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2日,海关总署发布了2017年第16号公告(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本国子目注释》←点击下载(2017年调整和废止部分)的公告)。其中调整了14个本国子目的注释,废止了8个本国子目注释,共涉及到进出口税则中的第3章、第12章、第38章、第39章、第44章、第48章、第85章、第87章。
为此,小编根据该公告对《本国子目注释》进行了调整,现将电子版奉送给大家,以帮助各位降低归类差错率。 在日常工作中,不少报关从业者都很少接触 “子目注释”,借此机会,给大家介绍下子目注释在商品归类中的重要作用。
商品编码的列目规律
日常报关工作中,我们使用的《进出口税则》中的商品编码都是有8-10位的编码组成。其中1-6位是协调制度编码,说明这是在WCO框架下各国通用的规则;中国在此基础上,根据本国的实践增加了7-10位的本国子目。
通过上图可以看出,其中5-6位为协调制度子目,而7-8位为本国子目,而9-10位的本国子目则另有含义。无论是哪种子目,都有其设立的依据,对于有特定含义的子目则以“子目注释” 的形式对范围进行确定,这就形成了我们常说的“协调制度子目注释”和“本国子目注释”。
协调制度子目注释
协调制度子目注释是由世界海关组织(WCO)对协调制度子目范围进行的规范性解释,也就是我们看到的第5、6位子目,其以列在《协调制度》(即《品目注释》,点击此处下载)中的方式展现,并具有法律效力。
在日常翻阅《品目注释》时,在品目条文旁边发现(+)标记的,就代表该品目项下拥有子目注释,如:17.01 固体甘蔗糖、甜菜糖及化学纯蔗糖(+)。在该品目注释最下方,会出现子目注释,如品目17.01中的子目注释: 子目注释: 子目1701.12、1701.13及1701.14 商业上的甘蔗原糖所含转化糖都是超过0.1%的,而甜菜原糖通常则少于0.1%。这两种原糖还可在带塞子的样品容器中以水溶液状态搁置一夜,通过其各自产生的不同味道来区分。
这是对于品目17.01项下的子目1701.12、1701.13及1701.14进行的解释,只有符合这个子目注释的产品才能归入上述子目。
本国子目注释
本国子目注释跟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通过各政府部门、行业协会、企业代表的提议并根据我国的贸易情况设立的子目,皆为使进出口申报更加规范。通常本国子目注释会以海关公告单独发布和次年关税实施方案发布的两种形式对外发布。中国海关出版社也会定期出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本国子目注释》,但最新版本是2013年的。
本国子目注释是主要针对第7、8位子目范围进行的规范性解释,其同样具有法律效力。这就需要运用到我们发布的本国子目注释电子版了(请点击下面此处下载)。如大家常见的“机器人”在归类时往往会想到品目84.79,但是请看: 本国子目注释: 8479.5010 多功能工业机器人 子目8479.5010多功能工业机器人,是指具有一种以上功能或具有两种及两种以上互补或交替功能的工业机器人,仅包括简单更换不同工具即可执行各种功能的工业机器人;本子目不包括具有特种特定功能的工业机器人,这些工业机器人应按照其基本功能归类(例如,归入品目84.24、84.28或85.15)。 工业机器人是能模仿人类某些器官功能(主要是动作功能)的机器,有独立的控制系统,可以改变工作程序和编程的多用途自动操作装置。工业机器人配有工具夹具和特制工具(例如,钳、抓爪、焊头等),以便进行各种操作。 工业机器人在工业生产中能替代人做某些单调、频繁和重复的长时间作业,或是危险、恶劣环境下的作业,例如在冲压、压力铸造、热处理、焊接、涂装、塑料制品成型,机械加工和简单装配等工序上,以及在原子能工业等部门中,完成对人体有害物料的搬运或工艺操作。 工业机器人由主体、驱动系统、控制系统3个基本部分组成。 1、主体:即机座和执行机构,包括臂部、腕部和手部,有的机器人还有行走机构。大多数工业机器人有3―6个运动自由度,其中腕部还带有1―3个运动自由度。 2、驱动系统:包括动力装置和传动机构,用以使执行机构产生相应的动作,一般采用电动、液压和气动。 3、控制系统:按照输入的程序对驱动系统和执行机构发出指令信号并进行控制。 类型: 一、工业机器人按臂部的运动分为4种: 1.直角坐标型:臂部可沿3个直角坐标移动; 2.圆柱坐标型:臂部可作升降、回转和伸缩动作; 3.球坐标型:臂部可作回转、俯仰和伸缩动作; 4.关节型:臂部有多个转动关节。 二、按执行机构运动控制机能分点位型和连续轨迹型两类。 三、按程序输入方法分为编程输入型和示教输入型两类。
只有完全符合以上条件的商品,才能按照多功能工业机器人归入子目8479.5010。总之,我见过一些朋友,只要品名是机器人就统统归到这里了,现在知道错了么?
9、10位子目的含义
在有些品目中,还会出现10位编码,通常来说9、10位的编码都是为了反倾销、反补贴、原产地、减免税等贸易管制而设置的,往往会在相关部门的公告中加以说明,这就要求我们更多的关注各部门的相关公告。
《本国子目注释》的法律地位
前面我们谈到了,《本国子目注释》是具有法律意义的。海关总署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海关总署第158号令)和《海关总署关于申报不实的解释》(海关总署2012年第2号行政解释令)中分别有明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第二条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商品归类是指在《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公约》商品分类目录体系下,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为基础,按照《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本国子目注释》以及海关总署发布的关于商品归类的行政裁定、商品归类决定的要求,确定进出口货物商品编码的活动。
《海关总署关于申报不实的解释》第一条 一、应当认定为税则号列申报不实的情形 当事人向海关申报的进出口货物税则号列与应当申报的税则号列不符,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税则号列申报不实的违规行为,根据《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定性处罚: (一)商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品目条文中有具体列名的或有关类注、章注和子目注释明确写明的; (二)商品属《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具体列举的品目商品范围; (三)商品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本国子目注释》中所述商品相同的; (四)商品与海关总署已公布的商品归类行政裁定、商品归类决定所述商品相同的; (五)有证据证明海关曾通过预归类决定书等方式,向特定当事人书面告知过该商品完整的正确归类,则该商品视同对特定当事人已明确商品归类事项。
由此可见,本国子目注释注释电子版是辣么重要滴,赶快下载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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