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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料加工企业,可否开展内销业务,如开展了,其不作价设备是否需要补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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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6 21:55: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可以开展,不作价设备按1998外经贸政发第383号规定:免税进口和使用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设备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设有独立专门从事加工贸易(即不从事内销产品加工生产)的工厂或车间,并且不作价设备仅限在该工厂或车间使用。(2)对未设有独立专门从事加工贸易的工厂或车间、以现有加工生产能力为基础开展加工贸易的项目,使用不作价设备的加工生产企业,在加工贸易合同(协议)期限内,其每年加工产品必须70%以上属出口产品。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需补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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