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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税加工,是报关行业的一个技术岗位,也是报关员考试中的难点。学会保税加工业务操作,将有助于报关员进入生产企业从事更稳定、工作环境更好的报关工作。学会保税加工,从现在开始。
本系列将以电子化手册为模板给大家讲解,本讲解将更贴近实际操作的需求,报关教材里没有的。
异地加工合同备案
异地加工合同备案是指加工贸易经营企业将进口料件委托另一直属关区内加工企业开展的加工业务。经营企业与加工企业不在同一直属关区,但属同一法人开展异地加工贸易业务的,可比照异地加工贸易规定办理手续。
如:北京某贸易公司专门接受日本客商的来料加工业务,但因本身只进行商业贸易,并无工厂、车间和设备,所以在与外商签订加工贸易合同之后将合同项下的全部加工过程委托天津蓟县某纺织工厂进行加工,制成成品后以北京某贸易公司名义出口返销。这个,就是很典型的异地加工。
通常情况下,只有这种没有工厂、设备,不具备自行加工条件的贸易公司承揽加工贸易合同,还有虽然有工厂、设备但是因生产计划导致自身企业产能不足的情况下才会安排异地加工。在向海关申请异地加工业务之前,双方必须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委托加工合同》,并将其作为随附单据交予海关审批。
一、受理单证
1、经营单位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核发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前篇讲过了,回顾一下>>猛戳)
2、加工企业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加工贸易企业生产能力证明(保税加工不能超出自身生产能力,因为生产不是经营企业进行的,所以需要加工方提供生产能力证明,果子注)
3、海关异地加工贸易申请表(下面有样表)
4、经营企业的异地加工书面申请(相当于情况说明,具体说明理由就可以了,合理、套路是根本,果子注)
二、监管规定
1、经营企业不得将保税进口料件转卖给加工企业(这个分情况,假设加工企业本身也是保税企业的话,可以做结转,或者征税后销售,必须事先经过海关批准,别忘你是保税物料哦,果子注)
2、经营企业应向加工企业所在主管海关办理合同备案,经营企业也可以出具委托书委托加工企业向海关办理合同备案有关手续(一般都是委托加工企业的报关员去办的,但是要有授权委托书,果子注)
3、按照海关的信用监管规定开设保证金台账(按需缴纳保证金)
4、异地加工贸易合同执行过程中,如有走私违规行为或无法正常核销结案的,加工企业主管海关负责办理台账保证金转税和相关处罚。台账保证金转税数额不足的,由加工企业主管海关负责向经营企业追缴税款,经营企业主管海关予以协助(因为涉及到跨关区嘛,由两个直属海关同时负责,必须通过程序上界定责任,否则就乱套了,果子注)
5、经营企业和加工企业共同承担法律责任,对其违法行为,海关可根据实际情况分别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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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海关审核
对于办理过异地加工贸易业务的经营企业,经营企业主管海关须查阅由加工企业主管海关反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异地加工贸易回执”。经核实合同执行情况正常的,在异地加工贸易申请表内批准签章,与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生产能力证明一并制作关封交经营企业,凭以向加工企业主管海关办理合同备案手续(在前面案例中,北京的贸易公司应当先向北京海关申请异地加工,北京海关批准后制作关封再到天津海关进行备案、开设台账,当然,保证金也交天津了,果子注)
经营企业主管海关应自经营企业申请异地加工后规定事先内作出是否准予的决定。加工企业主管海关应自受理经营企业异地加工申请之日起规定时限内作出是否准予合同备案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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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关区异地加工合同操作
前面我们讲了 “异地加工” 是指经营企业和加工企业分别在两个不同直属关区的情况。那么有的朋友就该问了:如果这两家企业在同一直属关区内,不就不属于异地加工的范畴了吗,这该怎么办呢?其实,这也属于异地加工的范畴,因为大部分情况下这两家企业分属同一直属关区项下不同隶属海关管理。2014年起,经营企业可直接持商务主管部门签发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到加工企业所在地主管海关设立手册,无需再到经营企业所在地海关办理异地加工贸易备案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异地加工贸易的管理办法(2014)
第一条 为了促进加工贸易健康发展,加强和规范海关对异地加工贸易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和国务院批准的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的意见》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异地加工贸易”是指加工贸易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经营单位)将进口料件委托另一直属海关关区内加工生产企业(以下简称加工企业)开展的加工业务。不包括加工出口产品过程中某一加工工序的外发加工业务(外发加工业务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 经营单位与加工企业开展异地加工业务,双方应当签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的“委托加工合同”。
第四条 经营单位与加工企业双方应当遵守国家对加工贸易管理的有关规定,经营单位不得将保税进口料件转卖给加工企业。
第五条 经营单位开展异地加工贸易,应当凭其所在地外经贸主管部门核发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和加工企业所在地外经贸主管部门出具的《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异地加工贸易申报表》(格式见附件1,以下简称《申报表》),向经营单位主管海关办理异地加工手续。
第六条 经营单位主管海关在办理异地加工手续时,对于办理过异地加工贸易业务的经营单位,应当查阅由加工企业主管海关反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异地加工贸易回执》(格式见附件2,以下简称《回执》)。经核实合同执行情况正常的,在《申报表》(一式二联)内批注签章,与《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一并制作关封,交经营单位凭以向加工企业主管海关办理手册设立手续。
第七条 加工企业主管海关凭经营单位提供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委托加工合同、《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申报表》以及其他有关单证办理手册设立手续。由加工企业向海关办理手册设立手续的,应当持有经营单位出具的委托书。
第八条 海关对开展异地加工贸易的经营单位和加工企业实行分类管理,如果两者的管理类别不相同,按照其中较低类别采取监管措施。如果需要实行保证金台帐“实转”的,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交付备案进口料件税款等额的台帐保证金。经营单位不得委托按D类管理的加工企业开展异地加工贸易。
第九条 异地加工贸易合同执行过程中,如果遇有走私违规行为或者无法正常核销结案的,加工企业主管海关应当负责将台帐保证金转税和罚款。台帐保证金转税数额不足的,由加工企业主管海关负责向经营单位追缴税款,经营单位主管海关应予协助。
第十条 对违反本规定,构成走私、违规的,由海关依照《海关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处理。经营单位和加工企业在执行本办法和海关各项规定时,负有共同责任。对其违法行为,海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分别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经营单位与加工企业不在同一直属关区,但是属于同一法人开展异地加工贸易业务的,可以参照上述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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