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检总局关于公布进境植物种苗指定口岸和进境 粮食指定口岸及查验点名单的公告 根据《质检总局关于采取进口植物种苗指定入境口岸措施的公告》(2009年第133号)和《质检总局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总局第177号令)等规定,在实地考核评估及指定口岸工作质量考核评价等基础上,质检总局对进境植物种苗和粮食指定口岸进行了优化调整,现公布新的进境植物种苗指定口岸名单(2017年)(见附件1)和进境粮食指定口岸及查验点名单(2017年)(见附件2)。
《质检总局关于调整进口植物种苗指定入境口岸的公告》(2015年第11号)和《质检总局关于公布全国进境粮食指定口岸及查验点名单的公告》(2015年第158号)同时废止。
附件:1. 进境植物种苗指定口岸名单(2017年) 2. 进境粮食指定口岸及查验点名单(2017年) 质检总局 2017年11月20日 附件1
进境植物种苗指定口岸名单 (2017年) 北京市
1. 朝阳口岸
2. 北京首都国际机场
天津市
3. 天津新港
4. 天津滨海国际机场
辽宁省
5. 大连大窑湾港
6. 大连周水子国际机场
黑龙江省
7. 哈尔滨太平国际机场
上海市
8. 外高桥港
9. 浦东国际机场
10. 洋山港
江苏省
11. 连云港
12. 南京禄口国际机场
13. 苏州工业园保税区
浙江省
14. 杭州萧山国际机场
15. 宁波北仑港*
福建省
16. 厦门东渡港*
17. 厦门高崎国际机场
18. 福州港
19. 福州长乐国际机场
山东省
20. 青岛港
21. 烟台港
22. 青岛流亭机场
湖北省
23. 武汉天河机场
广东省
24. 广州黄埔新港
25. 广州白云国际机场
26. 广州新风港
27. 番禺莲花山口岸*
28. 佛山南海港*
29. 顺德勒流港*
30. 沙头角口岸*
31. 蛇口港*
32. 珠海九洲港
33. 汕头港
海南省
34. 海口美兰国际机场
广西壮族自治区
35. 东兴口岸*
云南省
36. 昆明口岸
37. 瑞丽口岸
38. 河口口岸
39. 磨憨口岸*
四川省
40. 成都双流国际机场
甘肃省
41. 兰州中川机场
贵州省 42. 贵阳龙洞堡国际机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43. 阿拉山口岸
注:标*口岸,为进口罗汉松特定口岸。
附件2
全国进境粮食指定口岸及查验点名单 (2017年) 直属局
天津
河北
内蒙古
辽宁
吉林
黑龙江
上海
江苏
浙江
宁波
安徽
福建
厦门
江西
山东
湖北
湖南
广东
深圳
珠海
海南
广西
重庆
云南
陕西
新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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