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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无人机实施临时出口管制(附界定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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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0-6 15:24: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第十七条,经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现决定对下列三类军民两用无人驾驶航空飞行器实施临时出口管制:
        一、射/航程等于或大于 300千米的无人驾驶航空飞行器系统。
        二、具有下列任一特征的,具备自主飞行控制和导航能力的无人驾驶航空飞行器系统:
        1.包含容量为20升以上的气雾剂布撒系统/装置;或
        2.经设计或改进后能配备容量20升以上的气雾剂布撒系统/装置。
        三、具有下列任一特征的,具备操作员从视距外控制飞行能力的无人驾驶航空飞行器系统:
        1.包含容量为20升以上的气雾剂布撒系统/装置;或
        2.经设计或改进后能配备容量20升以上的气雾剂布撒系统/装置。
        注:为娱乐或竞赛专门设计的模型飞机不属于上述三类的管制范围。
       上述三类无人驾驶航空飞行器的海关商品编号为8802110010和 8802200011。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的规定,上述无人驾驶航空飞行器经许可后方可出口,海关凭商务部签发的《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办理验放手续。
       临时出口管制措施自2015年7月1日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 中华人民解放军总装备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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