液晶屏类商品(相关商品知识简介请见附件1)是我关区进口量较大的税源商品,由于装置、结构等不同其归类也不尽相同。为保证此类商品的归类准确性,现将有关归类问题明确如下: 一、归类思路 根据《协调制度商品归类技术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决定》、《协调制度商品归类技术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海关总署D-1-0000-2011-0018归类决定等,液晶屏类商品的归类思路如下: (一)《税则注释》对归入品目90.13的液晶装置定义为:“由液晶层夹于两片玻璃和塑料板片中制成,不论是否装有电气连接件,但报验时已为片状或切成特殊形状,而且未构成在本协调制度其他品目更为具体列名的商品。” 符合上述定义,无论是否带有背光模组、驱动电路板和连接线的液晶屏,不带有其他电路板或其他装置,归入税号9013.8030。 (二)符合第(一)款所述结构范围,还带有标记板、解码板的液晶显示屏,具有完整品的基本特征,按视频监视器归入品目85.28相应子目。 (三)符合第(一)款所述结构范围,带有标记板、解码板,同时带有高频头板的液晶显示屏,按电视接收机归入品目85.28的相应子目。 (四)符合第(一)款所述结构范围,带有解码板的液晶显示屏,显示较为简单易懂的数字或图形信息,符合《税则注释》中品目85.31视觉信号装置关于显示板及类似物品的描述,按归入8531相应子目。 (五)符合第(一)款所述结构范围,不带有标记版、解码板或高频头板,但带有其他的电路板或其他装置(例如触摸屏)的液晶屏,且未构成专用零件特征,该类液晶屏超出品目90.13范围,按通用零件归入税号8548.9000。 (六)符合第(一)款所述结构范围,不带有标记板、解码板或高频头板,但带有其他的电路板、其他装置或进行了其他加工的液晶屏,并有相关材料能证明其只能专用于某一商品,构成专用零件特征,该类液晶屏超出品目90.13范围,应归入该商品的相关零件税号。 (七)符合第(一)款所述结构范围,由液晶显示玻璃、连接器、FPC、控制与驱动IC、电容器、胶框、LED灯、增光膜、铁框构成的液晶显示板,并且是专用于特定型号手机的定制品,应按手机的专用零件归入税号8517.70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