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章 稻草、秸秆、针茅或其他编结材料制品;篮筐及柳条编结品 8 w! ^; W- I8 S5 r- {3 c
注释: 一、本章所称“编结材料”,是指其状态或形状适于编结、交织或类似加工的材料,包括稻草、秸秆、柳条、竹、藤、灯芯草、芦苇、木片条、其他植物材料扁条(例如,树皮条、狭叶、酒椰叶纤维或其他从阔叶获取的条)、未纺的天然纺织纤维、塑料单丝及扁条、纸带,但不包括皮革、再生皮革、毡呢或无纺织物的扁条、人发、马毛、纺织粗纱或纱线以及第五十四章的单丝和扁条。 二、本章不包括: (一)品目48.14的壁纸; (二)不论是否编结而成的线、绳、索、缆(品目56.07); (三)第六十四章和第六十五章的鞋靴、帽类及其零件; (四)编结而成的车辆或车身(第八十七章);或 (五)第九十四章的物品(例如,家具、灯具及照明装置)。 三、品目46.01所称“平行连结的成片编结材料、缏条或类似的编结材料产品”,是指编结材料、缏条及类似的编结材料产品平行排列连结成片的制品,其连结材料不论是否为纺制的纺织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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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丝瓜络制品以外,本章包括经交织、编织或类似方法将未纺材料组合起来的半制成品(品目46.01)及某些制成品(品目46.01和46.02)。这些未纺材料主要有: 一、稻草、秸秆、柳条、竹、灯芯草、藤、芦苇、木片条(例如,很薄条状的木)、拉拔木条、其他植物材料扁条(例如,树皮条、狭叶、酒椰叶纤维或其他从蕉叶或棕榈叶等阔叶获取的扁条),只要其状态或形状适于编织、交织或类似加工的。 二、未纺的天然纺织纤维。 三、第三十九章的塑料单丝、扁条及类似品(但不包括第五十四章的截面尺寸不超过1毫米的化纤单丝及表观宽度不超过5毫米的化纤扁条及类似品)。 四、纸带(包括包有塑料的纸)。 五、由纺织材料做芯(未纺的纤维、缏条等),绕或裹上塑料扁条,或厚厚地用塑料涂布所构成的某些材料,这些材料不再以芯子本身的纤维、缏条等为特征。 以上某些材料,特别是植物材料可经加工处理(例如,劈开、拉拔、削皮等或用蜡、甘油等浸渍),使其更适合于编结、交织或类似加工。 下列材料不应作为本章的编结材料,其制成品或产品不归入本章: (一)马毛(品目05.11或第十一类)。 (二)截面尺寸不超过1毫米的化纤单丝及表观宽度(即处于折叠、扁平、压紧或搓捻状态)不超过5毫米的扁条或扁平管条(包括纵向折叠的扁条及扁平管条),不论是否紧压或搓捻(人造草及类似品)(第十一类)。 (三)纺织粗纱(不包括以上第五款所述的全部用塑料包裹的在内)(第十一类)。 (四)用塑料浸渍、涂布、包覆或套裹的纺织纱线(第十一类)。 (五)皮革或再生皮革条(一般归入第四十一章或第四十二章)、毡呢或无纺织物扁条(第十一类)及人发扁条(第五章、第五十九章、第六十五章或第六十七章)。 另外,本章不包括: 1.鞍具及挽具(品目42.01)。 2.第四十四章的竹产品或竹制品。 3.品目48.14的壁纸。 4.线、绳、索、缆,即使是编结而成或用未纺纤维制成的(品目56.07)。 5.用粘合剂粘合制成的有经纱而无纬纱的狭幅织物(包括匹头用带)(品目58.06)。 6.第六十四章的鞋靴及其零件。 7.第六十五章的帽类及其零件,包括帽坯。 8.鞭子(品目66.02)。 9.人造花(品目67.02)。 10.编结而成的车辆或车身(第八十七章)。 11.第九十四章的物品(例如,家具、灯具及照明装置)。 12.第九十五章的物品(例如,玩具、游戏品及运动用品)。 13.扫帚或刷子(品目96.03)、人体模型等(品目96.18)。 0 B: u( o( Z9 H+ I! Q(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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