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出境特殊物品报检、查验及后续监管作业指导书 1.目的 为规范特殊物品报检、查验和后续监管程序,对入出境特殊物品进行严格把关,特制定本作业指导书。 2.适用范围 本作业指导书适用于北京地区入出境特殊物品报检、查验和后续监管业务。 3.职责 3.1分支机构负责检务的部门负责入出境特殊物品的报检业务。 3.2分支机构负责货物查验的部门负责入出境特殊物品的查验。 3.3首都机场局对含有或可能含有病原微生物的入境特殊物品实施后续监管。 4.术语 4.1特殊物品 是指通过携带、托运、快件或者邮寄入出境的,在传染病传播方面有特殊意义,需要特殊管理的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以及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动态公布的其它入出境特殊物品名录。 4.2微生物 包括病毒、细菌、真菌、放线菌、立克次氏体、螺旋体、衣原体、支原体等医学微生物的菌种或毒株、医用抗生素菌种。 4.3人体组织 人体组织是指人体胚胎、器官、组织、细胞、人体分泌物、排泄物、人体标本。 4.4生物制品 细菌类疫苗(含类毒素)、病毒类疫苗、抗毒素、细胞因子、体内及体外诊断制品和其他活性制剂(包括毒素、抗原、变态反应原、单克隆抗体、重组DNA产品、抗原-抗体复合物、免疫调节剂、微生态制剂、核酸制剂等),以及其他生物材料制备的有关制品。 4.5血液及其制品 包括全血、血浆、血清、脐带血、血细胞、球蛋白、白蛋白、纤维蛋白原、因子制剂、血小板等。 5.工作要点 5.1报检 各分支机构检务部门按照《入境货物报检作业指导书》和《出境货物报检作业指导书》受理报检手续。 5.2口岸现场查验 5.2.1 分支机构按照下列要求对入出境特殊物品实施现场查验,并填写《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口岸检验检疫记录》; 5.2.1.1特殊物品名称、数量、输出国、生产厂家等产品相关信息与《审批单》及附表列明的内容是否相符; 5.2.1.2内外包装是否完整、有无破损、有无渗漏; 5.2.1.3 包装内是否发现媒介生物; 5.2.1.4 对于医用微生物、人体组织、器官或其他受保存条件限制的入出境特殊物品,在无法确保其产品安全及对公共卫生安全的情况下,可免予查验内包装。 5.2.1.5出境的微生物、血液及血液制品、人体组织受现场查验条件及该类特殊物品的保存条件限制,在未确保产品质量安全的情况下,口岸现场可不实施拆检。 5.2.2 分支机构对特殊物品实施现场查验合格后,办理放行手续。对需抽样检验的入境特殊物品,经分支机构许可,货主或代理人可先行移运至符合产品储存条件的场所,待抽样检验合格后方可移运、销售或使用。对需后续监管的入境特殊物品,分支机构在现场查验货证相符后出具《入境货物调离通知单》、《口岸检验检疫记录》,准许货主或代理人将该批特殊物品移运至具有保存条件的地点,目的地不在北京地区的,将该批货物调离至目的地局实施后续监管。 5.2.3 现场查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以封存、退回、销毁或卫生处理,同时签发《检验检疫处理通知单》并填写《口岸检验检疫记录》。定期对单证进行归档,对需要退回、销毁或卫生处理的上报卫生处。 5.2.3.1 产品名称、数量、生产厂家等与审批内容不相符的; 5.2.3.2 检查时发现媒介生物的; 5.2.3.3 内外包装不完整,有破损、泄漏的; 5.2.3.4 超过有效使用期限的或不符合保存条件(温度限制等)的生物制品; 5.2.3.5 经检验不符合卫生检疫要求的; 5.2.3.6 被截留物品自截留之日起60日内未获得特殊物品卫生检疫许可的。 5.3后续监管 首都机场局在接到北京各口岸或外地转单过来需要后续监管的特殊物品单证后7天内实施后续监管,每次后续监管完成后进行单证归档,监管过程中发现问题的 2个工作日内上报卫生处。特殊物品后续监管的内容包括: 5.3.1含有或可能含有病原微生物的入境特殊物品的使用单位是否具有相应等级的生物安全实验室; 5.3.2 BSL-3、4级实验室是否取得国家认可机构的认可; 5.3.3使用单位实验室操作人员是否具备相应的资质; 5.3.4查验入境特殊物品使用情况记录,核实使用者是否按照审批用途使用; 5.3.5 如果其中任意一项不符合者,要求使用单位立即进行调整,无法调整或调整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对特殊物品进行封存,并实施卫生处理。 5.3.6对未经检验检疫机构许可,擅自移运、销售或者使用需后续监管的特殊物品的;或拒绝接受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后续监管的,移交局法制部门进行相应处理。 6.相关文件 7.相关记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入/出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单 入境货物调离通知单 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口岸检验检疫记录 出入境货物通关单 特殊物品后续监管记录 8.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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