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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法规] 黄埔海关关于简化部分协定项下货物进口原产地证书提交要求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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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2 10:02: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黄埔海关
公       告
2015年 第4号
         
        为深入推进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建设,按照《国务院关于推广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可复制改革试点经验的通知》(国发〔2014〕65号)的要求,在总结评估自贸试验区海关监管创新制度经验基础上,海关总署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分步、分类复制推广海关监管创新制度。现就简化《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以上合称CEPA)以及《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ECFA)项下货物进口原产地证书提交需求,促进贸易便利化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在黄埔海关关区内,《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以上合称CEPA)以及《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ECFA)项下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申请享受优惠关税待遇时,对于海关已收到出口方传输的原产地证书电子数据的货物,无需再行提交纸质原产地证书。
        二、海关保留在必要情形下收取原产地证书原件并开展核查的权力。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黄埔海关
                         2015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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