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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法规] 关于科教用品政策项下进口医用回旋加速器的税收问题(署税发字﹝2013﹞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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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2-27 10:57: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根据《海关总署关于明确进口医疗检测分析类科教用品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署税发﹝2012﹞480号)有关规定,科教用品税收优惠政策项下进口医用回旋加速器的税收问题按以下要求执行:一、对于与PET/CT、PET/MR等医疗检测分析设备配套使用的医用回旋加速器,可按照医疗检测分析仪器办理免税进口手续。
二、免税进口的医用回旋加速器只能用于为PET/CT、 PET/MR等医疗检测分析设备制备合成放射性药物(显像剂)。如果用于生产其他药物,应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事先经海关批准同意,并补缴相应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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