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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教!!!关于非不可抗力的受灾保税加工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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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24 17:04: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噼里啪啦. 于 2009-8-24 17:11 编辑

p112上明对于受灾保税加工货物,加工贸易企业必须在灾后7日内向主管海关书面报告,并提供证明材料.
我的问题是:对于非不可抗力的受灾货物需要提供这些证明材料吗?我的理解是直接按照原进口料件征税应该就可以了,不需要提供,因为提供了也是需要全额征税的,所以应该没必要吧.
  请高手指教!谢谢~
 楼主| 发表于 2009-8-24 20:02:16 | 显示全部楼层
怎么都没人能回答的吗?
发表于 2009-8-25 17:38:49 | 显示全部楼层
应该是这样的,不然的话就吃力不讨好了
发表于 2009-8-26 18:23:35 | 显示全部楼层
非不可抗力受灾的货物都照常纳税的
应该不要提供证明材料的吧
发表于 2009-8-26 21:15:38 | 显示全部楼层
既然是 非不可抗力的 你去哪里要证明去 谁给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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