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敏玻璃管”是指通常用于自动撒水灭火装置、排烟口或防火阀等装置上的热感应器件。外观形状为填充有液体的玻璃管(见下图)。 热敏玻璃管”的工作原理为密封于玻璃球内的液体(例如,卤代烃)会随着温度的上升而不断膨胀,并在达到预定温度时使玻璃球爆裂为碎片(见下图),从而开启撒水器、警报装置或打开排烟口等。 上述“热敏玻璃管”的归类意见主要有以几点:一、按零件归类。例如,按“自动撒水灭火装置”的零件归入品目84.24或按“防火阀”的零件归入品目84.81等。二、按“其他玻璃制品”归入品目70.20。三、按“未列名的化工品”归入品目38.24。接下来,就让我们分析一下,“热敏玻璃管”到底应如何归类——首先,依据第八十四章章注一(三):“一、本章不包括......(三)实验室用玻璃器(品目70.17);玻璃制的机器、器具或其他专门技术用途的物品及其零件(品目70.19或70.20)”及第八十四章总注释:“由于......实验室用玻璃器(品目70.17)及玻璃材料制的机器、器具及其玻璃零件(品目70.19或品目70.20)均不归入本章,因此,即使某种机器或机械用具的品名或属性在本章的品目中列出,但如果该种机器或机械用具具有......玻璃制品的特征,它们仍不归入本章。上述规定适用于装有其他材料制的非主要部件〔例如,塞子、接头、旋塞等,夹紧或固定用的圈或环,或其他紧固件或支承件(支架、三脚架等)〕的陶瓷或玻璃机器、机械器具或装置”可以看出,如果“热敏玻璃管”已“具有玻璃制品的特征”,则不能归入第八十四章。其次,“热敏玻璃管”通过密封于玻璃球内的液体感受温度,当达到预定温度时,液体受热膨胀并使玻璃球爆裂为碎片。在这个过程当中,“热敏玻璃管”内“受热膨胀的液体”和“特殊设计的玻璃球”均起到一定程度的作用。应如何归类,则又牵扯到“基本特征”的认定上来。对于“基本特征”的认定,一直以来都是我们归类从业人员感觉头痛万分的事情。因为,其相当依赖于个人的“主观判断”。而且,涉及到“基本特征”认定的归类总规则三(二)中也曾提到——“对于不同的货品,确定其基本特征的因素会有所不同。例如,可根据其所含材料或部件的性质、体积、数量、重量或价值来确定货品的基本特征,也可根据所含材料对货品用途的作用来确定货品的基本特征”。那么,上述商品中“受热膨胀的液体”所起的作用仅仅是“在达到预定温度时产生一定程度的膨胀”。换言之,仅是对“爆裂时间点”的控制。而真正可以形成“爆裂效果”并随之开启喷水或报警装置的,还是“特殊设计的玻璃球”。比如“玻璃球”的“球壁”设计成一定厚度才能恰好在某个膨胀力下爆裂(不会提前,也不会延迟)或者“玻璃球”的容积设计成多少才能容纳适当数量的“膨胀液体”等。所以,比起“液体”部分,“玻璃球”才是产生“爆裂”的关键。毕竟,只有玻璃球“爆裂”了,才能使相关设备工作(仅靠“液体的膨胀”可做不到这一点)。综上所述,个人认为“玻璃球”部分构成了“热敏玻璃管”的“基本特征”。所以,建议将“热敏玻璃管”按“其他玻璃制品”归入品目70.20。另外,仅就“热敏玻璃管”的归类而言,即便不使用“基本特征”的归类原则,似乎还是应该归入品目70.20。毕竟,品目70.20的列目比较靠后(与品目38.24相比)。所以,就算运用归类总规则三(三)从后归类的话,也还是归入品目7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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