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产合同的电子化手册是否可以办理延期?手册到期前一个月是否规定要开始办理核销手续?到期前一个月是否可以办理手册单耗变更?电子化手册中料件没有备案内外购比例,但在实际生产中,使用了内购原料,是否可以使用内购发票证明办理核销?在手册使用初期,有一个料件开始使用的是内购原料,后又买了保税原料,现在手册要到期,保税原料比海关帐多很多,应如何处理,是否向主管海关报告先纳入监管再办理余料结转? 答:目前海关没有关于试产合同的有关定义,只是有的主管海关将新办加工贸易的首份合同称之为试产合同。按规定,手册需在有效期后一个月内办结手册核销手续,目前海关总署、深圳海关均没有规定要求在手册到期前一个月内办理核销,但确实存在主管海关为防止企业逾期核销,要求企业提前办理报核手续。加工贸易企业应当在成品出口、深加工结转或者内销前如实向海关申报单耗。加工贸易企业确有正当理由无法按期申报单耗的,应留存成品样品以及相关单证,并在成品出口、深加工结转或者内销前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海关批准,加工贸易企业可在报核前申报单耗。企业需国内购料,应在合同备案环节向主管海关如实申报,国内购料与保税进口料件应分开申报。企业需进行保税料件与非保税料件串换的,应提前向主管海关申请。主管海关同意后方可进行串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