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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法规] 关于外交公用物品滞报问题(署监函〔2013〕1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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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5 09:01: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海关法》第二十四条有关滞报的规定仅适用于进口货物,《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征收进口货物滞报金办法》相关规定也仅适用于进口货物。外交公用物品适用进出境物品监管相关制度,不属于《海关法》第二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征收进口货物滞报金办法》适用对象。因此,外交公用物品滞报不需要征收滞报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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