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核报关随附单证的基本要求 (一)随附单证是否齐全 “齐全”是指按照进出口货物的申报要求,根据不同进出口货物的状态和海关的监管规定,审核随附单证是否完全提供。例如:以海洋运输方式进口的一般贸易货物,随附单证应提供海运提单、提货单、发票、装箱单、原产地证明书,必要时还须提供合同、信用证等相关单证。如货物属于国家进出口商品管制范围的还须提供国家相关机构签发的管制证件。因此随附单证是否齐全是顺利完成报关手续的前期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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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随附单证是否有效 “有效”是指报关随附单证的格式、内容、日期等相关信息是否真实体现该批货物进出口的合法性、商业交易等情况。例如:需要提供“进口货物许可证”的货物,如果许可证有效期已过期,那么该许可证就已经失效须重新申领。因此单证的有效性是决定报关手续合法性的前提之一。 9 y6 b9 [7 ?2 X' j5 g2 y5 o2 U- Y6 @
(三)各随附单证间内容是否一致 报关随附单证的种类各异审核人员应注意各单证上显示的抬头、商品名称、规格、唛头、金额、数量等相关内容是否相互一致,避免矛盾或不相符的现象发生做到单证与单证之间相符。例如:加工贸易手册中显示商品的名称和规格为“纯涤纶布,幅宽110CM”,而发票中显示商品的名称和规格为“纯涤纶布,幅宽130CM”,明显这两份单证中商品的规格不相符,需要根据货物进出口的实际情况办理其中一份单证的更改手续。随附单证间内容的一致性非常重要既是报关单填制作的依据也是海关监管的依据。 二、审核报关随附单证的步骤及方法报关随附单证的审核,是报关活动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也是为准确填制《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前期的准备工作。不论是何种审核方法,都离不开对单证基本点的审核。主要的审核方法及审核内容归纳如下: ; F# I% G g5 ]* h4 a+ R
(一)报关随附单证的规范性审核 & v3 [8 {2 k9 C# q/ \! y8 ^8 X! M
1. 报关所要求的提交单证是否齐全 不同的贸易方式,不同的进出口状态的货物在向海关申报时所提交的随附单证也有所不同,审核时须注意所提交的随附单证是否符合海关对货物的监管要求。一般情况下须提交商业交易单证、运输单证、包装单证。如果货物属于贸易管制商品范围、保税货物、减免税货物等情况的还须提交相关的单证及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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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各类证明、证书是否在有效期限内 审核各类进出口许可证件、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加工贸易手册等相关的证明、证书是否在有效期之内。货物的进出口即不可以在各类证明、证书的有效期之外,也不可以在各类证明、证书的签发日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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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商业单证是否体现报关时所必备相关信息 按照报关单填制的要求和海关对货物监管的需要,审核商业单证中关于对商品的描述是否清晰;价格成交条款是否标明;货物的单、总价;进口商和出口商的名称及地址;商品的数量;唛头;产地等报关时所必备相关信息是否齐全。 $ l) u6 R* d6 o) Q
4. 运输单证是否体现货物运输的情况 在国际贸易中通常会发生货物中转和多式联运的情况发生,审核运输单证时注意货物始发地、途经地、目的地的信息,判断是否有中转的情况发生货物是否换装过运输工具。运输单证中的运输工具名称、提(运)单号、商品名称、数量、重量、唛头、集装箱号(如果是集装箱运输的货物)等相关信息是否齐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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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报关随附单证的有效性审核 6 J1 w0 Y. A2 U) }. Y1 m" ~1 [& d
(1)商业发票的审核 商业发票是国际贸易中出口方对进口方开立的发货价目清单。是装运货物的总说明。在报关中通常所说的发票即指商业发票。是报关必须随附的商业单证之一。商业发票必须由发货人(卖方)正式签字为有效。商业发票通常分为首文、本文和结文三部分,下端通常印有“有误当查”(E.&O.E)字句,并非发票的必要项目,只是发货人预先声明,在万一发生错误或遗漏时,可以更正。在审核商业发票时应注意以下要点: ①、发票的开票人应是出口货物发货人。 ②、发票的抬头人一般应是进口商的名称和详细地址。 ③、发票显示的商品名称、数量、规格、单价、包装、价格条款、合同号码等内容须与其他报关随附单证相符。单价乘以数量必须与总金额相符,如果价格条件中含有佣金、折扣等应在发票中列名。 ④、发票必须记载成交条款、合同号码及发票出票日期。 ⑤、发票中显示的唛头、号码(CASE NUMBER)、商品名称、装运日期、起运地等应与提单或其他单据相符。 ⑥、发票如经过修改更正,应由出票人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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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运输单据审核 运输单据是指证明货物已经装船或已经发运或已由承运人接受监督的单据。某些单据还具有代表货物所有权或构成或约束托运人和承运人的运输契约的作用。运输单据的种类繁多包括海运提单、空运运单、公路运输单据、铁路运输单据、多式联运单据、快件及邮包收据等。由于海洋运输是目前世界上运输量最大的运输方式,也是报关活动中最常见的一种。以下我们以海运提单为例讲述审核的方法。 审核时应注意以下要点: ①、提单应注明承运人的具体名称,经承运人或作为承运人的具名代理、船长或作为船长的具名代理签署。 ②、提单上的文字如有更改时,应有提单签署人的签字,或有签发提单的公司的签章。 ③、提单的收货人的的名称、地址应与其他报关随附单证相符。 ④、价格条件为CFR或CIF时,应有“FREIGHT PREPAID”字样;FCA或FOB条件时,应有“FREIGHT COLLECT”字样。 ⑤、装运港与卸货港名称应正确。 ⑥、提单上所载件数、唛头、号码、重量及船名等应与发票、装箱单上所载完全相符,货物可用总名称描述,但不得与其他单据的货物名称有抵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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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包装单据的审核 包装单据是记载或描述商品包装情况的单据,是商业发票的补充。进口地海关在验货时通常以包装单据为验核依据之一。包装单据根据不同商品有不同的单据种类,例如:装箱单、包装明细单、重量单、尺码单等。企业根据不同的商品提供相应的包装单据。以下以装箱单为例讲述审核的方法。 " g$ S7 D$ H l% E! n) e t0 T
装箱单是反映货物包装情况的单据,通常对货物的规格、等级、型号、重量分别进行了详细的说明,以便海关查验和进口方验收货物。审核时应注意以下要点: ①、审核货物的毛重和净重,必须与发票和运输单据、原产地证、许可证件的数量相符。 ②、如果装箱单列明货物内包装明细的,必须审核小数量计和合计是否一致。 ③、装箱单一般不显示货物的单、总价。因为进口商把商品转售给第三者时只要交付装箱单和货物,不会泄露其购买成本。如果显示货物的单、总价应审核是否与发票一致。 ④、货物的描述应于其他报关随附单据相符。 ⑤、装箱单的抬头应于其他报关随附单据相符。 7 T p- H9 B. l9 C8 w
(4)证明、证书的审核 证明、证书是指由境内管理机关签发,用以证明进出境业务进出境活动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或者证实进出境活动已按法律、法规的要求办理了备案或审批手续的书面文件。证明、证书的种类包括国家批准进出口的许可证件;进出境检验或检疫的证明证书;证明货物、物品性质的证明、证书;由海关签发的备案、注册、审批的证明、证书。审核要点: ①、证明、证书的抬头是否与其他报关随附单证的抬头一致; ②、证明、证书是否在有效期限内; ③、证明、证书的商品名称、数量、金额等内容否与其他报关随附单证的相关内容一致; ④、证明、证书的签发机构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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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原产地证书的审核 原产地证书是证明商品原产地的证明文件,其作用表现在作为进口国实行国别贸易政策的通关文件;也是进口国给予关税优惠待遇的进口计税证明、出口国享受配额待遇的通关凭证。原产地证书的审核应注意以下几点: ①、为了保障顺利通关,区分使用的原产地证书的种类 ②、原产地证书内容中所涉及的商品名称、收货人等必须与其他报关随附单证一致 ③、注意运输方式及路线,是否出现中途转运及加工或更换货物状况。 ④、原产地证书的签署日期不得迟于货物的装运日期。 (6)其他单证的审核 在当事人报关时,除以上提及的单证之外,还需向海关呈交其他一些能证明或反映进出口业务情况的单证。比较重要的有:委托报关的委托书、运输保险单证、合同等。 3 A" o$ T1 U% \' ?
①《代理报关委托书》的审核 《代理报关委托书》是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根据《海关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提交报关企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授权证明。委托报关协议》是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单位)与报关企业按照《海关法》的要求签署的明确具体委托报关事项和双方责任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要求,《代理报关委托书/委托报关协议》作为代理报关时报关单的必备随附单证使用。其编号为11位阿拉伯数字,是代理报关业务的流水号。代理报关委托书/委托报关协议的审核要点: A.代理报关委托书/委托报关协议是否由双方按规定正确填写; B.代理报关委托书/委托报关协议是否加盖双方单位行政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签字; C.代理报关委托书/委托报关协议填写内容如有更改是否在涂改处盖章确认。 ②运输保险单证的审核 由于国际贸易中,出口商将货物运抵进口商需经过长途运输,中途多次搬运有可能受到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或外来因素导致的货损。为了减少风险,避免损失,往往需要对货物投保运输险,有保险公司承担货物运输途中的损失赔偿。投保人得到代表保险合同的保险单。 运输保险单审核时应注意以下要点: A.保险单应由保险公司签发,由其负责人签名。 B.必须包括合同规定应投保的险别。 C.投保金额及货币应符合合同规定,如合同未注明金额要求时,一般按发票上货物金额的110%投保。 D.装运船名、航程、装运港、起运日期等记载,必须与提单一致。 E.保险单生效日期原则上不得迟于货物单据上的装货、发货、承运日期。 F.保险的标的物应与运输单据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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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合同审核 国际贸易是以合同为中心进行的,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有关货物的进口或出口合同统称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Contract for the International State of Good)或国际货物销售合同。交易中的合同尽管有差异,但按照国际销售合同样本要求,一般审核事项: ①、合同编号、买卖双方名称、地址。 ②、合同内容:包括销售货物名称、数量、货币、单价、总价、交货条件(成交方式)、货款支付、交货时间、承运人、装运港/目的港、包装、唛头、货物检验、保险、双方合同责任、不可抗力、争议解决等相关内容。 ③、合同的有效性包括双方的签字或盖章及签约时间 (三)各报关随附单证间内容一致性的审核 8 ^: k b( j% l1 |" G
1. 货物金额、币制是否一致 审核商业发票中商品的单、总价、币制是否与证明、证书中价格、币制一致; 4 h( X% I+ ~6 |; p% N0 @
2. 货物数量是否一致 审核商业发票中商品的数量与包装单据中商品的数量是否一致;商业发票中商品的数量与运输、保险单据以及证明、证书中商品的数量是否一致; 3. 货物名称是否一致 审核商业发票中对商品的描述与包装单据、运输单据、保险单据、合同、证明、证书中对商品的描述是否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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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单证的抬头是否一致 审核报关随附单证中各单证的抬头名称是否一致。应避免如商业单证显示是母公司抬头而证明、证书中显示为子公司的抬头或者其他因素的不相符的情况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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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各报关随附单证间逻辑关系的审核 ) x" Y* A1 M* U+ U!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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