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二章 钢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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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一、本章所述有关名词解释如下〔本条注释(四)、(五)、(六)适用于本协调制度其他各章〕:
(一)生铁
无实用可锻性的铁碳合金,按重量计含碳量在2%以上并可含有一种或几种下列含量范围的其他元素:
铬不超过10%;
锰不超过6%;
磷不超过3%;
硅不超过8%;
其他元素合计不超过10%。
(二)镜铁
按重量计含锰量在6%以上,但不超过30%的铁碳合金,其他方面符合上述(一)款所列标准。
(三)铁合金
锭、块、团或类似初级形状、连续铸造而形成的各种形状及颗粒、粉末状的合金,不论是否烧结,通常用于其他合金生产过程中的添加剂或在黑色金属冶炼中作除氧剂、脱硫剂及类似用途,一般无实用可锻性,按重量计铁元素含量在4%及以上并含有下列一种或几种元素:
铬超过10%;
锰超过30%;
磷超过3%;
硅超过8%;
除碳以外的其他元素,合计超过10%,但最高含铜量不得超过10%。
(四)钢
除品目72.03以外的黑色金属材料(某些铸造而成的种类除外),具有实用可锻性,按重量计含碳量在2%及以下,但铬钢可具有较高的含碳量。
(五)不锈钢
按重量计含碳量在1.2%及以下,含铬量在10.5%及以上的合金钢,不论是否含有其他元素。
(六)其他合金钢
不符合以上不锈钢定义的钢,含有一种或几种按重量计符合下列含量比例的元素:
铝0.3%及以上;
硼0.0008%及以上;
铬0.3%及以上;
钴0.3%及以上;
铜0.4%及以上;
铅0.4%及以上;
锰1.65%及以上;
钼0.08%及以上;
镍0.3%及以上;
铌0.06%及以上;
硅0.6%及以上;
钛0.05%及以上;
钨0.3%及以上;
钒0.1%及以上;
锆0.05%及以上;
其他元素(硫、磷、碳及氮除外)单项含量在0.1%及以上。
(七)供再熔的碎料钢铁锭
粗铸成形无缩孔或冒口的锭块产品,表面有明显瑕疵,化学成分不同于生铁、镜铁及铁合金。
(八)颗粒
按重量计不到90%可从网眼孔径为1毫米的筛子通过,而90%及以上可从网眼孔径为5毫米的筛子通过的产品。
(九)半制成品
连续铸造的实心产品,不论是否初步热轧;其他实心产品,除经初步热轧或锻造粗制成形以外未经进一步加工,包括角材、型材及异型材的坯件。
本类产品不包括成卷的产品。
(十)平板轧材
截面为矩形(正方形除外)并且不符合以上第(九)款所述定义的下列形状实心轧制产品:
1.层叠的卷材;或
2.平直形状,其厚度如果在4.75毫米以下,则宽度至少是厚度的十倍;其厚度如果在4.75毫米及以上,其宽度应超过150毫米,并且至少应为厚度的两倍。
平板轧材包括直接轧制而成并有凸起式样(例如,凹槽、肋条形、格槽、珠粒、菱形)的产品以及穿孔、抛光或制成瓦楞形的产品,但不具有其他品目所列制品或产品的特征。
各种规格的平板轧材(矩形或正方形除外),但不具有其他品目所列制品或产品的特征,都应作为宽度为600毫米及以上的产品归类。
(十一)不规则盘绕的热轧条、杆
经热轧不规则盘绕的实心产品,其截面为圆形、扇形、椭圆形、矩形(包括正方形)、三角形或其他外凸多边形(包括“扁圆形”及“变形矩形”,即相对两边为弧拱形,另外两边为等长平行直线形)。这类产品可带有在轧制过程中产生的凹痕、凸缘、槽沟或其他变形(钢筋)。
(十二)其他条、杆
不符合上述(九)、(十)、(十一)款或“丝”定义的实心产品,其全长截面均为圆形、扇形、椭圆形、矩形(包括正方形)、三角形或其他外凸多边形(包括“扁圆形”及“变形矩形”,即相对两边为弧拱形,另外两边为等长平行直线形)。这些产品可以:
1.带有在轧制过程中产生的凹痕、凸缘、槽沟或其他变形(钢筋);
2.轧制后扭曲的。
(十三)角材、型材及异型材
不符合上述(九)、(十)、(十一)、(十二)款或“丝”定义,但其全长截面均为同样形状的实心产品。
第七十二章不包括品目73.01或73.02的产品。
(十四)丝
不符合平板轧材定义但全长截面均为同样形状的盘卷冷成形实心产品。
(十五)空心钻钢
适合钻探用的各种截面的空心条、杆,其最大外形尺寸超过15毫米但不超过52毫米,最大内孔尺寸不超过最大外形尺寸的二分之一。不符合本定义的钢铁空心条、杆应归入品目73.04。
二、用一种黑色金属包覆不同种类的黑色金属,应按其中重量最大的材料归类。
三、用电解沉积法、压铸法或烧结法所得的钢铁产品,应按其形状、成分及外观归入本章类似热轧产品的相应品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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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目注释:
一、本章所用有关名词解释如下:
(一)合金生铁
按重量计含有一种或几种下列比例的元素的生铁:
铬0.2%以上;
铜0.3%以上;
镍0.3%以上;
0.1%以上的任何下列元素:铝、钼、钛、钨、钒。
(二)非合金易切削钢
按重量计含有一种或几种下列比例的元素的非合金钢:
硫0.08%及以上;
铅0.1%及以上;
硒0.05%以上;
碲0.01%以上;
铋0.05%以上。
(三)硅电钢
按重量计含硅量至少为0.6%但不超过6%,含碳量不超过0.08%的合金钢。这类钢还可含有按重量计不超过1%的铝,但所含其他元素的比例并不使其具有其他合金钢的特性。
(四)高速钢
不论是否含有其他元素,但至少含有按重量计合计含量在7%及以上的钼、钨、钒中两种元素的合金钢,按重量计其含碳量在0.6%及以上,含铬量在3~6%。
(五)硅锰钢
按重量计同时含有下列元素的合金钢:
碳不超过0.7%;
锰0.5%及以上,但不超过1.9%;以及
硅0.6%及以上,但不超过2.3%。但所含其他元素的比例并不使其具有其他合金钢的特性。
二、品目72.02项下的子目所列铁合金,应按照下列规则归类:
对于只有一种元素超出本章注释一(三)规定的最低百分比的铁合金,应作为二元合金归入相应的子目。以此类推,如果有两种或三种合金元素超出了最低百分比的,则可分别作为三元或四元合金。
在运用本规定时,本章注释一(三)所述的未列名的“其他元素”,按重量计单项含量必须超过10%。
+ A' R: E8 X0 j* O4 ?' u4 V总 注 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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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包括黑色金属,即:生铁、镜铁、铁合金及其他原料(第一分章),也包括钢铁工业的某些铁或非合金钢产品(锭及其他初级形状产品、半制品及用它们直接生产出来的主要产品)(第二分章)、不锈钢产品(第三分章)及其他合金产品(第四分章)。
经进一步加工的制品(例如,铸件、锻件等),板桩、焊接角材、型材及异型材、铁道及电车道铺轨用材料及管材应归入第七十三章或其他章。
钢铁工业所采用的原料为品目26.01注释附表所列的各种天然铁矿(氧化物、水合氧化物、碳酸盐)、黄铁矿烬滓(从黄铁矿、白铁矿、磁黄铁矿等锻烧除去硫后留下的烧结铁氧化物)及钢铁废碎料。
一、铁矿砂的冶炼(还原)
铁矿砂在高炉或电炉中还原可转变成生铁,也可通过各种直接还原处理转变成海绵铁或铁团块;特殊用途的超纯铁(例如,用于化学工业)只有通过电解或其他化学方法才能制得。
(一)高炉法炼铁
从铁矿砂提取的铁大多数是通过高炉法炼得的。这种方法主要是以铁矿砂作原料,但也可以废碎金属、预还原铁矿砂及其他铁废料作为原料。
高炉还原剂主要由硬焦炭组成,有时与少量煤或者液态或气态烃相混合。
通过这种方法炼得的铁呈熔融生铁状,其副产品是炉渣、高炉气及高炉灰。
上述的熔融生铁大多数在炼钢厂中直接冶炼成钢。
有些用于铸造厂,用于制锭模、铸铁管等。
还有的铁可在铸锭机或砂床中铸成生铁锭、块;也可制成有时称作“厚板”的不规则形状的团块,或注入水后成为铁粒。
固体生铁可在炼钢炉中与铁渣一起再熔化制成钢,也可在铸铁厂的化铁炉或电炉中与铁渣一起熔化制成铸铁。
(二)直接还原法炼铁
与上述方法比较,本法所用的还原剂通常是气态或液态烃或煤,因此不需要使用硬焦炭。
在这些过程中,还原温度比较低,以致不需经熔融状态便可获得海绵状、预还原粒状或团块状产品(通常称作海绵铁)。由于这一原因,它们的碳含量通常比从高炉所得的生铁低(因为熔融铁与碳接触紧密)。大多数的这些粗制产品在炼钢厂中熔融并冶炼成钢。
二、钢的生产
熔融状或固体状的生铁或铸铁及直接还原法所得铁产品(海绵铁)与废碎铁混合组成炼钢的原料。在这些原料中再加入生石灰、萤石、脱氧剂(例如,镁铁、硅铁、铝)及各种合金元素等造渣添加剂。
炼钢方法主要分为以下两类:“气体”法,在这一方法中,熔融生铁在转炉中或靠吹气的作用下进行冶炼;及“炉膛”法,例如,平炉或电炉。
气体法不需外部热源。当原料主要为熔融生铁时即使用此法。生铁中的某些元素(例如,碳、磷、硅及锰)的氧化作用能产生足够的热量使钢保持液态,甚至可使任何添加的金属碎料熔化。这种方法包括将纯氧鼓入熔融金属的方法(氧气顶吹转炉炼钢法:LD、LDAC、OBM、OLP、卡尔多炼钢法及其他方法)及那些有时使用富集氧空气的老式法(托马斯炼钢法及贝塞姆炼钢法)。
但是平炉炼钢法需要外加热源。当原料为固体配料(例如,废碎铁、海绵铁及固体生铁)时即使用此方法。
这一炼钢法主要有两种,一是热源由重油或气体供应的马丁熔炉法,二是热源由电能提供的电弧炉法或感应电炉法。
在生产某些钢时可连续应用这两种不同的方法(双炼法)。例如,可先在马丁熔炉中冶炼然后在电炉中冶炼;或熔于电炉的钢水可转到特殊的转炉中,在转炉中吹入氧气及氩气以完成脱碳工序(例如,此法可在冶炼不锈钢中使用)。
很多新的方法已被用于冶炼特殊组分或具有特殊性能的钢。这些方法包括用电轰击进行熔炼的真空电弧熔融法及电渣法。在所有这些方法中,钢都是从一自耗电极中产生,电极熔融时会流入水冷锭模。锭模可以是完整的一件,也可以是底部活动的,以便将固化铸件从锭模下面拉出。
通过上述方法制得的需要或不需要进一步精炼的液态钢通常注入移动式前炉。固态或液态的合金元素或脱氧剂可在这一阶段加入。这一过程需于真空中完成,以免受气体杂质的影响。
根据合金元素的含量,通过上述所有方法制得的钢分为“非合金钢”及“合金钢”(不锈钢或其他钢)。根据其特性,它们还可分为易切削钢、硅电钢、高速钢或硅锰钢等。
三、锭块或其他初级形状产品及半制成品的生产
尽管熔融钢可以在铸造厂中用模具铸成最终形状(钢铸件),但是大多数熔融钢在锭模中铸成锭块。
在浇铸阶段及固化阶段,钢可分成三种主要类型:沸腾钢、镇静(或“非沸腾”)钢及半镇静钢。在沸腾阶段浇铸的钢之所以称为沸腾钢,是由于在浇铸过程及浇铸后,溶于钢中的氧化铁与碳反应而使其“沸腾”。在冷却阶段,杂质集中于锭块的中心及上半部。因为外层不受这些杂质影响,因此用这些锭块轧制的产品有较好的外观。这种较为经济的钢也用于冷窝锻。
在很多情况下,钢不适宜在“沸腾”状态下铸造。这种方法主要应用于合金钢及高碳钢。在这些情况下,钢必须镇静,即必须脱氧。脱氧工序可以部分在真空中处理来完成,但更常见的是通过加入硅、铝、钙或锰等元素来脱氧。通过这些方法,残余杂质更加均匀地分布于锭块中,对于某些用途,其质量更有保障,因整个钢的性质是完全一样的。
有些钢可以部分脱氧,因而称为半镇静钢。
在固化及温度均衡后,锭块在初轧机或粗轧机(开板坯、开方坯等)轧成半制成品(大方坯、小方坯、圆钢、厚板坯、薄板坯),或者在锤击机或锻压机中锻成半制成品。
在连续浇铸机中直接把钢铸成半成品可提高钢的产量。它们的横截面形状在某些情况下可接近制成品的形状。用连铸法制得的半制成品,其特征是外表面具有间距较为规则的彩色横向环,由于快速冷却,其切开的横截面外观通常有径向结晶现象。连铸钢都是脱氧的。
四、最终产品的生产
半制成品及在某些情况下的锭块经加工制成成品。
它们通常分为扁平材(“宽带材”,包括“齐边中厚板”、“宽带卷材”、片材、板材及带材)及长形材(不规则盘绕的热轧条、杆,其他条及杆、角材、型材、异型材及丝)。
这些产品可以通过热塑变形直接从锭或半制成品制得(通过热轧、锻造或热拉),也可以通过冷塑变形间接从热加工产品制得(通过冷轧、挤压、拉丝、光拔),在某些情况下还需后处理(例如,通过无心磨削或精密车削制得的冷加工条、杆)。
根据本章注释三,用电解沉积法、压铸法或烧结法所得的钢铁产品,应按其形状、成分及外观归入本章类似热轧产品的相应品目。
对于本条注释,有关名词解释如下:
A.压铸(模铸)法
本法是在加压下将熔融合金或合金浆注入铸模中。
这种方法有利于大批量生产及保证尺寸精度。
B.烧结法
这是一种粉末冶金加工法,即加压模制而成的压实粉末产品须在特种熔炉中进行加热。
这种方法能使烧结材料具有最终特性,但却须在规定的温度、时间和气压下进行。它使产品呈烧结固态形状。烧结也可以在真空中进行。
(一)热塑变形
1.热轧,即在快速结晶点及开始熔化点之间的某一温度下轧制。其温度范围根据各种因素(如钢的成分)而定。一般情况下,热轧的最终工作温度约为900℃。
2.锻造,即通过锤击机或锻压机使金属团块热变形,制成任何形状工件的方法。
3.热拉法,将钢加热并通过模具拉出条、管或各种形状的型材。
4.热模锻及热冲压,指通过特种工具用模具(闭合的或带毛口合缝的)通常在传送线上将已切割的坯料进行热成型,将其制成型材及异型材。在进行初步滚轧、锤击、手工锻造成弯曲加工后,通过冲或压进行的上述加工一般是连续性的。
(二)冷塑变形
1.冷轧,在室温条件下进行,即在低于再结晶温度条件下进行。
2.冷模锻及冷冲压,指通过类似于以上(一)款4项所述方法但却用冷加工工艺制取型材及异型材的方法。
3.挤压,通常为冷加工法,在模具及加压工具之间加以高压使块钢变形,模具与加压工具之间除材料通过的方位外其余各方位均为密闭,以形成所需形状。
4.拉丝,一种冷加工工序,在这一工序中,不规则盘绕的条或杆被高速地拉过一个或数个模口,生产出直径更小的盘卷的钢铁丝。
5.光拔,一种冷加工工序,在这一工序中,不论是否为不规则盘绕的条或杆被相对低速地拉过一个或数个模口,生产出较细或不同形状的型材及异型材。
冷加工产品与热轧或热拉产品可通过以下标准加以区别:
──冷加工产品的表面较热加工产品好,没有一层鳞皮。
──冷加工产品的尺寸公差小。
──薄扁产品(薄“宽卷材”板、片及带)通常是通过冷轧制得的。
──冷加工产品用显微镜检验时可发现其金属晶粒明显变形,晶粒取向与加工方向一致。相反,热加工产品由于重结晶作用,其晶粒几乎全都是规则的。
此外,冷加工产品及某些热轧或热拉产品同样具有下列性能:
(1)因为冷加工产品经过机械硬化或加工硬化,冷加工产品极硬且具有很大的抗拉强度,但经热处理后,这些性能便大为减弱;
(2)冷加工生产品的断裂伸长度很低;但经过适当热处理的产品,其断裂伸长度较高。
在不明显减少产品厚度条件下对某些热轧扁平产品进行极轻度的冷轧加工(称作表皮光轧或轻精冷轧),不会改变热轧产品的特点。在低压力下进行的这种冷轧主要作用于产品的表面,而真正的冷轧通过大幅度缩小工件的横截面而改变工件的晶体结构。
(三)后加工及整理
最终产品可经以下一系列工序进一步加工处理或制成其他物品:
1.机械加工,即车削、铣削、磨削、穿孔或冲孔、折叠、精压、剥皮等;但应注意,仅除去氧化皮的粗车削及粗修整不能作为引起归类变化的加工工序。
2.表面处理或用以改善金属性能及外观,防止其锈蚀等的其他加工(包括镀层)。除某些品目条文另有规定的以外,上述加工不影响货品的归类。它们包括:
(1)用以改善金属性能的退火、淬火、回火、表面硬化、渗氮及类似热处理。
(2)用以去除金属热处理过程所形成的氧化皮而进行的去皮、酸浸、刮面及其他加工。
(3)仅为防止产品生锈或其他氧化作用,防止在运输过程中打滑并有利于装卸等而进行的粗涂层,例如,含有活性颜料(铅丹、锌粉、氧化锌、铬酸锌、氧化铁、铁丹、优质胭脂)的防锈油漆,及以油、脂、蜡、石蜡、石墨、焦油或沥青为基料的非颜料涂料。
(4)表面加工处理包括:
a.抛光、磨光或类似处理;
b.人工氧化作用(通过各种化学处理,例如,浸于一种氧化性溶液中)、铜绿加工、上蓝(蓝回火)、青铜色氧化(通过各种技术)。这些工艺也能在产品表面形成一层氧化膜,用以改善产品的外观。它能提高产品防锈能力。
c.化学表面处理,例如:
──磷化,即将产品浸于酸式磷酸金属盐溶液(特别是酸式磷酸锰、酸式磷酸铁及酸式磷酸锌)中;这一加工方法称作磷酸盐被膜处理或磷酸盐处理,磷化程度取决于处理时间及浴池温度;
──草酸盐处理、硼酸盐处理等,使用方法与磷化处理相似,但应加入适量的盐或酸。
──铬酸盐处理,即将产品浸于主要成分为铬酸或铬酸盐的溶液中;这一加工方法用于镀或涂锌钢板等的表面处理。
这些化学表面处理具有保护金属表面、便于产品日后冷变形处理及涂油漆或涂其他非金属保护层等优点。
d.用金属涂布(敷金属)的主要方法有:
──浸于金属或金属合金的熔融液中,例如,热浸镀锌、镀锡、热镀铅及铝涂布;
──电镀(通过电解适当的金属盐溶液,电镀金属在阴极中沉积于待镀产品上),例如,用锌、镉、锡、铅、铬、铬/铬酸盐、铜、镍、金或银电镀;
──浸渍或扩散(将产品加热使其表面覆上一层所需的金属粉末),例如,粉末镀锌(用锌渗镀)、热镀铝(用铝渗镀)及扩散镀铬(用铬扩散);
──喷涂(雾化熔融镀敷金属并直接喷镀在待镀产品上),例如,斯库普法、瓦斯手枪、电弧、等离子体及静电等喷涂法;
──通过在真空中蒸发镀敷金属的敷金属法等;
──用辉光放电离子轰击镀敷金属的敷金属法(离子电镀);
──通过阴极气化电镀法(溅散)。
e.涂非金属物质,例如,搪瓷、上清漆、上大漆、涂油漆、表面印染、用陶瓷或塑料涂面,包括特种工艺,例如,辉光放电、电泳、静电喷射及在静电流浴中浸渍后再辐射烧制。
(5)包层,即不同颜色或性质的各层金属通过接触使表面分子相互渗透进行缔合。这种有限扩散是包层产品的特点,也是与以上各节所列方法制得的涂镀金属产品(例如,通过普通电镀)的不同之处。
各种包层法包括:把熔融包层金属倾注于基本金属上然后再进行滚轧;对包层金属简单热轧使其与基本金属能有效熔接;包层金属的其他沉积法或叠加法,然后再进行其他机械加工或热加工以保证熔接(例如,电包层),在这一方法中,包层金属(镍、铬等)通过电镀,使接触表面的分子相互渗透,覆于基底金属上,然后在适当的温度下进行热处理,随后再进行冷轧。
黑色金属产品包括有色金属,如果按重量计以钢铁为主,则仍应归入第七十二章的相应品目(参见第十五类注释七)。用一种黑色金属包覆不同种类的钢铁产品,根据原产品的组分或包层金属的组分,似乎可以归入两个分章(第二、三或四分章)的,也应按所含重量最大的那种金属归类(参见本章注释二);例如,用不锈钢包层的非合金普通钢条,如果按重量计以普通钢为主,应归入第二分章,否则应归入第三分章。
(6)为了检验目的除去少量金属。
(7)迭层,例如,中间夹有一层弹性纤维材料的金属层,弹性纤维材料起到隔音等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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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色金属合金及复合材料制品的归类应按第十五类总注释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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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分章 原料;粒状及粉状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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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分章包括:
一、钢铁冶金原料(生铁、镜铁、铁合金、直接从铁矿砂还原所得的铁产品、其他海绵铁产品、废碎铁及再熔废铁锭)及按重量计纯度不低于99.94%的铁(品目72.01至72.04)。
二、粒状及粉状的生铁、镜铁、钢铁(品目7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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