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座椅套归类需谨慎
文 | 海关总署归类中心广州分中心 张慧如
在海关商品归类中,“座椅”属于税目94.01“坐具”的商品,然而,对于“座椅套”,是否可按坐具的零件进行归类,则有分歧。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第九十四章总注释规定:“税目94.01(坐具及其零件)包括不论是否坯件,但根据其形状或其他特征可确定为专用于或主要用于所列家具的零件”。即如果该商品具有坐具专用的特征,并非可有可无的,则可视为该坐具的零件,按坐具零件归类。
对于“座椅套”的归类,虽“座椅套”已制成专用于座椅的特定形状,使用时需与座椅组合成一体,但由于其可随意拆卸,因此,不能视为座椅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不能按“坐具零件”归入税号9401.9019,而应按具体材质归类。
案例1: “沙发套”的归类
商品描述:该“沙发套”是一种以涤纶机织物为原料,经过裁剪、车缝,并添加一些小配件,如拉链等而制成,为特定成形的沙发面罩,出口后需与沙发木框架及海绵衬垫等装配为成品沙发。
归类观点:
对于该商品的归类存有以下几种归类观点。
观点一:该商品特定成形,与沙发框架及垫衬等组合成一体,是沙发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应按“坐具零件”归入税号9401.9019。
观点二:该商品虽已制成特定形状,但仍未超出税目63.04所列“装饰用织物制品”的范围,应按“装饰用织物制品”归入税目6304.9390。
观点三:该商品不属于税目63.04所列“装饰用织物制品”的范围,应按“其他纺织制品”归入税目6307.9000。
归类决定:参照第九十四章总注释规定,该商品虽已制成专用于沙发的特定形状,出口后需与沙发框架及垫衬等组合成一体,但由于其可随意拆卸,因此,不能视为沙发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不能按“坐具零件”归入税号9401.9019。
该产品属于织物制的家具套,根据归类总规则一及六, “沙发套”应按“装饰用织物制品”归入税目6304.9390。
案例2: “汽车椅套裁片”的归类
商品描述: 该“汽车椅套”是一种以化纤无纺织物为原料,经过裁剪而成,已制成特定形状,系汽车座椅内压在海绵外的椅套。其包含两种形态,一种装有硬质毡呢衬垫,一种为单一材质不含衬垫,主要为了匹配不同型号的汽车座椅靠背。上述商品经与座椅内芯压合后再外套座椅皮革面套等。
归类观点:
对于该商品的归类也有不同观点。
观点一:认为该货品安装时与座椅连为一体,不可拆卸,应作为汽车座椅零件归入税则子目9401.9019。
观点二:认为两项商品本身具有能够完整拆卸的功能,只是一旦安装后便不再需要随意拆卸,因此,仍应按纺织产品归类。由于其作为座椅内芯包裹罩套使用,不属于税目63.04所述“装饰用织物制品”的商品范畴,故应将其按“其他纺织制品”归入税号6307.9000。
归类决定:参照第九十四章总注释规定,该椅套已制成特定形状,且已裁有固定孔眼,一旦安装不可随意拆卸,因此,属于椅子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根据归类总规则一及六,“汽车椅套”应按“坐具零件”归入税号9401.9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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