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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加工贸易”是指加工贸易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经营单位)将进口料件委托另一直属海关关区内加工生产企业(以下简称加工企业)开展的加工业务。不包括加工出口产品过程中某一加工工序的外发加工业务
(二) 异地加工贸易申请
1.提交《申请书》及随附证明
经营单位开展异地加工贸易,须凭其所在地外经贸主管部门核发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加工企业所在地外经贸主管部门出具的《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以及经营单位与加工企业的委托加工协议,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异地加工贸易申请表》 向经营单位主管海关提出异地加工申请。
2.获取海关关封
经营单位主管海关在核准其异地加工申请时,对于办理过异地加工贸易业务的经营单位,需查阅由加工企业主管海关反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异地加工贸易回执》(格式见附件2,以下简称《回执》)。经核实合同执行情况正常的,在《申请表》(一式二联) 内批注签章,与《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一并制作关封,交经营单位凭以向加工企业主管海关办理合同登记备案。
(二)加工贸易合同备案
加工企业主管海关凭经营单位提供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委托加工合同”、《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申请表》及其他有关单证办理合同登记备案。如由加工企业向海关办理合同备案手续的,必须持有经营单位出具的委托书。
海关对开展异地加工贸易的经营单位和加工企业实行分类管理,如果两者的管理类别不相同,按其中较低类别采取监管措施。如需实行保证金台帐“实转”的,经营单位应按规定交付备案进口料件税款等额的台帐保证金。经营单位不得委托按D类管理的加工企业开展异地加工贸易。
四、加工贸易保税货物外发加工手续:
加工贸易生产企业进口料件原则限于本企业加工,如有特殊情况,某一工序须外发加工,必须事先经得金华海关同意后,方可外发加工该工序。
(一)申请资格:
1、开展外发加工的企业主要是各级外贸公司及工贸公司;
2、外发加工企业和承接外发加工企业的海关管理类别须在C级以上;
3、企业经营情况正常,审计、年检合格;
4、无走私违规情事发生;
5、海关认为需符合的其他有关条件。
(二)审批原则
1、料件进口特别是属重点敏感和限制类商品的,原则上不得直接外发加工;
2、外发加工仅限于整个生产过程中因环保、工艺上的特殊要求等原因而无法自身完成的某道次要工序或后处理工序,重要工序不得外发加工;
3、承接外发加工企业原则上应在本关区范围内寻找;
4、对加工贸易重点敏感商品、限制类商品外发加工,必要时收取风险担保金;
5、外发加工时限不得超过手册有效期;
6、对需外发加工的加工贸易合同,在合同备案时需向海关提出申请。
(三)受理单证
1、主管外经贸部门签署的意见;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货物外发加工申请表》(到海关领取,并加盖双方单位公章),申请表须填写外发加工的材料、加工制成品、残次品、边角料有关情况;
3、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委托加工合同(加盖双方公章);
4、合同双方对外发加工的材料、加工制成品、残次品、边角料等货物的财务和仓库管理制度。
5、承接加工企业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6、加工贸易《登记手册》(手册未领取的除外);
7、承接加工企业的海关登记编码及外经贸部门出具的《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
8、按规定需提供的其他单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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