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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帮客户做预归类,同事转来的归类意见书需要终审,我对其做了大幅调整,大家看看:
修改前:
该机器主要设计为通过触摸屏进行操作,可以处理数据,执行程序,通过网络连接到互联网等。主要参数为如下:55英寸,重量为40KG,分辨率为3840*2160,输入方式:多点触摸,1个处理器:6th Gen. Intel® Core™ i5,主频:2.8 GHz,芯片:Intel® Q170 ,内存:8GB DDR-4,显卡: Intel® HD530 ,硬盘:mSATA SSD 256GB,系统为 预装系统 Windows 8.1 Pro English,网口:2 x 1GbE LAN,内置电源。作为办公室、商店的触摸设备。其属于重量为40KG的微型机,符合《税则》税目84.71及其子目条文的描述。根据归类总规则一及六,建议将其归入税则号列8471.4140.
修改后:
该产品尺寸为55英寸,重量为40KG;在同一机壳内装有触摸屏,可通过屏幕上的虚拟键盘执行输入功能;具有一个INTEL CPU,主频:2.8 GHz,且仅支持一个CPU工作;配有主板、硬盘、内存和显卡,预装系统 Windows 8.1,作为办公室、商店等场所的交互设备。其可根据用户需要处理程序及编程,符合第八十四章章注五关于自动数据处理设备的定义,属于微型计算机;并且符合《税则》税目84.71及其子目条文的描述。根据归类总规则一及六,建议将其归入税则号列8471.4140。
修改思路:
1、调整描述重心。原归类意见书在输入方式、芯片型号、内存、显卡等位置做了太多无关描述,而 “自动数据处理设备” 主要依据是第八十四章章注五,只要有CPU、输入设备和输出设备就可以了,其他辅助设备的型号对于归类没有实质性影响,所以应当作为次要描述。
2、参考海关总署关于IPAD虚拟键盘的描述来调整对于输入输出设备的撰写,否则体现不出来输入设备的存在。
3、重点强调了CPU品牌、CPU个数,以避开 “单CPU主频大于等于400MHz” 和 “能支持4个及以上CPU协同工作” 的判定标准,以确定属于微型计算机。
4、增加了对于章注的运用描述,依据第八十四章章注五作出初次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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