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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3-12 16:5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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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拙见:
一、该商品不能归入第八十五章品目85.15项下子目。查阅品目85.15注释(八)1.电热气体焊接(气焊)“......”,不符合其工作原理,故排除;2.电热元件焊接"......",不符合其工作原理,故排除;3.高频焊接“......”,指焊接表面加热,该商品为“设备由加热管加热,通过金属导热到铆头上,接触到塑料表面,便之熔化,然后压合”,故排除;4.对于“热塑性材料”所包括范围的分析,分别查阅第三十九章总注释“热塑性塑料”及第七十二章总注释四(一)可得出结论,热塑性材料并不仅仅只包括塑料或橡胶等制品,进一步削弱了品目85.15与该商品工作原理的符合度;5.查阅品目85.15注释,发现其所定义的“焊接”与该商品所述“压合”有相当的出入。根据以上5点,确定排除其归入品目85.15的可能性。
二、根据上述资料判断其工作原理为铆接。查阅第八十四章各品目条文及品目注释,于品目84.79注释一(四)发现具体列明,查阅第八十五章总注释一(一)“本章不包括第八十四章所列的机器及器具。这些机器及器具即使是电气,仍应归入第八十四章”,故确定将其归入品目84.79。查阅品目84.79项下各子目条文及子目注释,未再提及,故确定将其归入税则号列8479.89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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