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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法规] 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46号 关于公布、废止部分商品归类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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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0-10 16:24: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为便于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及其代理人正确申报商品归类事项,减少商品归类争议,保障海关商品归类的统一性和规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58号)有关规定,海关总署决定公布2017年商品归类决定(Ⅲ)(详见附件1),同时废止部分已公布的商品归类决定(Ⅲ)(详见附件2)。
  有关商品归类决定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其他相关规定发生变化的,商品归类决定同时失效。
  上述归类决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1.2017年商品归类决定(Ⅲ).doc
               2.2017年废止的商品归类决定(Ⅲ).doc


海关总署
2017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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