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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81号丨关于调整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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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0-15 17:48: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海关总署官方网站发布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81号《关于调整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的公告》,以下为公告内容:

2021年第8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海关总署决定对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进行调整,现公告如下:  对涉及出口化肥的29个10位海关商品编号增设海关监管条件“B”,海关对相关商品实施出口商品检验。  本公告自2021年10月15日起实施,调整后的监管要求见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调整表.xls  海关总署  2021年10月11日

                                                                     原文转自:12360海关热线

↓↓↓ 点击"阅读原文" 查看公告原文及附件
               
原文作者:西安海关12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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