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e$ t# Q. i" T* O1 a" O6 {9 t0 i' V+ p$ A
半岛记者 韩小伟" F% g# d" N4 `$ \' m8 \* {
根据国务院“放管服”工作部署和《国务院关于促进加工贸易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精神,为深化加工贸易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提高便利化水平,完善事中事后监管,在全国范围内取消《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及生产能力证明》(以下简称《生产能力证明》),由加工贸易企业自主承诺具备相应生产经营能力。7 S0 T. Y/ T+ B
自2019年1月1日起,企业从事加工贸易业务不再申领《生产能力证明》,商务主管部门不再为加工贸易企业出具《生产能力证明》。
3 ?/ N3 \3 c9 I2 V% R- a企业开展加工贸易业务,须具备相应生产经营能力。加工企业应具有与业务范围相适应的工厂、加工设备和工人,经营企业应具有进出口经营权。企业应自觉履行安全生产、节能低碳、环境保护等社会责任。
) [7 c, n6 E- h6 R( f7 M* e# J9 C企业开展加工贸易业务,须登录“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及生产能力信息系统”(https://ecomp.mofcom.gov.cn/),自主填报《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及生产能力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并对信息真实性作出承诺。《信息表》有效期为自填报(更新)之日起1年,到期后或相关信息发生变化,企业应及时更新《信息表》。8 `. m- g* q2 x# U
已网上填报《信息表》的企业到主管海关办理加工贸易手(账)册设立(变更)手续,无须提交纸质《信息表》。
, q( ^" V3 j: b# v企业在2019年1月1日前已取得《生产能力证明》,且信息无变化的,仍可凭有效期内的《生产能力证明》到主管海关办理加工贸易手续。
1 t0 D2 v# ~6 r, A. C& u1 a企业作出不实承诺的,将被记入企业诚信记录,并依法采取降低海关信用等级等措施。: {& j+ `* t+ g0 v
商务主管部门和海关要继续加强对加工贸易企业的服务和指导,做好政策宣传推介,确保加工贸易管理工作平稳运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