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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关事务担保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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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6 21:56: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依据" J- f- t+ l5 `  {6 j! v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1号)
2、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港区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 第191号)
3、关税征管司关于减免税货物税款担保延期有关问题的通知(税管函[2009]132号)
4、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国务院令第392号)
5、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国务院令第328号公布,国务院令第401号修订)
6、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国务院令第329号公布,国务院令第402号修订)
7、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24号)
8、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212号)
二、条件! Y) }5 A, V* O( ?; X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在办结海关手续前向海关申请提供担保,要求提前放行货物:
7 b+ O& B% ?. h9 K$ g1、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完税价格、原产地尚未确定的;
- _) @7 D6 X- @! p" ~2、有效报关单证尚未提供的;5 e8 |- q# h9 j7 u
3、在纳税期限内税款尚未缴纳的;* i, u6 ^3 w: Q2 S2 C/ P# G
4、滞报金尚未缴纳的;
5 a& e, S# f  B# k5、其他海关手续尚未办结的。
. Q/ H6 O2 Y8 g0 ]/ ~+ f5 P1 c4 l' P) F  国家对进出境货物、物品有限制性规定,应当提供许可证件而不能提供的,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担保的其他情形,海关不予办理担保放行。
(二)当事人申请办理下列特定海关业务的,按照海关规定提供担保:& y- u' n8 f7 v
1、运输企业承担来往内地与港澳公路货物运输、承担海关监管货物境内公路运输的;& j- a6 l6 w* j- i/ K9 I
2、货物、物品暂时进出境的;; B: b: c3 u: }! L
3、货物进境修理和出境加工的;6 e6 U9 q; ]. Z: }( R. S% ^
4、租赁货物进口的;2 a+ r( F4 |/ k, _* d3 \
5、货物和运输工具过境的;
% i1 |: z+ D# ~. W) e  y6、将海关监管货物暂时存放在海关监管区外的;, v" H  M$ w" _
7、将海关监管货物向金融机构抵押的;
2 B9 L& m# d  ]" F8、为保税货物办理有关海关业务的。. K2 y/ S9 N* {1 q* l
  当事人不提供或者提供的担保不符合规定的,海关不予办理前款所列特定海关业务。
(三)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有明显的转移、藏匿其应税货物以及其他财产迹象的,海关可以责令纳税义务人提供担保;纳税义务人不能提供担保的,海关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4 `# i; a$ x0 Y3 @' w# S7 d* u3 _有违法嫌疑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应当或者已经被海关依法扣留、封存的,当事人可以向海关提供担保,申请免予或者解除扣留、封存。
& z8 i# ]. g9 r& N- S% H2 c: e- L  有违法嫌疑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无法或者不便扣留的,当事人或者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向海关提供等值的担保;未提供等值担保的,海关可以扣留当事人等值的其他财产。
. h$ S8 Y! }- z- S7 _! W  有违法嫌疑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属于禁止进出境,或者必须以原物作为证据,或者依法应当予以没收的,海关不予办理担保。
(四)进口已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临时反补贴措施的货物应当提供担保的,或者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知识产权权利人申请办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相关事务等,依照规定办理海关事务担保。
三、提交的文件
办理担保,当事人应当提交书面申请以及真实、合法、有效的财产、权利凭证和身份或者资格证明等材料。其中,当事人以保函向海关提供担保的,保函应当以海关为受益人,并且载明下列事项:
1、担保人、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2、被担保的法律义务;
1 D" d1 X8 z, R# i* r/ H9 J3、担保金额;' _  p; ?3 X" I( ]
4、担保期限;3 I2 {2 M( Y+ J* b! A
5、担保责任;
5 Z4 I) }3 o  \6、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4 h' P: C0 e  F& T* k" c  担保人应当在保函上加盖印章,并注明日期。
四、程序' q! b" _4 |* U; l
1、通关事务担保程序的启动。当事人应当提交书面申请以及真实、合法、有效的财产、权利凭证和身份或者资格证明等材料。
2、通关事务担保的海关审查。海关自收到当事人提交的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相关财产、权利等进行审核,并决定是否接受担保。当事人申请办理总担保的,海关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审核并决定是否接受担保。
3、通关事务担保的变更。被担保人履行法律义务期限届满前,担保人和被担保人因特殊原因要求变更担保内容的,应当向接受担保的海关提交书面申请以及有关证明材料。海关应当自收到当事人提交的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不同意变更的,应当说明理由。
4、通关事务担保的执行。被担保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有关法律义务的,海关可以依法从担保财产、权利中抵缴。当事人以保函提供担保的,海关可以直接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
7 K+ F; ^% z$ w1 t. _* H7 i) [0 [  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的,不免除被担保人办理有关海关手续的义务。海关应当及时为被担保人办理有关海关手续。
: `  }& l; O- I1 d; ]0 X# j9 h  担保财产、权利不足以抵偿被担保人有关法律义务的,海关应当书面通知被担保人另行提供担保或者履行法律义务。
5、通关事务担保财产、权利退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办理担保财产、权利退还手续:, d9 i; Y8 J6 y. ~
  (一)当事人已经履行有关法律义务的;6 N7 }+ F" L  u& v5 e/ i
  (二)当事人不再从事特定海关业务的;8 x: q: I! Y; P
  (三)担保财产、权利被海关采取抵缴措施后仍有剩余的;
, }' ^  ~( E, X: U6 k! h2 N' T  (四)其他需要退还的情形。
自海关要求办理担保财产、权利退还手续的书面通知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未办理退还手续的,海关应当发布公告。5 n: x( V2 }+ M4 n( Q, d
  自海关公告发布之日起1年内,当事人仍未办理退还手续的,海关应当将担保财产、权利依法变卖或者兑付后,上缴国库。
五、办事时限, b  u' ~( M$ i, `
海关应当自收到当事人提交的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相关财产、权利等进行审核,并决定是否接受担保。当事人申请办理总担保的,海关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审核并决定是否接受担保。

. f4 l6 @5 _, Z  K" s3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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