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章 精油及香膏;芳香料制品及化妆盥洗品
# U5 v; o* h' Y! D+ E$ w注释: 一、本章不包括: (一)品目13.01或13.02的天然油树脂或植物浸膏; (二)品目34.01的肥皂及其他产品;或 (三)品目38.05的脂松节油、木松节油和硫酸盐松节油及其他产品。 二、品目33.02所称“香料”,仅指品目33.01所列的物质、从这些物质离析出来的香料组分以及合成芳香剂。 三、品目33.03至33.07主要包括适合作这些品目所列用途的零售包装产品,不论其是否混合(精油水馏液及水溶液除外)。 四、品目33.07所称“芳香料制品及化妆盥洗品”,主要适用于下列产品:香袋;通过燃烧散发香气的制品;香纸及用化妆品浸渍或涂布的纸;隐形眼镜片或假眼用的溶液;用香水或化妆品浸渍、涂布、包覆的絮胎、毡呢及无纺织物;动物用盥洗品。 p8 m( z# ?1 q5 C. f f5 |
总 注 释 ( Q2 W, b! R+ m2 F/ f3 l
品目33.01的精油及提取的油树脂全部是从植物材料中提取制得的。所用的提取方法将决定所得产品的种类。例如,用蒸汽蒸馏或有机溶剂处理某些植物(例如,肉桂)即可制得精油或提取的油树脂。 品目33.03至33.07包括适合作这些品目所列用途的零售包装产品;不论是否混合(精油水馏液及水溶液除外)(参见本章注释三)。 品目33.03至33.07的产品,不论是否含有起辅助作用的药物或消毒成分,也不论是否具有辅助治疗或预防作用,都应归入这些品目〔参见第三十章注释一(五)〕。但室内除臭剂即使其消毒性能已超出辅助作用,仍应归入品目33.07。 除适合作上述用途外还适合作其他用途的制剂(例如,清漆)及未混合产品(例如,未加香料的滑石粉、漂白土、丙酮、明矾),如果符合下列任一条件,仍应归入上述品目: 一、零售包装并贴有标签、说明或其他标志,表明用作芳香料制品、化妆盥洗品或室内除臭剂。 二、包装形式足以表明专供这些用途的(例如,配有涂指甲用小刷子的小瓶装指甲油)。 本章不包括: (一)凡士林,但制成零售包装供润肤用的除外(品目27.12)。 (二)具有芳香料制品、化妆品或盥洗品等辅助用途的药品(品目30.03或30.04)。 (三)用于人类或兽药的凝胶制剂,作为外科手术或体检时躯体部位的润滑剂,或者作为躯体和医疗器械之间的偶合剂(品目30.06)。 (四)肥皂及用肥皂或洗涤剂浸渍、涂布、包覆的纸、絮胎、毡呢及无纺织物(品目3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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