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薯片”一般是指由马铃薯制成的零食。制作方法是把马铃薯切为薄片,然后炸或烤至脆口并加以调味即可。也可通过挤压(extruding)马铃薯粉制得,即在油煎之前将马铃薯泥团搓按成常见的片状。 在海关总署对外公开的归类决定中就有通过挤压法制得的“薯片”—— 决定编号:Z2006-0039 商品名称:品客薯片(Pringles)(见下图) 商品描述: “品客薯片”, 是一种由马铃薯粉(42%±8%)、植物油(33%±12%)、玉米粉(6%±2%)、小麦淀粉(4%±1%)、糊精(3%±1%)、乳化剂(2%±1.5%)、食用盐(1%±1%)、葡萄糖(1%±1%)、香辣味调味粉(5.5%±2%)等配制而成的经油炸后可即食的薄片,其加工流程为生马铃薯→用清水洗净→加热煮熟→将马铃薯加工成粉末→加入淀粉、玉米粉、糊精、调料、葡萄糖→制成团状→将面团压制成片状→切割成薯片→将薯片在食用植物油中烹炸→将薯片撒上盐和调味料→将薯片装入罐中→装箱。 归类分析: “品客薯片”符合《税则注释》关于品目19.05产品成分及制作工艺的规定,因此,根据《税则》归类总规则一,“品客薯片”应归入税则号列1905.9000。 由此可见,上述这类将马铃薯加工成粉状后添加其它辅助成分并形成团状,然后通过模具“压制”成片状的“薯片”(通常以品客薯片为典型代表)。由于其属于“马铃薯粉”(归入品目11.05“马铃薯的细粉”)的制品,故依据第十九章总注释—— “本品目包括通常用作食品的许多调制产品,这些调制产品直接从第十章的谷物、第十一章的产品、其他章的植物质食物粉(例如,谷物细粉、粗粒及粗粉、淀粉、果粉、其他植物粉)或品目04.01至04.04的货品制得。” 这类“薯片”应归入第十九章。 并且,依据品目19.01项下注释条文—— “二、细粉、粗粒、粗粉、淀粉或麦精制的其他品目未列名的食品 ...... 本品目内下列述语含义如下: (一)所称“细粉”及“粗粉”,不仅指第十一章的粮食细粉及粗粉,还指各章所列植物质食物细粉、粗粉及粉末,例如,豆粉。但不包括......马铃薯的细粉、粗粉或粉末(品目11.05)......”。 及品目19.05项下注释条文—— “一、面包、糕点、饼干及其他烘焙糕饼,不论是否含可可 ...... (十五)咸脆食品,例如,用马铃薯的细粉、粗粉、粉末或玉米粗粉和成面团并加奶酪、味精及盐调味,然后用植物油烹炸,制成后可即供食用”。 综上所述,由“马铃薯粉”压制而成的“薯片”不应归入品目19.01,而应归入品目19.05。 但是,如前文所述,一般“薯片”制作的方法是将马铃薯切为薄片,然后油炸或烤至脆口并加以调味而成(见下图),其中并未经过“将马铃薯加工成粉末”的过程。
显然,这类“薯片”并不符合第十九章的总注释拭的要求。依据第二十章“蔬菜、水果、坚果或植物其他部分的制品”的章注释三—— “品目20.01、20.04及20.05仅酌情包括用本章注释一(一)以外的方法制作或保藏的第七章或品目11.05、11.06的产品”。 故这类“薯片”建议归入品目20.05。 另外,区分上述两类“薯片”的方法很简单,只要观察每片薯片”的外观形状是否基本一致即可。品目19.05项下的“薯片”由于经过模具压制,故每片大小几乎完全相同,而品目20.05项下的“薯片”由于是马铃薯直接切片,故每片大小不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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