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B是当今中国出口贸易术语的主流,因此讨论FOB项下的货权非常有现实意义。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明确规定FOB合同下卖方的责任:“卖方的义务是向买方提交证明已按约定日期或期限,在指定的装运港,按照该港习惯方式,将货物交至买方指定的承运人的交货证明、协助取得货物的运输单据(即提单)。”由此可见,提单是由卖方依FOB合同转让给买方的,并非由承运人直接签发给买方的。在FOB出口情况下,发货人可接受买方指定的班轮公司,最好不要接受境外无船承运人提单。在贸易合同中可明确由发货人委托货代或无船承运人订舱,尽可能不要把委托订舱权交给买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以下简称《海商法》)第42条给托运人下了定义,即“托运人是指: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或者委托他人为本人与承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或者委托他人为本人将货物交给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有关的承运人的人。”从上述规定中可以看出,托运人包括两种人:第一,是指与承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即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一方当事人,这是托运人本来的含义。托运人与承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可以是本人亲自与承运人订立,也可以委托他人充当自己的代理人,以托运人的名义,或者为托运人,与承运人订立运输合同。第二,是指将货物交给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有关的承运人的人,简言之,指将货物交给承运人的人。因此,托运人也包括并未与承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而只是将货物交给承运人的实际托运人。根据我国《海商法》第42条第3款的规定,货物买卖合同的卖方基于将货物交给承运人这一行为而成为托运人。同样,实际托运人可以亲自将货物交给承运人,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以其名义或为其将货物交给承运人。 从世界各国的立法来看,芬兰海商法将两种托运人分别定义为契约托运人(Contractual Shipper)与实际托运人(Actual Shipper),瑞典海商法则定义为托运人(Shipper)和发送人(Sender)。英、美、法的观点是:FOB出口合同下,承运人应向实际托运人签发提单。《美国统一商法典》第2-323条第1款规定:“在合同预期涉外航运以及包括FOB条件之场合……除非另有约定,卖方必须取得载明货物已装船的可转让提单。”依此款,在FOB合同下,除非另有明确约定,仅有卖方可从承运人处取得提单。 根据上述原则,货主要特别注意如下事项: 境外货代资质核查 出口企业在与新客户签订FOB合同前,对客户的资信情况要全面了解。有的存心不良的客户从小单做起,次次顺畅,但等到有大单业务时,就会动无单放货的心思。货主要特别注意观察客户对信用证条款或付款方式有何新的要求和变化。尤其是对指定的、我方又不了解的外国无船承运人(NVOCC)要格外小心,要核实其提单是否在交通部备案。2002年1月,我国公布了《国际海运条例》,规定了这些境外货代(无船承运人)必须到交通部报备提单并缴纳80万元人民币保证金。如果没有备案的,可向客户婉拒,改为船公司的提单。在客户指定境外货代的情况下,如能确保货权不旁落或具有相当的经济保障,可以谨慎签约。如境外货代在交通部存有保证金,国内操作代理提供境外货代资质保证书,信用保险公司调查国外客户资信可靠的情况下可谨慎签约。 托运人栏不能轻易地填制成买方 卖方(发货人)应以自己的名义或委托货运代理订舱,向买方指定的承运人交货后直接向船公司索取提单,承运人应向卖方签发提单,而不是向买方签发提单。在FOB出口情况下,无论使用船公司的提单或货代、无船承运人提单,除非前T/T已经收款,要规定以发货人为托运人(shipper)、收货人凭指示提单,让发货人紧紧控制货物权。提单托运人栏制成买方的话麻烦会很多。从提单是物权凭证而论,谁拥有提单谁就有物权。但提单托运人栏制成买方,若是指示提单就必须要由买方背书才能向船公司提货。曾有案例,货物到了目的港,收货人不去提货,船公司便联系到提单上的托运人将该批货物放给了收货人。此时全套结汇单据因有不符点被银行退回。上诉至法院,裁定为卖方与船公司无运输合同关系被驳回。法院作此裁决有失偏颇,但还是有可能发生。还有遇到买方不赎单提货,货被搁置在目的港仓库,指示船公司运回或另行处理,也都会由于提单上的托运人不是卖方,而买方又不愿配合处理,货物滞港被海关当局拍卖。也有案例显示这是买方精心策划的圈套,当海关拍卖时,进口商以很低的价格就买了下来。 谨慎使用记名提单 在国际海上运输中,班轮公司的提单是最可靠的,但填写记名提单项下的收货人一定要慎重。因为记名提单在不少国家的法律中并不是物权凭证,船公司可以交付给持有身份证明者。有些客户要求提单的收货人栏填制买方企业名称。通常,既然买方使用信用证支付方式,就没有必要非把提单做成记名提单。如美国等一些国家法律对记名提单可以凭身份证件而不凭提单提货,因此卖方对此就应十分警惕买方的信用。虽然我国《海商法》规定记名提单船公司必须凭提单放货,而有些承运人(包括无船承运人)提单的背面条款中印就了执行××国家的航运法规。 绝对谨慎先寄1/3提单 有些客户要求先寄1/3提单。根据国际惯例,船公司提单不论出单份数多少,只要其中一份提取了货物,其余提单也就自然作废了。客户要求先寄1/3提单,等于是先放单后收款,一般是不能接受的。 注意T/T项下的手脚 T/T(电汇)付款要防止客户做手脚。曾有案例,客户预付30%订金,等货装船后再T/T70%余款,当卖方将提单复印传真过去,对方把银行汇款的凭单传真过来,卖方随即将提单寄过去,可迟迟未见款到账。结果查明客户把汇款凭条复印后,又退还银行取消汇款,导致未能收汇。还有部分T/T、部分信用证的案例,也是T/T款未到,而信用证开证金额仅为货款的70%。客户向银行付款赎单后将货提走。 提单COPY件的审慎 买方付了少量前T/T款,一般要求发运后卖方提供提单COPY件以作为付余款的条件。但是,在对买家信用不了解的情况下,是否毫无保留地提供所有信息值得思考。 (本文摘自《出口风险管理实务》(第二版),冯斌著,中国海关出版社出版。) 栏目编辑:鲁翔宇 [url=mailto uxiangyu12@sina.com]Luxiangyu12@sina.com[/ur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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