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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新版教材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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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8-22 11:44: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第一节 报 关
一、报关的概念
国际贸易、国际交流&交往活动往往都是通过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和人员的进出境来实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第八条规定:“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必须通过设立海关的地点进境或出境。”因此,由设关地进出境并办理规定的海关手续是运输工具、货物、物品进出境的基本规则,也是进出境运输工具负责人、 进出口货物收发人、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应履行的一项基本义务。报关是与运输工具、货物、物品的进出境密切相关的一个概念。《海关法》中对管理相对人办理进出境等海关事务表述为“办理报关纳税手续”、“办理报关手续”、“从事报关业务”、“进行报关活动”或者直接称为“报关”。一般而言,报关是指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进出境运输工具负责人、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向海关办理货物、物品或运输工具进出境手续级相关海关事务的过程。
需要说明的是,在进出境活动中,我们还经常使用“通关”这一概念。通关与报关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两者都是对运输工具、货物、物品的进出境而言的,但报关是从海关管理相对人的角度,仅指向海关办理进出境手续及相关手续,而通关不仅包括海关管理相对人向海关办理有关手续,还包括海关对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依法进行监督管理,核准其进出境的管理过程。
另外,在货物进出境过程中,有时还需要办理“报检、报验”手续。报检、报验与报关不同,指的是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进出口检验、检疫部门办理进出口商品检验、卫生检疫、动植物检疫和其他检验、检疫手续。一般而言,报检、报验手续要先于报关手续办理。
二、报关的范围
按照法律规定,所有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都需要办理报关手续。报关的具体范围如下:
(一) 进出境运输工具
主要包括用以载运人员、货物、物品进出境,并在国际间运营的各种境内境外
船舶、车辆、航空器和驮畜等。
(二) 进出境货物
主要包括一般进出口货物,保税货物,暂准进出境货物,特定减免税货物,过境、转运和通运货物及其他进出境货物。
另外,一些特殊形态的货物,如以货品为载体的软件等也属报关的范围。
(三)进出境物品
主要包括进出境的行李物品、邮递物品和其他物品。以进出境人员携带、托运等方式进出境的物品为行李物品;以邮递方式进出境的物品为邮递物品;其他物品主要包括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的外国机构或者人员的公务用品或自用物品等。
三、报关的分类
(一)按照报关的对象,可分为运输工具报关、货物报关和物品报关
由于海关对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的监管要求各不相同,报关可分为运输工具的报关、货物的报关和物品的报关三类。其中,进出境运输工具作为货物、人员及其携带物品的进出境载体,其报关主要是向海关直接交验随附的、符合国际商业运输惯例、能反映运输工具进出境合法性及其所承运货物、物品情况的合法证件、清单和其他运输单证,其报关手续较为简单。进出境物品由于其非贸易性质,且一般限于自用、合理数量,其报关手续也很简单。进出境货物的报关就较为复杂,为此,海关根据对进出境货物的监管要求,制定了一系列报关管理规范,并要求必须由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且经海关核准的专业人员代表报关单位专门办理。
(二)按照报关的目的,主要可分为进境报关和出境报关
由于海关对运输工具、货物、物品的进境和出境由不同的管理要求,运输工具、
货物、物品根据进境或出境的目的分别形成了一套进境报关和出境报关手续。另外,由于运输或其他方面的需要,有些海关监管货物需要办理从一个设关地点运至另一个设关地点的海关手续,在实践中产生了“转关”的需要,转关货物也需要办理相关的报关手续。
(三)按照报关活动的实施者不同,可分为自理报关和代理报关
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的报关是一项专业较强的工作,尤其是进出境货物的报关比较复杂,一些运输工具负责人、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物品的所有人由于经济、时间、地点等方面的原因不能或者不愿意自行办理报关手续,而委托代理人代为报关,从而形成了自理报关和代理报关两种保管类型。我国《海关法》对接受进出境物品所有人的委托代为办理进出境物品报关手续的代理人没有特殊要求,但对于接受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委托代为办理进出境货物报关手续的代理人则有明确的规定。因此,我们通常所称的自理报关和代理报关主要是针对进出境货物的报关而言的。
1.自理报关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自行办理报关业务称为自理报关。根据我国海关目前的规定,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必须依法向海关注册登记后方能办理报关业务。
2.代理报关
代理报关是指接受进出口收发货人的委托代理其办理报关业务的行为。我国海关法律把有权接受他人委托办理报关业务的企业称为报关企业。报关企业必须依法取得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并向海关注册登记后方能从事代理报关业务。
根据代理报关法律行为的责任承担不同,代理报关又分为直接代理报关和间接代理报关。直接代理报关是指报关企业接受委托人(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办理报关业务的行为。间接代理报关是指报关企业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以报关企业自身的名义向海关办理报关业务的行为。在直接代理中,代理人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作用于被代理人;而在间接代理中,报关企业应当承担与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自己报关时所应当承担的相同的法律责任。
四、报关的基本内容
(一)进出境运输工具报关的基本内容
国际贸易的交货、国际间人员往来及其携带物品的进出境,除经其他特殊运输方式外,都要通过各种运输工具的国际运输来实现。根据我国《海关法》的规定,所有进出我国关境的运输工具必须经由设有海关的港口、车站、机场、国界孔道、国际邮件互换局(交换站)及其他可办理海关业务的场所申报进出境。进出境申报是运输工具报关的主要内容。根据海关监管的要求,进出境运输工具负责人或其代理人在运输工具进入或驶离我国关境时均应如实向海关申报运输工具所载旅客人数、进出口货物数量、装卸时间等基本情况。
根据海关监管的不同要求,不同种类的运输工具报关时所需递交的单证及所要申明的具体内容也不尽相同。总的来说,运输工具进出境报关时须向海关申明的主要内容有:运输工具进出境的时间、航次;运输工具进出境时所载运货物情况,包括过境货物、转运货物、通运、溢短卸(装)货物的基本情况;运输工具服务人员名单及其自用物品、货币、金银情况;运输工具所载旅客情况;运输工具所载邮递物品、行李物品的情况;其他需要向海关申报清楚的情况,如由于不可抗力原因,运输工具被迫在未设关地点停泊、降落或者抛掷、起卸货物、物品等情况。除此之外,运输工具报关时还需提交运输工具从事国际合法性运输必备的相关证明文件,如船舶国籍证书、吨税证书、海关监管簿、签证簿等,必要时还需出具保证书或保证金。
进出境运输工具负责人或其代理人就以上情况向海关申报后,有时还需应海关的要求配合海关检查,经海关审核确认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可以上下旅客、装卸货物。
(二) 进出境货物报关的基本内容
进出境货物的报关比较复杂。根据海关规定,进出境货物的报关业务应由依法取得报关员从业资格,并在海关注册登记的报关员办理。进出境货物的报关业务包括:按照规定如实申报进出口货物的商品编码、实际成交价格、原产地及相应优惠贸易协定代码等,并办理添制报关单、提交报关单证等与申报有关的事宜;申请办理缴纳税费和退税、补税事宜;申请办理加工贸易合同备案、变更和核销及保税监管等事宜;申请办理进出口货物减税、免税等事宜;办理进出口货物的查验、结关等事宜;办理应当由海关单位办理的其他事宜。
海关对不同性质的进出境货物规定了不同的报关程序和要求。一般来说,进出境货物报关时,报关人员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接到运输公司或邮递公司寄交的“提货通知单”或根据合同规定备齐出口货物后,应当做好向海关办理货物报关的准备工作,或者签署委托代理协议,委托报关企业向海关报关。
2. 准备好报关单证,在海关规定的报关地点和报关时限内以书面和电子数据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或海关规定的其他报关单(证)是报关单位向海关申报货物情况的法律文书,申报人必须认真、规范、如实填写,并对其所填制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除此之外,还应准备与进出口货物直接相关的商业和货运单证,如发票、装箱单、提单等;属于国家限制性的进出口货物,应准备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行特殊官制的证件,如进出口货物许可证等;还要准备好其他海关可能需要查阅或收取的资料、证件,如贸易合同、原产地证明等。报关单证准备完备后,报关人员要把报关单上的数据经电子计算机传送给海关,并在海关规定时间、地点向海关递交书面报关单证。
3. 经海关对报关电子数据和书面报关单证进行审核后,在海关认为必须时,报关人员要配合海关进行货物的查验。
4. 属于应纳税、应缴税范围的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位应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缴纳进出口税费。
5. 上述手续完成,进出口货物#海关放行后,报关单位可以安排提取或装运货物。
除了以上工作外,对于保税加工货物、减免税进口货物、暂准进出境货物等,在进出境前还需办理备案申请等手续;对于保税、减免税进口货物、暂准进出境货物等,进出境后还需在规定时间、以规定的方式向海关办理核销、结案等手续。
(三)进出境物品报关的基本内容
《海关法》规定,个人携带进出境的行李物品、邮寄进出境的物品,应当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所谓自用合理数量,对于行李物品而言,“自用”指的是进出境旅客本人自用、馈赠亲友而非为出售或出租,合理数量是指海关根据进出境旅客旅行目的和居留时间所规定的正常数量;对于邮递物品,则指的是海关对进出境邮递物品规定的征、免税限制。自用合理数量原则是海关对进出境物品监管的基本原则,也是对进出境物品报关的基本要求。
1. 进出境行李物品的报关
当今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海关法律都规定对旅客进出境采用“红绿通道”制度。
我国海关也采用了“红绿通道”制度。
我国海关规定:进出境旅客在向海关申报时,可以在分别以红色和绿色作为标记的两种通道中进行选择。带有绿色标志的通道适用于携运物品在数量和价值上均不超过免费限额,且无国家限制或禁止进出境物品的旅客;带有红色标志的通道则适用于携运有上述绿色通道适用物品以外的其他物品的旅客。对于选择红色通道的旅客,必须填写“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或海关规定的其他申报单证,在进出境地向海关作出书面申报。
2.进出境邮递物品的报关
进出境邮递物品的申报方式由其特殊的邮递运输方式决定。我国是《万国邮政公约》的签约国,根据《万国邮政公约》的规定,进出口邮包必须由寄件人填写“报税单”(小包邮件填写绿色标签),列明所寄物品的名称、价值、数量,向邮包寄达国家的海关申报。进出境邮递物品的“报税单”和“绿色标签”随同物品通过邮政企业或快递公司呈递给海关。
 楼主| 发表于 2005-8-22 11:45:2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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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报关单位
一、报关单位的概念
报关单位是指依法在海关注册登记的报关企业和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
《海关法》第十一条规定:“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办理报关手续,必须依法经海关注册登记,报关人员必须依法取得报关资格。未依法经海关注册登记的企业和未依法取得报关从业资格从人员,不得从事报关业务。”法律明确规定了对向海关办理进出口货物报关手续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 报关企业实行注册登记管理制度。因此,依法向海关注册登记是法人、 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成为报关单位的法定要求。
二、报关单位的类型
《海关法》将报关单位划分为两种类型,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和报关企业。
(一)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是指依法直接进口或者出口货物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一般而言,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指的是依法向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登记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对于一些未取得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从事非贸易性进出口活动的单位,如境外企业、新闻、经贸机构、文化团体等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常驻代表机构,少量货样进出境的单位,国家机关、学校、科研院所等组织机构,临时接受捐赠、礼品、国际援助的单位、国际船舶代理企业等,在进出口货物时,海关也视其为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经向海关注册登记后,只能为本单位进出口货物报关。
(二)报关企业
报关企业,是指按照规定经海关准予注册登记,接受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委托,以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向海关办理代理报关业务,从事报关服务的境内企业法人。
进出口货物报关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有些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由于经济、时间、地点等方面的原因不能或者不愿自行办理报关手续,在实践中产生了委托报关的需要。报关企业正是为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提供报关服务的企业。作为报关企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 经营规模、管理人员素质、报关员数量、守法状况、管理制度的几个方面符合海关规定的设立条件;
2. 经海关注册登记行政许可;
3. 向海关办理注册登记。
目前,我国从事报关服务的报关企业主要有两类:一类是经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国际运输工具代理等业务,兼营进出口货物代理报关业务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公司等;另一类是主营代理报关业务的报关公司或报关行。
三、报关单位的报关行为规则
(一)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报关行为规则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在海关办理注册登记后,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各个口岸或者海关监管业务集中的地点办理本单位的报关业务,但不能代理其他单位报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自行办理报关业务时,应当通过本单位所属的报关员向海关办理。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可以委托海关准予注册登记的报关企业,由报关企业所属的报关员代为办理报关业务。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不得委托未取得注册登记许可、未在海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报关业务。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办理报关业务时,向海关递交的纸质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必须加盖本单位在海关备案的报关专用章。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应对其所属报关员的报关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所属的报关员离职,应当自报关员离职之日起7日内向海关报告并将报关员证件交注册地海关予以注销;报关员未交还报关员证件的,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报刊上声明作废,并向注册地海关办理注销手续。
(二)报关企业的报关行为规则
1.报关企业报关服务的地域范围
报关企业可以在依法取得注册登记许可的直属海关关区内各口岸或者海关监管业务集中的地点从事报关服务,但是应当在拟从事报关服务的口岸地或者海关监管业务集中的地点依法设立分支机构,并且在开展报关服务前按规定向直属海关备案。
报关企业如需要在注册登记许可区域以外从事报关服务的,应当依法设立分支机构,并且向拟注册登记地海关申请报关企业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报关企业分支机构经海关依法准予注册登记许可的,向海关办理注册登记后,可在所在地口岸或者海关监管业务集中的地点从事报关服务。报关企业对其分支机构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2.报关企业从事报关服务应当履行的义务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的各项规定,依法履行代理人职责,配合海关监管工作,不得违法滥用报关权。
(2)依法建立帐簿和营业纪录。真实、正确、完整地记录其受委托办理报关业务的所有活动,详细记录进出口时间、收发货单位、报关单号、货值、代理费等内容,完整保留委托单位提供的各种单证、票据、函电,接受海关稽查。
(3)报关企业应当与委托方签订书面的委托协议,委托协议应当载明受托报关企业名称、地址、委托事项、双方责任、期限、委托人的名称、地址等内容,由双方签章确认。
(4)报关企业接受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委托,办理报关手续时,应当承担对委托人所提供情况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合理审查的义务。审查内容包括:证明进出口货物的实际情况的资料,包括进出口货物的名称、规格、用途、产地、贸易方式等;有关进出口货物的合同、发票、运输单据、装箱单等商业单据;进出口所需的许可证件及随附单证;海关要求的加工贸易手册 (纸质或电子数据的)及其他进出口单证等。报关企业未对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提供情况的真实性、完整性履行合理审查义务或违反海关规定申报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报关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出让其名义,供其他人办理报关业务。
(6)对于代理报关的货物涉及走私违规情事的,应当接受或者协助海关进行调查。
3.其他规则
(1)报关企业办理报关业务时,向海关递交的纸质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必须加盖本单位在海关备案的报关专用章。报关企业的报关专用章仅限在其标明的口岸地或者海关监管业务集中地使用,每一口岸地或者海关监管业务集中地报关专用章应当只有1枚。
(2)报关企业应对其所属报关员的报关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报关企业所属的报关员离职,应当自报关员离职之日起7日内向海关报告并将报关员证件交注册地海关予以注销;报关员未交还报关员证件的,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报刊上声明作废,并向注册地海关办理注销手续。
 楼主| 发表于 2005-8-22 11:46:4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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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报关单位的法律责任
报关单位在办理报关业务时,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关的各项规定,并对所申报货物、物品的品名、规格、价格、数量等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报关单位有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或海关规定程序、手续尚未构成走私的行为,海关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二)报关单位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非法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限制进出口或者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或者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缴纳应纳税款、交验有关许可证件,擅自将保税货物、特定减免税货物以及其他海关监管货物、物品、进境的境外运输工具在境内销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海关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及违法所得, 可以并处罚款;对专门或者多次用于掩护走私的货物、物品,专门或者多次用于走私的运输工具,海关将予以没收;对藏匿走私货物、物品的特制设备,海关将责令才会或者没收。
(三)报关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海关法律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情节严重、数额较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报关单位在办理报关业务的过程中,进出口货物的名称、税则号列、数量、规格、价格、贸易方式、原产地、启运地、运抵地、最终目的地或者其他应当申报的项目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的,分别依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的,予以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2.影响海关监管秩序的,予以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3.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的,处货物价值5%以上30%以下罚款;
4.影响国家税收增收的,处漏缴税款30%以上2倍以下罚款;
5.影响国家外汇、出口退税管理的,处申报价格10%以上50%以下罚款。
在代理报关业务中,因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未按照规定向报关企业提供所委托报关事项的真实情况,致使发生上述情形的,有关法律责任由委托人承担;因报关企业对委托人所提供情况的真实性未进行合理审查,或者因工作疏忽致使发生上述情形的,可以对报关企业处货物价值10%以下罚款,暂停其6个月以内从事报关业务,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报关注册登记。
(五)报关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暂停其6个月以内从事报关业务:
1.拖欠税款或者不履行纳税义务的;
2.报关企业出让其名义供他人办理进出口货物报关纳税事宜的;
3.有需要暂停其从事报关业务的其他违法行为的
(六)报关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可以撤销其注册登记;
1.报关企业构成走私犯罪或者1年内有2次以上的走私行为的;
2.所属报关员1年内3人次以上被海关暂停执业的;
3.被海关暂停从事报关业务,恢复从事报关业务后1年内再次发生上述(五)规定情形的;
4.有需要撤销其注册登记的其他违法行为的。
(七)报关企业非法代理他人报关或者超出海关准予的从业范围进行报关活动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下罚款,暂停其6个月以内从事报关业务;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报关注册登记。
(八)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向海关工作人员行贿的,撤销其报关注册登记,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不得重新注册登记为报关企业。
(九)未经海关注册登记从事报关业务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
(十)提供虚假资料骗取海关注册登记的,撤销其注册登记,并处30万元以下罚款。
(十一)报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可以处人民币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1.报关企业取得变更注册登记许可后或者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单位名称、企业性质、企业住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海关注册登记的内容发生变更,未按照规定向海关办理变更手续的;
2.未向海关备案,擅自变更或者启用“报关专用章”的;
3.所属报关员离职,未按规定向海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的。
发表于 2005-8-23 13:35:5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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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在练字呀!
发表于 2005-8-24 17:34:5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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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错哦****
发表于 2005-8-24 17:39:3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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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顶!!!!!!!!!!
发表于 2005-8-24 17:57:2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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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
发表于 2005-8-24 19:17:0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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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楼主真能干~~~~~~~~~~
发表于 2005-9-11 23:43:4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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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不继续了啊???
 楼主| 发表于 2005-9-12 10:33:4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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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以为没人需要啊!
发表于 2005-9-12 11:23:4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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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是转贴的,也得顶顶~~哈~
发表于 2005-9-19 23:38:4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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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不是考得机率会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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