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章 杂项化学产品
) N8 i( C" V' |: j注释: 一、本章不包括: (一)单独的已有化学定义的元素及化合物,但下列各项除外: 1.人造石墨(品目38.01); 2.制成品目38.08所述的形状或包装的杀虫剂、杀鼠剂、杀菌剂、除草剂、抗萌剂、植物生长调节剂、消毒剂及类似产品; 3.灭火器的装配药及已装药的灭火弹(品目38.13); 4.下列注释二所规定的检定参照物; 5.下列注释三(一)及三(三)所规定的产品。 (二)化学品与食品或其他营养物质的混合物,配制食品用的(一般归入品目21.06); (三)含有金属、砷及其混合物,并符合第二十六章注释三(一)或三(二)的规定的矿渣、矿灰和残渣(包括淤渣,但下水道淤泥除外)(品目26.20); (四)药品(品目30.03及30.04);或 (五)用于提取贱金属或生产贱金属化合物的废催化剂(品目26.20),主要用于回收贵金属的废催化剂(品目71.12),或某种形状(例如,精细粉末或纱网状)的金属或金属合金催化剂(第十四类或第十五类)。 二、 (一)品目38.22所称的“检定参照物”,是指附有证书的参照物,该证书标明了参照物属性的指标、确定这些指标的方法以及与每一指标相关的确定度,这些参照物用于分析、校准和比较。 (二)除第二十八和二十九章的产品外,检定参照物在本目录中应优先归入品目38.22。 三、品目38.24包括不归入本协调制度其他品目的下列货品: (一)每颗重量不小于2.5克的氧化镁、碱金属或碱土金属卤化物制成的培养晶体(光学元件除外); (二)杂醇油;骨焦油; (三)零售包装的除墨剂; (四)零售包装的蜡纸改正液、其他改正液及改正带(品目96.12的产品除外);以及 (五)可熔性陶瓷测温器(例如,塞格测温锥)。 四、本目录所称“城市垃圾”,是指从家庭、宾馆、餐厅、医院、商店、办公室等收集来的废物、马路和人行道的垃圾以及建筑垃圾或拆建垃圾。城市垃圾通常含有大量各种各样的材料,例如,塑料、橡胶、木材、纸张、纺织品、玻璃、金属、食物、破烂家具和其他已损坏或被丢弃的物品。但“城市垃圾”不包括: (一)已从垃圾中分拣出来的单独的材料或物品,例如,废的塑料、橡胶、木材、纸张、纺织品、玻璃、金属和电池的废品,这些材料或物品应归入本目录中适当品目; (二)工业废物; (三)第三十章注释四(十)所规定的废药物;或 (四)本章注释六(一)所规定的医疗废物。 五、品目38.25所称“下水道淤泥”,是指经城市污水处理厂处理的淤泥,包括预处理的废料、刷洗污垢和性质不稳定的淤泥。但适合作为肥料用的性质稳定的淤泥除外(第三十一章)。 六、品目38.25所称的“其他废物”适用于: (一)医疗废物,即医学研究、诊断、治疗以及其他内科、外科、牙科或兽医治疗所产生的被污染的废物,通常含有病菌和药物,需作专门处理(例如,脏的敷料、用过的手套及注射器); (二)废有机溶剂; (三)废的金属酸洗液、液压油、制动油及防冻液;以及 (四)化学工业及相关工业的其他废物。 但不包括主要含有石油及从沥青矿物提取的油类的废油(品目27.10)。 七、品目38.26所称的“生物柴油”,是指从动植物油脂(不论是否使用过)得到的用作燃料的脂肪酸单烷基酯。 ○ ○ ○ 子目注释: 一、子目3808.52及3808.59仅包括品目38.08的货品,含有一种或多种下列物质:甲草胺(ISO);涕灭威(ISO);艾氏剂(ISO);谷硫磷(ISO);乐杀螨(ISO);毒杀芬(ISO);敌菌丹(ISO);氯丹(ISO);杀虫脒(ISO);乙酯杀螨醇(ISO);滴滴涕(ISO,INN)〔1,1,1-三氯-2,2-双(4-氯苯基)乙烷〕;狄氏剂(ISO,INN);4,6-二硝基邻甲酚〔二硝酚(ISO)〕及其盐;地乐酚(ISO)及其盐或酯;硫丹(ISO);1,2-二溴乙烷(ISO);1,2-二氯乙烷(ISO);氟乙酰胺(ISO);七氯(ISO);六氯苯(ISO);1,2,3,4,5,6-六氯环己烷〔六六六(ISO)〕,包括林丹(ISO,INN);汞化合物;甲胺磷(ISO);久效磷(ISO);环氧乙烷(氧化乙烯);对硫磷(ISO);甲基对硫磷(ISO);五溴二苯醚及八溴二苯醚;五氯苯酚(ISO)及其盐或酯;全氟辛基磺酸及其盐;全氟辛基磺胺;全氟辛基磺酰氯;磷胺(ISO);2,4,5-涕(ISO)(2,4,5-三氯苯氧基乙酸)及其盐或酯;三丁基锡化合物。 子目3808.59还包括含有苯菌灵(ISO)、克百威(ISO)及福美双(ISO)混合物的粉状制剂。 二、子目3808.61至3808.69仅包括品目38.08项下含有下列物质的货品:α-氯氰菊酯(ISO);恶虫威(ISO);联苯菊酯(ISO);虫螨腈(ISO);氟氯氰菊酯(ISO);溴氯菊酯(INN,ISO);醚菊酯(INN);杀螟硫磷(ISO);高效氯氟氰菊酯(ISO);马拉硫磷(ISO);甲基嘧啶磷(ISO);或残杀威(ISO)。 三、子目3824.81至3824.88仅包括含有下列一种或多种物质的混合物及制品:环氧乙烷(氧化乙烯);多溴联苯(PBBs);多氯联苯(PCBs);多氯三联苯(PCTs);三(2,3-二溴丙基)磷酸酯;艾氏剂(ISO);毒杀芬(ISO);氯丹(ISO);十氯酮(ISO);滴滴涕(ISO,INN)〔1,1,1-三氯-2,2-双(4-氯苯基)乙烷〕、;狄氏剂(ISO,INN)、硫丹(ISO);异狄氏剂(ISO);七氯(ISO);灭蚁灵(ISO);1,2,3,4,5,6-六氯环己烷〔六六六(ISO)〕;包括林丹(ISO,INN);五氯苯(ISO);六氯苯(ISO);全氟辛基磺酸及其盐;全氟辛基磺胺;全氟辛基磺酰氯;或四、五、六、七或八溴联苯醚。 四、子目3825.41和3825.49所称“废有机溶剂”,是指主要含有有机溶剂的废物,不适合再作原产品使用,不论其是否用于回收溶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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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包括许多化学产品及相关产品。 本章不包括单独的已有的化学定义的元素及化合物(通常归入第二十八章或第二十九章),但下列除外: (一)人造石墨(品目38.01)。 (二)制成品目38.08所述形状或包装的杀虫剂、杀鼠剂、杀菌剂、除草剂、抗萌剂、植物生长调节剂、消毒剂及类似产品。 (三)灭火器的装配药及已装药的灭火弹(品目38.13)。 (四)每颗重量不低于2.5克的氧化镁、碱金属或碱土金属卤化物制成的培养晶体(光学元件除外)(品目38.24)。 (五)零售包装的除墨剂(品目38.24)。 本章注释一(二)所称“食物或其他营养物质”,主要包括第一类至第四类的食用产品。 所称“食物或其他营养物质”,也包括某些其他产品,例如,用于食品中作矿物添加剂的第二十八章产品、品目29.05的糖醇、品目29.22的人体所需的氨基酸、品目29.23的卵磷脂、品目29.36的维生素原及维生素、品目29.40的糖、品目30.02的用于食品的动物血份、品目35.01的酪蛋白及酪蛋白酸盐、品目35.02的白蛋白、品目35.03的食用明胶、品目35.04的食用蛋白质、品目35.05的糊精及其他食用改性淀粉、品目38.24的山梨醇、第三十九章的食用产品(例如,品目39.13的支链淀粉及直链淀粉)。但应注意,上述所列产品仅是简单举例而已,不应视作有关产品已全部列出。 引用本章注释一(二)的规定时,混合物中含有“食物或其他营养物质”不一定就不能归入第三十八章。作为化工产品的物质(例如,食品添加剂或加工助剂),如具有的某种营养价值仅为附属于化工产品自身功能的,不应视为此注释所称的“食物或营养物质”。本章注释一(二)所限定不能归入第三十八章的仅是那些用于配制食品的以营养价值为主的混合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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