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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备案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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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2-8 13:00: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备案管理的通知
商办合函[2017]4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有关中央企业: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投(议)标核准取消。为落实国务院决定,做好核准取消后的备案报告和事中事后监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投(议)标核准取消后,商务主管部门对一般项目实行备案管理,对在与我无外交关系国家(地区)承揽的项目、涉及多国利益及重大地区安全风险的项目仍按照特定项目管理。

二、项目备案实行分级分类管理,中央企业总部的境外工程项目备案由商务部负责;地方企业和中央企业下属单位的境外工程项目备案由企业注册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特定项目办理由商务部统一负责。

三、企业在决定参与境外工程项目后、进行投(议)标前,办理项目备案手续。企业登录“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一一对外投资合作信息服务一一对外承包工程数据库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在线填报《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打印并加盖印章后,扫描为PDF或图片文件后提交至系统。企业对备案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初次从事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的企业或企业信息发生变更的企业,应先在系统中录入或更改企业信息,再按照上述要求填报《备案表》。

四、企业在线提交《备案表》后,备案机关对项目是否属于特定项目管理范围进行甄别。属于备案管理范围、且《备案表》填写信息完整、准确的,备案机关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属于特定项目管理范围的,备案机关应在3个工作日内在线通知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备案机关发现《备案表》填写不完整、不准确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在线通知企业补充提交。

五、备案完成后,备案机关向申请企业出具《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备案回执》(以下简称《备案回执》)《备案回执》由系统统一编号,编号规则为:区位代码+年度+6位排列数字。

六、开展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的企业须按照《商务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商务部令2017年第3号)和《商务部办公厅海关总署办公厅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对外承包工程资格审批取消后有关政策衔接工作的通知》(商办合函〔2017〕390号)要求,及时足额缴存备用金。

七、企业须在系统中填报备案项目的后续中标、签约、实施及完工等阶段进展情况;在合同生效后,按照《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统计制度》要求报送统计资料。

八、企业与境外项目发包方签订合同后,应按规定及时向中国驻项目所在国(地区)使(领)馆经商机构报告,相关驻外经商机构在系统中登记企业项目报告情况。

九、依据“谁备案、谁监管”原则,商务主管部门对所负责备案的项目信息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或根据举报进行调查,对影响重大的项目不定期开展专项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予以处理并会同有关部门列入对外投资合作领域不良信用记录。

十、对未及时办理备案,或备案信息不真实、对监督检查不予配合的企业,商务主管部门可采取约谈、通报、限期整改等方式予以处理;逾期不整改或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本通知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商务部办公厅 海关总署办公厅 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对外承包工程资格审批取消后有关政策衔接工作的通知
商办合函〔2017〕390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对外承包工程资格审批的决定,商务部印发了《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商务部令2017年第3号)。为落实该《决定》精神,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做好资格审批取消后的对外承包工程项下外派人员管理、设备材料出口及检验检疫等政策的衔接,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企业初次从事对外承包工程业务,需登录“走出去”公共服务平台或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通过对外承包工程企业信息登记系统填写并上传企业基本信息,获得平台用户名及密码。初次从事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的企业可凭此用户名及密码,登录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数据库系统,依照《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投标(议标)管理办法》(商务部 银监会 保监会令2011年第3号)的规定,为有关项目申请《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投(议)标核准证》(以下简称《核准证》)。在项目签约和执行阶段,企业需在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数据库系统中填报项目进展情况,并登录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统计系统,报送业务统计资料。在《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第676号令,以下简称“国务院第676号令”)公布前已取得《对外承包工程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的企业不需进行信息登记。所有从事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的企业,如发生所登记基本信息变更,则需及时在信息登记系统变更信息。

二、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应当按照修订后的《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 财政部令2014年第2号)第二十三条规定缴存备用金。在国务院第676号令公布前已取得《资格证书》的企业,需在本通知下发后20个工作日内将备用金补足至300万元人民币。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在备用金缴存或动用后3个工作日内,登录对外承包工程企业信息登记系统,更新相关企业备用金状态。在国务院第676号令公布前已取得《资格证书》但不再从事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的企业,可向注册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申请退还备用金或撤销保函,具体办理程序参照《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七条。

三、企业依据《关于对外承包工程项目项下出口设备材料的工作规程》(外经贸合发〔2001〕579号)办理设备材料的出口报关的,可根据该工作规程第六条规定办理海关验放手续。企业无需凭《资格证书》到海关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取得相应的编码。原《资格证书》不再有效。

四、企业依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对外承包工程项目项下出口设备材料检验检疫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质检通函〔2002〕80号)办理出入境检验检疫手续的,可凭《核准证》复印件以及企业与境外业主签订的项目合同正本复印件(均需加盖公司印章)或其他文件向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报检。企业报检时,需在报检单上注明《核准证》的编号,并将货物按照施工材料、施工器械和自用办公生活物资等分类列出,以方便检验检疫机构对施工器械和自用办公生活物资办理免检放行手续。原《资格证书》不再有效。


商务部办公厅
海关总署办公厅
质检总局办公厅
2017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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