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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海关全面实施企业信用管理之时,在委托报关企业进行申报的情形下,该票报关单适用委托企业的信用类别还是报关企业的信用类别呢?这个问题很重要,不搞清楚的话企业在委托报关的时候就吃亏了!
曾经,就有一个企业的客户就向我抱怨,他们作为海关AEO高级认证企业在报关的时候一点都没有享受到该有的便利措施,还不如不申请呢。细问之下才知道,是因为企业经常被海关查验导致企业关务很头疼,在排除了因为企业违规被海关布控的可能性之后,我才了解到,他们委托报关的报关企业居然是一般信用的。难怪呢……
要搞清楚委托报关下海关对报关单如何适用信用等级,不用东翻西找,总署225号令即可解决:
海关总署第225号令
第十九条 高级认证企业适用的管理措施优于一般认证企业。
因企业信用状况认定结果不一致导致适用的管理措施相抵触的,海关按照就低原则实施管理。
认证企业涉嫌走私被立案侦查或者调查的,海关暂停适用相应管理措施,按照一般信用企业进行管理。 从海关总署令第225号(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九条中的描述可以看出,当企业信用状况认定结果不一致时,海关按照就低原则实施管理。那么,什么情况下会出现 “企业信用状况认定不一致” 的情况呢?让我们来分析一下:
首先,企业信用管理等级是由海关确定并公布的,这个结论不会出现认定不一致的情况。那么,既然企业有固定的信用管理等级,无外乎就是AEO高级认证、AEO一般认证、一般信用或失信企业,出现 “认定”不一致的情形,只有可能是在享受便利条件时发生的异议。详看海关给认证企业的便利条件就会发现,其中真正会让企业绷紧神经的正是通关环节!
其次,在通关环节中企业的报关模式无外乎两种:自报自缴和委托报关。在自报自缴模式中,自始至终只有收发货人自身参与,对于适用管理方式不会出现争议;而在委托报关中,就可能会出现收发货人和报关企业等级不一致的情况了,那么在海关处理报关信息时(查验率啊查验率)到底适用谁的信用等级,就是核心问题。
这时,肯定会有人质疑,对这一条的解读真的如果子所讲吗?大家不用着急,我们先来看一下另外一个公告:
海关总署第197号令
第二十七条 报关企业代理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开展报关业务,海关按照报关企业和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各自适用的管理类 别分别实施相应的管理措施。
因企业的管理类别不同导致应当实施的管理措施抵触的,海关按照下列方式实施:
(一)报关企业或者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为C类或者D类的,按照较低的管理类别实施相应的管理措施;
(二)报关企业和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均为B类以上管理类别的,按照报关企业的管理类别实施相应的管理措施。 虽然现在197号令已经失效了,但是从海关总署令第197号(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中可以发现两个问题:
1、原文中 “因企业的管理类别不同导致应当实施的管理措施抵触的” 的描述与总署225号令第十九条完全一致,说明其表达的含义是相同的;
2、在第197号令中对于委托人与报关企业适用类别不一致的情况,以B类作为界限分成两种情况对待,但是总原则是 “从低适用” 和 “报关企业负责”。
相较于总署197号令中的详细分类描述,在总署225号令中并没有进行区分对待。同时,海关的信用管理总体规范比原分类管理更为严格,所以总署225号令中的 “从低适用” 原则就不难理解了,无论委托企业和报关行是什么类别,在通关环节上一律是从低适用。
应对措施
既然了解了海关的政策总原则,那么如何避免企业申请的高级认证和一般认证但在实际通关中享受不到相应待遇呢?这就需要企业对于委托的报关企业进行资质审查。
如果本企业是海关AEO高级认证企业,那么委托的报关行也应当是AEO高级认证企业;如果本企业是海关AEO一般认证企业,那么委托的报关行既可以是AEO高级认证企业,也可以是一般认证企业。但是,果子并不推荐去委托类别为一般信用企业的报关行进行申报。否则,你的AEO认证真的就白申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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