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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海关总署233号令发布新版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居然有这八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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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2-9 01:26: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2月8日,海关总署发布了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海关总署第233号令),原海关总署第212号令将被废止。

在新署令对于暂时进出境的管理办法突出了取消审批、权力下放、简化程序三大主要特点,可以说变化相当大。我们将新旧版本的暂时进出口管理办法进行了对比(点击这里可下载对照表),从以下数据可以说明这些变化有多少:

1、新旧公告主要的变化条目为16条(总38条),变化的条目超过40%;
2、新增了6个条目;
3、删除了9个条目。

具体都有哪些变化?小编将总署212号令、233号令和新旧管理办法的对照表都整理并上传到了百度网盘,请大家点击这里即可下载。

QQ截图20171208235639.jpg

下面,就让小编带着大家新版暂时进出口货物管理办法的亮点:

亮点1、明确征税依据

在新版管理办法的第一条中,将暂时进出境货物的监管依据由《海关法》一项增加为《海关法》和《关税条例》两项,这明确了暂时进出口货物征税时的法律依据,使得征税行为更具有法规支持。

亮点2、取消暂时进出口前置审批程序

在新管理办法的第二条、第七条中,明确了取消暂时进出境的行政许可事项,将该项业务的前置行政审批改为事前办理“确认申请”,如企业不能确认产品是否可适用暂时进出境时可在申报前向主管地海关提交《暂时进出境货物确认申请书》,而且该项确认程序应当为选择性程序,如企业已经明确各项要求时可直接在进出境环节办理有关手续。

这里有个有意思的现象,就是第七条中的“有关手续”。在取消行政审批之后,海关仍需通过各项证明材料证明暂准进出境行为的合法性。所以,果子认为海关所以将采用相对简化(或缩短时间)的程序办理相应验核手续(姑且这么叫),同时将该项验核手续办理时间放宽至报关前或报关时,这样给企业充足的选择余地和准备时间。

亮点3、明确暂时进出境容器的含义

在新管理办法的第三条中,将原“盛装货物的容器”改为“盛装货物的包装材料”。同时在第三十五条中明确了“包装材料,是指按原状用于包装、保护、装填或者分离货物的材料以及用于运输、装卸或者堆放的装置。” 这样的表述解决了以往各海关对于“容器”适用范围理解的不一致,使得执行统一。

亮点4、增加暂时进出口货物适用范围

在新管理办法的第三条中将暂时进出境货物的适用范围从12项增加至13项,其中增列(十二)测试用产品、设备、车辆。至于该项目的适用范围和控制条件,还要等总署的进一步解释。

亮点5、无需直属海关审批

在新管理办法的第十条中,将暂时进出境货物超过6个月和18个月仍需延期的审批部门由“直属海关、海关总署”下放至“隶属海关、直属海关”。这将极大减少审批程序和时间,给企业带来便利。

亮点6、延期简化程序

在新管理办法的第十一条中,将延长复运入出境企业的行政审批取消,改为填写《货物暂时进/出境延期办理单》,减少审批环节。同时,将审批部门由直属海关下放至主管海关。

亮点7、取消展览品审批时限、跨区办展免转关

在新管理办法的第十七条中,将展览品进口的备案时限由原来的20日前放宽至进境前或进境时

在新管理办法的第十八条中,将跨关区办展转移展览品必须申报转关(用监管车)改为采用总担保后可免于按转关办理。

亮点8、移出监管展览品免于审批

在新管理办法的第二十二条中,将未向海关提供担保的进境展览品在非展出期间应当存放在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因特殊原因需要移出的,应当经直属海关批准改为经主管海关同意。“批准”到“同意”两字之差充分说明了简政放权,简化手续,提高效率的措施得到了贯彻执行。

最后,提醒各位:还不要高兴的太早,新暂时进出境管理办法2018年2月1日起实施,各位还要耐心等待哦~

果子相信,暂时进出境八大亮点将进一步减少企业在暂时进出境货物申报、监管环节的时间成本,同时海关也将以企业信用作为暂时进出境货物监管的主要依据。如对新管理办法有任何疑问,欢迎加入我们的关务QQ群,或者联系小编,微信:sunkai0107。

另据海关总署234号令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异地加工贸易的管理办法》即日起废止。异地加工政策的取消果子认为是硬币的正反两面,一方面减轻了对加工企业的监管、简化程序,另一方面进一步明确了经营企业在跨区加工的主体责任,要求经营企业进一步加强关务管理水平和保税物料控制能力。

欢迎各位关务精英加入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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