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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类总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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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2-8 15:35: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归类总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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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货品在协调制度中的归类,应遵循以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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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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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章及分章的标题,仅为查找方便而设;具有法律效力的归类,应按品目条文和有关类注或章注确定,如品目、类注或章注无其他规定,则按以下规则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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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一、本协调制度系统地列出了国际贸易的货品,将这些货品分为类、章及分章,每类、章或分章都有标题,尽可能确切地列明所包括货品种类的范围。但在许多情况下,归入某类或某章的货品种类繁多,类、章标题不可能将其一一列出,全都包括进去。
    二、因此,本规则一开始就说明,标题“仅为查找方便而设”。据此,标题对商品归类不具有法律效力。
    三、本规则第二部分规定,商品归类应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按照品目条文及任何相关的类、章注释确定;
    (二)如品目条文或类、章注释无其他规定,则按规则二、三、四及五的规定确定。
    四、以上三(一)所规定的已很明确,许多货品无需借助归类总规则的其他条款即可归入协调制度中〔例如,活马(品目01.01)、第三十章注释四所述的医药用品(品目30.06)〕。
  五、以上三(二)中:
  (一)所称“如品目和类、章注释无其他规定”,旨在明确品目条文及任何相关的类、章注释是最重要的,换言之,它们是在确定归类时应首先考虑的规定。例如,第三十一章的注释规定该章某些品目仅包括特定的货品,因此,这些品目就不能够扩大为包括根据规则二(二)的规定可归入这些品目的货品。
  (二)所称“按规则二、三、四及五的规定”中提及的规则二是指:
  1. 货品报验时为不完整品或未制成品(例如,未装有鞍座和轮胎的自行车),以及
  2. 货品报验时为未组装件或拆散件(例如,所有部件一同报验的自行车未组装件或拆散件),其部件可按其自身属性单独归类(例如,外胎、内胎)或者作为这些货品的“零件”归类。
  只要符合规则二(一)的规定,并且品目条文或类、章注释无其他专门规定,上述货品应按完整品或制成品归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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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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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品目所列货品,应视为包括该项货品的不完整品或未制成品,只要在报验时该项不完整品或未制成品具有完整品或制成品的基本特征;还应视为包括该项货品的完整品或制成品(或按本款规则可作为完整品或制成品归类的货品)在报验时的未组装件或拆散件。
    (二)品目中所列材料或物质,应视为包括该种材料或物质与其他材料或物质混合或组合的物品。品目所列某种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应视为包括全部或部分由该种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由一种以上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应按规则三的原则归类。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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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二(一)
(不完整品或未制成品)
    一、规则二(一)第一部分将所有列出某一些物品的品目范围扩大为不仅包括完整的物品,而且还包括该物品的不完整品或未制成品,只要报验时它们具有完整品或制成品的基本特征。
    二、本款规则的规定也适用于毛坯,除非该毛坯已在某一品目具体列名。所称“毛坯”,是指已具有制成品或零件的大概形状或轮廓,但还不能直接使用的物品。除极个别的情况外,它们仅可用于加工成制成品或零件(例如,初制成型的塑料瓶,为管状的中间产品,其一端封闭而另一端为带螺纹的瓶口,瓶口可用带螺纹的盖子封闭,螺纹瓶口下面的部分准备膨胀成所需尺寸和形状)。
    尚未具有制成品基本形状的半制成品(例如,常见的杆、盘、管等)不应视为“毛坯”。
    三、鉴于第一类至第六类各品目的商品范围,本款规则这一部分的规定一般不适用于这六类所包括的货品。
    四、运用本款规则的几个实例,参见有关类、章(例如,第十六类和第六十一章、第六十二章、第八十六章、第八十七章及第九十章)的总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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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二(一)
(物品的未组装件或拆散件)
    五、规则二(一)的第二部分规定,完整品或制成品的未组装件或拆散件应归入已组装物品的同一品目。货品以未组装或拆散形式报验,通常是由于包装、装卸或运输上的需要,或是为了便于包装、装卸或运输。
    六、本款规则也适用于以未组装或拆散形式报验的不完整品或未制成品,只要按照本规则第一部分的规定,它们可作为完整品或制成品看待。
    七、本款规则所称“报验时的未组装件或拆散件”,是指其各种部件仅仅通过紧固件(螺钉、螺母、螺栓等),或通过铆接、焊接等组装方法即可装配起来的物品。
    组装方法的复杂性可不予考虑,但其各种部件无须进一步加工成制成品。
    某一物品的未组装部件如超出组装成品所需数量的,超出部分应单独归类。
    八、运用本款规则的实例,参见有关类、章(例如,第十六类和第四十四章、第八十六章、第八十七章及第八十九章)的总注释。
    九、鉴于第一类至第六类各品目的商品范围,本款规则这一部分的规定一般不适用于这六类所包括的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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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二(二)
(不同材料或物质的混合品或组合品)
    十、规则二(二)是关于材料或物质的混合品及组合品,以及由两种或多种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它所适用的品目是列出某种材料或物质的品目(例如,品目05.07列出“象牙”)和列出某种材料或物质制成的货品的品目(例如,品目45.03列出“天然软木制品”)。应注意到,只有在品目条文和类、章注释无其他规定的情况下才能运用本款规则(例如,品目15.03列出“液体猪油,未经混合”,这就不能运用本款规则)。
    在类、章注释或品目条文中列为调制品的混合物,应按规则一的规定进行归类。
    十一、本款规则旨在将列出某种材料或物质的任何品目扩大为包括该种材料或物质与其他材料或物质的混合品或组合品,同时旨在将列出某种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的任何品目扩大为包括部分由该种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
    十二、但是,不应将这些品目扩大到包括按规则一的规定不符合品目条文要求的货品;当添加了另外一种材料或物质,使货品丧失了原品目所列货品特征时,就会出现这种情况。
    十三、本规则最后规定,不同材料或物质的混合品及组合品,以及由一种以上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如果看起来可归入两个或两个以上品目的,必须按规则三的原则进行归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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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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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货品按规则二(二)或由于其他原因看起来可归入两个或两个以上品目时,应按以下规则归类:
    (一)列名比较具体的品目,优先于列名一般的品目。但是,如果两个或两个以上品目都仅述及混合或组合货品所含的某部分材料或物质,或零售的成套货品中的部分货品,即使其中某个品目对该货品描述得更为全面、详细,这些货品在有关品目的列名应视为同样具体。
    (二)混合物、不同材料构成或不同部件组成的组合物以及零售的成套货品,如果不能按照规则三(一)归类时,在本款可适用的条件下,应按构成货品基本特征的材料或部件归类。
    (三)货品不能按照规则三(一)或(二)归类时,应按号列顺序归入其可归入的最末一个品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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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一、对于根据规则二(二)或由于其他原因看起来可归入两个或两个以上品目的货品,本规则规定了三种归类方法。这三种方法应按其在本规则的先后次序加以运用。据此,只有在不能按照规则三(一)归类时,才能运用规则三(二);不能按照规则三(一)和(二)归类时,才能运用规则三(三)。因此,它们的优先次序为:(1)具体列名;(2)基本特征;(3)从后归类。
    二、只有在品目条文和类、章注释无其他规定的情况下,才能运用本规则。例如,第九十七章章注四(二)规定,根据品目条文既可归入品目97.01至97.05中的一个品目,又可归入品目97.06的货品,应归入品目97.01至97.05中的其中一个品目。这些货品应按第九十七章注释四(二)的规定归类,而不应根据本规则进行归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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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三(一)
    三、规则三(一)规定了第一种归类方法,它规定列名比较具体的品目优先于列名一般的品目。
    四、通过制订几条一刀切的规则来确定哪个品目比其他品目列名更为具体是行不通的。但作为一般原则可以这样说:
    (一)列出品名比列出类名更为具体(例如,电动剃须刀及电动理发推子应归入品目85.10,而不应作为本身装有电动机的手提式工具归入品目84.67或作为家用电动机械器具归入品目85.09)。
    (二)如果某一品目所列名称更为明确地述及某一货品,则该品目要比所列名称不那么明确述及该货品的其他品目更为具体。
    后一类货品举例如下:
    1.确定为用于小汽车的簇绒地毯,不应作为小汽车附件归入品目87.08,而应归入品目57.03,因品目57.03所列地毯更为具体。
    2.钢化或层压玻璃制的未镶框安全玻璃,已制成一定形状并确定用于飞机上。该货品不应作为品目88.01或88.02所列货品的零件归入品目88.03,而应归入品目70.07,因品目70.07所列安全玻璃更为具体。
    五、但是,如果两个或两个以上品目都仅述及混合或组合货品所含的某部分材料或物质,或零售成套货品中的部分货品,即使其中某个品目比其他品目描述得更为全面、详细,这些货品在有关品目的列名应视为同样具体。在这种情况下,货品的归类应按规则三(二)或(三)的规定加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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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三(二)
    六、第二种归类方法仅涉及:
    (一)混合物。
    (二)不同材料的组合货品。
    (三)不同部件的组合货品。
    (四)零售的成套货品。
    只有在不能按照规则三(一)归类时,才能运用本款规则。
    七、无论如何,在本款可适用的条件下,这些货品应按构成货品基本特征的材料或部件归类。
    八、对于不同的货品,确定其基本特征的因素会有所不同。例如,可根据其所含材料或部件的性质、体积、数量、重量或价值来确定货品的基本特征,也可根据所含材料对货品用途的作用来确定货品的基本特征。
    九、本款规则所称“不同部件组成的组合物”,不仅包括各部件相互固定组合在一起,构成了实际不可分离整体的货品,还包括其部件可相互分离的货品,但这些部件必须是相互补足,配合使用,构成一体并且通常不单独销售的。
    后一类货品举例如下:
    (一)由一个带活动烟灰盘的架子构成的烟灰盅。
    (二)由一个特制的架子(通常为木制的)及几个形状、规格相配的装调味料的空瓶子组成的家用调味架。
    这类组合货品的各件一般都装于同一包装内。
    十、本款规则所称“零售的成套货品”,是指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的货品:
    (一)由至少两种看起来可归入不同品目的不同物品构成的。因此,例如,六把乳酪叉不能视为本款规则所称的成套货品;
    (二)为了迎合某项需求或开展某项专门活动而将几件产品或物品包装在一起的;以及
    (三)其包装形式适于直接销售给用户而无需重新包装的(例如,装于盒、箱内或固定于板上)。
    据此,它包括由不同食品搭配而成,配在一起调制后可成为即食菜或即食饭的成套食品。
    可按规则三(二)的规定进行归类的成套货品举例如下:
    (一)1.由一个夹牛肉(不论是否夹奶酪)的小圆面包构成的三明治(品目16.02)和法式炸土豆片(品目20.04)包装在一起的成套货品。
    该货品应归入品目16.02。
    2.配制一餐面条的成套货品,由装于一纸盒内的一包未煮的面条(品目19.02)、一小袋乳酪粉(品目04.06)及一小罐蕃茄酱(品目21.03)组成。
    该货品应归入品目19.02。
    但本规则不适用于将可选择的不同产品包装在一起组成的货品。例如:
    —— 一罐小虾(品目16.05)、一罐肝酱(品目16.02)、一罐乳酪(品目04.06)、一罐火腿肉片(品目16.02)及一罐开胃香肠(品目16.01);
    —— 一瓶品目22.08的烈性酒及一瓶品目22.04的葡萄酒。
    对于以上两例所列及类似货品,应将每种产品分别归入其相应品目。
    (二)由一个电动理发推子(品目85.10)、一把梳子(品目96.15)、一把剪子(品目82.13)、一把刷子(品目96.03)及一条毛巾(品目63.02)装在一个皮匣子(品目42.02)内所组成的成套理发工具。
    该货品应归入品目85.10。
    (三)由一把尺子(品目90.17)、一个圆盘计算器(品目90.17)、一个绘图圆规(品目90.17)、一支铅笔(品目96.09)及一个卷笔刀(品目82.14)装在一个塑料片制的盒子(品目42.02)内所组成的成套绘图器具。
    该货品应归入品目90.17。
    以上成套货品应按其构成整套货品基本特征的部件进行归类。
    十一、本款规则不适用于按规定比例将分别包装的各种组分包装在一起,供生产饮料等用的货品,不论其是否装在一个共同包装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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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三(三)
    十二、货品如果不能按照规则三(一)或(二)归类时,应按号列顺序归入其可归入的最后一个品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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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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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上述规则无法归类的货品,应归入与其最相类似的货品的品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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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一、本规则适用于不能按照规则一至三归类的货品。它规定,这些货品应归入与其最相类似的货品的品目中。
    二、在按照规则四归类时,有必要将报验货品与类似货品加以比较,以确定其与哪种货品最相类似。所报验的货品应归入与其最相类似的货品的同一品目。
    三、当然,所谓“类似”取决于许多因素,例如,货品名称、特征、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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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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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上述规则外,本规则适用于下列货品的归类:
    (一)制成特殊形状或适用于盛装某一或某套物品,适合长期使用的照像机套、乐器盒、枪套、绘图仪器盒、项链盒及类似容器,如果与所装物品同时报验,并通常与所装物品一同出售的,应与所装物品一并归类。但本款不适用于本身构成整个货品基本特征的容器。
    (二)除规则五(一)规定的以外,与所装货品同时报验的包装材料或包装容器,如果通常是用来包装这类货品的,应与所装货品一并归类。但明显可重复使用的包装材料和包装容器不受本款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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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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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五(一)
(箱、盒及类似容器)
    一、本款规则仅适用于同时符合以下各条规定的容器:
    (一)制成特定形状或适用于盛装某一或某套物品的,即按所要盛装的物品专门设计的。有些容器还制成所装物品的特殊形状;
    (二)适合长期使用的,即在设计上容器的使用期限与所盛装的物品相称。在物品不使用期间(例如,运输或储藏期间),这些容器还起到保护物品的作用。本条标准使其与简单包装区别开来;
    (三)与所装物品一同报验的,不论其是否为了运输方便而与所装物品分开包装。单独报验的容器应归入其相应品目;
    (四)通常与所装物品一同出售的;以及
    (五)本身并不构成整个货品基本特征的。
    二、与所装物品一同报验并可按照本规则进行归类的容器的举例如下:
    (一)首饰盒及箱(品目71.13);
    (二)电动剃须刀套(品目85.10);
    (三)望远镜盒(品目90.05);
    (四)乐器盒、箱及袋(例如,品目92.02);
    (五)枪套(例如,品目93.03)。
    三、本款规则不包括某些容器,例如,装有茶叶的银质茶叶罐或装有糖果的装饰性瓷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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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五(二)
(包装材料及包装容器)
    四、本款规则对通常用于包装有关货品的包装材料及包装容器的归类作了规定。但明显可重复使用的包装材料和包装容器,例如,某些金属桶及装压缩或液化气体的钢铁容器,不受本款限制。
    五、规则五(一)优先于本款规则,因此,规则五(一)所述的箱、盒及类似容器的归类,应按该款规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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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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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货品在某一品目项下各子目的法定归类,应按子目条文或有关的子目注释以及以上各条规则(在必要的地方稍加修改后)来确定,但子目的比较只能在同一数级上进行。除条文另有规定的以外,有关的类注、章注也适用于本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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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一、以上规则一至五在必要的地方稍加修改后,可适用于同一品目项下的各级子目。
    二、规则六所用有关词语解释如下:
    (一)“同一数级”子目 ,是指五位数级子目(一级子目 )或六位数级子目(二级子目 )。
    据此,当按照规则三(一)规定考虑某一物品在同一品目项下的两个或两个以上五位数级子目的归类时,只能依据对应的五位数级子目条文来确定哪个五位数级子目所列名称更为具体或更为类似。选定了哪个五位数级子目列名更为具体后,该子目本身又再细分了六位数级子目,只有在这种情况下,才能根据有关的六位数级子目条文考虑物品应归入这些六位数级子目中的哪个子目。
    (二)“除条文另有规定的以外”,是指“除类、章注释与子目条文或子目注释不相一致的以外”。
    例如,第七十一章注释四(二)所规定“铂”的范围与子目注释二所规定“铂”的范围不同,因此,在解释子目7110.11及7110.19范围时,应采用子目注释二,而不应考虑该章注释四(二)。
三、六位数级子目的范围不得超出其所属的五位数级子目的范围;同样,五位数级子目的范围也不得超出其所属品目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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