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便开拆包装的货物被海关要求查验。 若进出口货物对卫生条件有特殊要求,货物的包装以查验场地的能力很难拆卸或拆卸后无法装运,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可以向海关申请在符合条件的非监管区域完成查验。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向海关提出合理的理由,并担保在海关监管条件下,将货物运到其适合查验的场地后,配合海关查验货物。经海关同意后,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在海关监管下对货物重新施封;货物运抵查验地,经海关检查封识是否完好后,就可以开始查验货物了。 对于在进境地海关申报,其备案地在内陆城市的企业,若存在上述情况,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在理由合理的情况下,可以向口岸海关申请在备案地海关查验,经备案地海关查验无误后,通知进境地海关办理放行手续。 (二)海关查验时,发现封识号与提运单不符。 对于集装箱货物的查验,海关在开拆包装前,首先检查封识号是否正确。发生封识号与提单不符的情况,收货人或其代理人要先与承运公司确认提单所打印的封号是否正确,再与发货人确认货物在从起运港装船前,是否在码头发生过装船前检验等。若承运公司人为失误造成错误,由承运公司出具证明;若在起运港发生装船前检验,由发货人提供检验公司的证明。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凭以上证明,向海关申请查验货物。 (三)海关查验后,要求更改H.S编码。 进出口货物经过海关查验后,海关根据查验结果及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的阐述,认为进出口货物归类错误,并提供正确的H.S编码。 若收、发货人同意海关归类,向海关确认同意后,报关单证随查验记录在海关内部渠道转到现场审单科,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申请报关单修改或撤销。若收、发货人不能认可海关提供的H.S编码,并在双方协商后仍不能意见同意时,海关将报关单证转至归类中心,申请商品归类,待归类结果决定进出口货物的H.S编码。如果收、发货人不能等到归类结果,就要使用货物,可以向海关提出担保申请,交纳相当于税款的保证金后放行进出口货物,等归类结果出来后,再缴纳关税办理核销保证金手续。 (四) 海关查验后,发现货物数量与申报不符。 海关在查验过程中,发现实货数量与报关单不符或者有未申报货物。收、发货人要先确认计量单位的申报是否正确,例如:某些商品数量上为2个,但需要2个配成1对使用;在与发货人确认是否为货物溢短装或错发、错装货物。 对于不涉嫌走私、偷逃税款的情况,海关将报关单证转到现场审单科,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向海关申请修改报关单或补报未申报货物,查验补报的报关单应在报关单“备注栏”注明查验补报,并缴纳税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