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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法规] 海关总署关于调整报核前申报单耗适用条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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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2-2 14:15: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报核前申报单耗是海关按照守法便利原则,给予加工贸易企业的便捷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操作规程》(署加发[2008]62号)规定只有满足条件的A类企业才可以批准报核前申报单耗。

为适应加工贸易的转型升级,生产方式和产品的多样化,以及企业管理的规范化,经研究决定,自2014年1月1日起,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的企业即可批准其报核前申报单耗:

一、因生产工艺、产品原因,无法在成品出口前申报单耗的;

二、企业内部管理规范,相关资料完整,能够保证海关在成品出口后核定单耗的;

三、企业配合海关单耗核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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