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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 w. f( B0 T我是794。 谢谢您提供的信息,我今早请教了李老师,
7 S$ Z; c/ v7 j) M3 m+ S基本情况是:海关稽查局在上个月对我东莞加工厂进口的不作价模具进行了专项稽查。稽查期限为2009年到2011年进口的所有模具。进料加工使用的模具是不必缴纳关税的,但是自2009年增值税改革后,模具进口需要交纳增值税。在2009年初,我们向海关报关时使用发票价格申报,但是海关不承认发票价格,认为不可信,于是要求我们按照指定的重量价格来缴税。(即,根据模具的实际重量,乘以海关指定的每公斤价格,作为完税价格计算进口增值税)。但是海关征税部门在进行价格调整时也没有出具书面通知,只是口头要求并直接修改报关备案单。现在海关稽查部门(和走私局)认为我们没有按照真正的价格征税,少缴了谁,有走私嫌疑。我们的问题是: (1)海关是否有法律依据要求我们按照重量征税;(2) 在我们按照海关征税要求缴税后,稽查部门又来找我们说我们不合法,这样我们应该怎么应对?
* \$ p. m ^0 N" U李老师告诉我这可能是当地海关的通常做法,即他们不相信进料加工外方的发票价格,因为那时随便做的。海关于是会按照他们认为可以信赖的方式征税。海关征税的基础可能就是《海关总署令[2006]第148号》第6条和第27条,即海关可以按照合理的方法定价。由于征税部门和稽查部门又不同的职责,我们应当将原来递交给征税部门并遭到拒绝的全套申报文件交给稽查部门,告诉他们申报价格为根据征税部门的要求定的。
5 {; E; |: v0 q+ [以上就是情况和解决办法。我们会再次跟海关沟通此事看进展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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