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章 玻璃及其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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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一、本章不包括:
(一)品目32.07的货品(例如,珐琅和釉料、搪瓷玻璃料及其他玻璃粉、粒或粉片);
(二)第七十一章的物品(例如,仿首饰);
(三)品目85.44的光缆、品目85.46的绝缘子或品目85.47所列绝缘材料制的零件;
(四)光导纤维、经光学加工的光学元件、注射用针管、假眼、温度计、气压计、液体比重计或第九十章的其他物品;
(五)有永久固定电光源的灯具及照明装置、灯箱标志或铭牌和类似品及其零件(品目94.05);
(六)玩具、游戏品、运动用品、圣诞树装饰品及第九十五章的其他物品(供玩偶或第九十五章其他物品用的无机械装置的玻璃假眼除外);或
(七)钮扣、保温瓶、香水喷雾器和类似的喷雾器及第九十六章的其他物品。
二、对于品目70.03、70.04及70.05:
(一)玻璃在退火前的各种处理都不视为“已加工”;
(二)玻璃切割成一定形状并不影响其作为板片归类;
(三)所称“吸收、反射或非反射层”,是指极薄的金属或化合物(例如,金属氧化物)镀层,该镀层可以吸收红外线等光线或可以提高玻璃的反射性能,同时仍然使玻璃具有一定程度的透明性或半透明性;或者该镀层可以防止光线在玻璃表面的反射。
三、品目70.06所述产品,不论是否具有制成品的特性仍归入该品目。
四、品目70.19所称“玻璃棉”,是指:
(一)按重量计二氧化硅的含量在60%及以上的矿质棉;
(二)按重量计二氧化硅的含量在60%以下,但碱性氧化物(氧化钾或氧化钠)的含量在5%以上或氧化硼的含量在2%以上的矿质棉。
不符合上述规定的矿质棉归入品目68.06。
五、本协调制度所称“玻璃”,包括熔融石英及其他熔融硅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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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目注释:
子目7013.21、7013.31及7013.91所称“铅晶质玻璃”,仅指按重量计氧化铅含量不低于24%的玻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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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 注 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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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包括各种形状的玻璃及玻璃制品(本章注释一所列不包括的物品或本协调制度其他品目更为明确列名的物品除外)。
玻璃(下列的熔融石英和其他熔融硅石除外)是以不同比例的某种碱金属硅酸盐(硅酸钠或硅酸钾)与一种或多种钙和铅的硅酸盐相混合,并附加钡、铝、锰、镁等组成的一种熔融均匀混合物。
玻璃按其组分不同有许多品种(例如,玻希米亚玻璃、冕牌玻璃、铅晶质玻璃、氧化铅玻璃、斯特拉斯铅玻璃)。这些不同类型的玻璃是非晶性(非晶质)的,而且是全部透明的。
本章各品目包括品目所列的相应物品,不论其为何种玻璃制成的。
制造玻璃的方法有多种,它们包括:
一、铸造(例如,制平板玻璃)。
二、滚轧(例如,制平板玻璃或嵌丝玻璃)。
三、浮法(浮法平板玻璃)。
四、模制,不论是否与压、吹或拉制方法相结合(例如,模制瓶子、杯子、某些类型的光学玻璃、烟灰缸)。
五、吹制,机械或人工吹制,不论是否使用模具(例如,制瓶、安瓿、装饰品,有时也吹制玻璃片)。
六、拉拔或挤出(特别用于制玻璃片、玻璃棒、玻璃管及玻璃纤维)。
七、压制,一般使用模具,通常用以压制烟灰缸等物品,也有与滚轧法(例如,轧制图案玻璃)或吹制法(例如,制瓶)相结合。
八、灯工法,借助于喷灯进行加工(用玻璃棒或管制造安瓿或小工艺品)。
九、切割,将各种方法制得的玻璃坯件、球体等切割成所需的物品(特别是熔融石英或其他熔融硅石制品,它们通常是用实心或空心玻璃坯件切割而成的)。
关于多孔玻璃的情况,参见品目70.16的注释。
在某些情况下,制作方法可决定玻璃品在本章中品目的归类,例如,品目70.03仅适用于铸制或轧制的玻璃,而品目70.04仅适用于拉制或吹制的玻璃。
本章注释五所称“玻璃”,包括熔融石英及其他熔融硅石。
本章还包括:
(一)乳白玻璃或玻璃瓷,在玻璃熔体中加入如萤石或骨灰之类的材料(约加5%的比例)制成的半透明玻璃。所加材料在熔体冷却或再加热时可以引起部分结晶。
(二)名为微晶玻璃的特种材料。玻璃通过控制结晶的方法制成几乎全部结晶的材料。这种材料是在玻璃料中加入晶核形成剂制得的,常用的晶核形成剂是金属氧化物(例如,二氧化钛和氧化锆)或金属(例如,铜粉)。当玻璃按正常工艺制成物品后,将其置于一定的温度下,以保证其在成核晶体四周结晶(反玻璃化)。微晶玻璃可以是不透明的,有时也可以是透明的。它们比普通玻璃具有更好的机械、电气和耐热性能。
(三)具有低膨胀系数的玻璃,例如,硼硅酸盐玻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