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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货物现场作业的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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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19 09:26: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申报前看货、取样
《海关法》规定,进口货物的收货人经海关同意,可以在申报前查看货物或者提取货样。需要依法检验的货物,应当在检验合格后提取货样。
1.申报前看货取样的原因及意义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向海关申报前,因确定货物的品名、规格、型号、归类等原因,可以向海关提出查看货物或者提取货样的书面申请。海关审核同意的,派员到场实际监管。                            查看货物或提取货样时,海关开具取样记录和取样清单;提取货样的货物涉及动植物及产品以及其他须依法提供检疫证明的,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规定,在取得主管部门签发的书面批准证明后提取。提取货样后,到场监管的海关关员与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在取样记录和取样清单上签字确认。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在办理海关手续时,应当承担如实申报的义务,包括准确归类、正确填报数量、规格等有关项目。但由于境外发货人在传递信息资料或装运环节上的问题造成境内收货人单证不全,不能准确掌握进境货物的真实状况,即使通过函电等方式,也无法予以确认,致命使所到货物不能及时、准确申报。《海关法》关于申报前允许看货、取样的规则无论对加强海关管理和维护管理相对人合法权利都有着积极意义,一方面可以严格要求收货人履行如实申报的义务,加快通关速度,提高贸易效率;另一方面也可以避免在出现申报内容与实际货物不符时,当事人以错发货为由逃避承担责任。
2.申报前看货、取样的权利与责任
申报前经海关同意可查看货物或者提取货样,这是收货人的权利。但作为法律赋予的“权利”,收货人也可以不予行使(放弃)。由于法律已经赋予收货人在申报前查看货物、提取货物样品的权利,因而当事人自己放弃行使权利的情况下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只能由收货人自己承担。类似“错发货”等就不能再成为申报不实的理由。
3.申报前看货、取样的条件
收货人申报前向海关提出查看货物、提取货物样品的申请应具备一定的条件,如果货物进境已有走私违法嫌疑并被海关发现,海关将不予同意。同时,只有在通过外观无法确定货物的归类等情况,海关才会同意收货人提取货样。法律对收货人借查看货物或提取货物样品之机进行违法活动也有严厉查处的规定。
二、如实申报,交验单证
"申报"是指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依照《海关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地点,采用电子数据报关单和纸质报关单形式,向海关报告实际进出口货物的情况,并接受海关审核的行为。
《海关法》规定,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交验进出口许可证件和有关单证。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没有进出口许可证件的,不予放行。
1.如实申报的法律意义
所谓“如实申报”是指,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在向海关申请办理货物通关手续时,按规定的格式(报关单)真实、准确地填报与货物有关的各项内容。从法律意义上说,申报对收、发货人意味着向海关报告进出口货物的情况,申请按其填报的内容办理相关的通关手续,并承诺履行该项海关手续对货物及收、发货人所规定的一切义务。收、发货人在申报时必须向海关提供一切辨认货物及货物适用的管理法规所必须的法律要件,并对这些要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全部责任。
2.申报的有关单证
“有关单证”系指与所报货物相适应的,凭以支持“报关单”填报的单据和证件,主要包括因进出口交易而产生的货物成交、包装、运输、结算和保险等进出口商业单据(例如:发票、装箱单、提单等)、各进出境管理机关签发的管制批准文件(例如:许可证、机电产品进口证明、特定商品进口登记证明等)等。
3.申报的期限
进口货物的收货应当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出口货物的发货人除海关特准之外应当在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装货后的24小时以前向海关申报。进口货物的收货人超过规定期限向海关申报的,由海关征收滞报金。
4.申报的方式
办理进出口货物的海关申报手续,应当采用纸质报关单和电子数据报关单的形式。两种形式均为法定申报;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根据海关要求,收发货人应采用电子数据报关单和纸质报关单向海关申报。无论是何种申报,对收发货人来说,都必须承担因申报数据不实而引起的有关法律责任。
5.申报的修改和撤销
申报是收发货人履行海关义务的一种法律行为。对于适用电子数据报关单形式申报的,海关计算机在接到有关单位传输的电子数据报关单后即进行逻辑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给原数据发送单位,或公布于海关业务现场(计算机不予接受申报的信息除外),即为“海关接受申报”;对于采用纸质报关单形式的,海关人员接到报关员递交的货物报关单及随附的有关单证后,需进行登记处理,凡海关人员已在报关单上作登记处理的即为“海关接受申报”。
申报一旦被海关接受,海关可据此判别货物进出境否合法,税率适用是否准确、实际货物是否与申报相符等等。因此,《海关法》规定,海关接受申报后,报关单证及其内容不得修改或者撤销;确有正当理由的,经海关同意,方可修改或者撤销。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向海关递交书面申请,经海关审核批准后,可以进行修改或撤销:
(1)由于计算机、网络系统等方面的原因导致电子数据申报错误的;
(2)海关在办理出口货物的放行手续后,由于装运、配载等原因造成原申报货物部分或全部退关需要修改或撤销报关单证及其内容的;
(3)报关人员由于操作或书写失误造成申报差错,但未对国家贸易管制政策的实施、税费征收及海关统计指标等造成危害的;
(4)海关审价、归类审核或专业认定后需对原申报数据进行修改的;
(5)根据贸易惯例先行采用暂时价格成交、实际结算时按商检品质认定或国际市场实际价格付款方式需要修改原申报数据的。
若海关已经决定布控、查验进出口货物的,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不得修改报关单内容或撤销报关单证。
6.特殊申报
(1)提前申报
经海关批准,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可以在取得提(运)单或载货清单(舱单)数据后,向海关提前申报。
在进出口货物的品名、规格、数量等已确定无误的情况下,经批准的企业可以在进口货物启运后、抵港前或出口货物运入海关监管场所前3日内,提前向海关办理报关手续,并按照海关的要求交验有关随附单证、进出口货物批准文件及其他需提供的证明文件。
(2)集中申报
特殊情况下,经海关批准,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可以自装载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个月内向指定海关办理集中申报手续。
集中申报企业应当向海关提供有效担保,并在每次货物进、出口时,按照要求向海关报告货物的进出口日期、运输工具名称、提(运)单号、税号、品名、规格型号、价格、原产地、数量、重量、收(发)货单位等海关监管所必需的信息,海关可准许先予查验和提取货物。
集中申报企业提取货物后,应当自装载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个月内向海关办理集中申报及征税、放行等海关手续。超过规定期限未向海关申报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征收进口货物滞报金办法》征收滞报金。
(3)向指定海关申报
经电缆、管道、输送带或者其他特殊运输方式输送进出口的货物,经海关同意,可以定期向指定海关申报。
三、接受并配合海关查验
进出口货物应当接受海关查验。海关查验货物时,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到场,并负责搬移货物,开拆和重封货物的包装。海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径行开验、复验或者提取货样。经收发货人申请,海关总署批准,有些进出口货物可以免验。
1、货物被查的原因
进出口货物在通关时,将由海关审核收发货人的申报与实际进出口货物在性质、原产地、货物状况、数量、价格等方面是否一致,对进出口货物实施查验、并以此确认有无伪报、瞒报和申报不实等走私违法情事。
2、货物被查的确定
海关有权对所有进出境货物实施查验,但为方便大量正常货物的进出境,将根据进出境货物的风险状况区别对待,有选择的确定被查货物。
3、货物被查的方法
货物被查的方法可以从不同角度来分类:
(1)从运用技术的角度来分类,应包括利用人体感官和利用仪器、设备、工具等来实施查验。
(2)从被查货物开拆包装的程度来分类,可包括不开拆包装的查验,(即仅对外形进行查验,包括查看包装状况、核对唛头、清点件数等),开拆包装至内包装的查验和开拆包装至货物的查验。
(3)从被查货物的数量来分类,包括查验全部货物,查验部分货物和查验最小计数单位的货物等。
在海关查验规程中,上述各种方法则被规定为:彻底查验、抽查和外形查验3种。
上述查验方法的实际采用由海关下达查验指令的部门确定。
4、货物被径行查验、复验
(1)径行查验
“径行查验”是指进出口货物有违法嫌疑的或经海关通知查验,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届时未到场的,海关自行或指令第三者(如货物仓储保管人员等)开拆货物进行查验;
(2)复验
“复验”是指海关对经初次查验未能查明货物的真实属性,需要对已查验货物的某些性状做进一步确认的或货物涉嫌走私违规,需要重新查验的或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对海关查验结论有异议,提出复验要求并经海关同意而再次进行的查验。已经参加过查验的查验人员不参加对同一票货物的复验。
“径行查验”和“复验”均为查验中特殊的处理方式,海关作出“径行查验”和“复验”的决定均有规定的批准权限。“复验”时收发货人仍应到场,“径行查验”前,海关将通知货物存放场所的管理人员或见证人到场,并在查验记录上由双方签字。
5、配合查验
     配合查验是报关人的义务,海关在查验货物时,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该到场,并负责按照海关要求搬移货物,开拆和重封货物的包装,并如实回答查验人员的询问以及提供必要的资料。因进出口货物所具有的特殊属性,容易因开启、搬运不当等原因导致货物损毁,需要查验人员在查验过程中予以特别注意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在海关实施查验前声明。查验结束后,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认真阅读查验人员填写的查验记录,查验记录准确属实的签名确认。
6、海关损坏货物的索赔
(1)索赔的范围
对于查验过程中由于海关工作人员责任造成的货物损失,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可以要求海关就货物损坏的实际情况进行赔偿。根据规定,海关赔偿的范围为进出口货物直接的经济损失,间接的经济损失不包括在海关赔偿的范围之内。
以下情况不属于海关赔偿的范围:
①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搬移、开拆、重封包装或保管不善等自身原因造成的损失;
②易腐、易失效货物在海关正常的工作时间内造成的变质或实效;
③海关正常查验所造成的不可避免的磨损;
④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⑤在海关查验之前或之后发生的损失或损坏。
(2)索赔的程序
①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发现货物在海关查验中被损坏的,可要求海关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查验货物、物品损坏报告书》,以确认货物损坏情况;
②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查验货物、物品损坏报告书》向海关提出赔偿的请求,并确定赔偿的金额;
③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海关领取赔偿。
三、缴清税款或担保下获得放行
1、放行的法律意义
通关货物被海关放行将意味着货物在历经申报、查验和缴税手续后,将可解除进出境阶段的海关现场监管,允许收发货人到监管仓库提取进口货物或将出口货物装至运输工具并运离关境。其中,对于一般进出口货物,由于放行时其海关手续均已办妥,应缴税款也已缴纳,因此通关手续已全部办结,放行即等于结关;但对保税、减免税和暂准(时)进出境货物,解除进出境阶段的海关现场监管,允许货物被收发货人提取或装运,并未办结海关手续,因而仍需接受海关的后续管理。因此,进出口货物在经海关放行后就会有两种不同的状况――放行即结关或者放行未结关。
2、放行的条件
从收发货人的角度看,放行只是海关在有关报关单及运输单据上签盖放行章并将其退交收发货人的一种形式。然而在实际操作上,放行必须以海关审单和查验完毕,并办理了征税手续或提供担保的手续作为前提条件。原则上,关税及其他进出口税应用现款缴纳(可使用多种支付方式)。而且已经审核查验的货物必须在交验付税并得到纳税凭证后,才能放行。但是,为了加速验放,对信誉较好的纳税人,海关将允许在提供担保(保证在规定的纳税期内缴纳税款)的基础上先予提取或装运货物。
此外,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海关将不予放行:
(1)   海关和其他进出境管理的法律、法规,非法进出境的;
(2)   单证不齐或应税货物未办纳税手续,且又未提供担保的;
(3)   包装不良,继续运输足以造成海关监管货物丢失的;
(4)   尚有其他未了事情尚待处理的(如,违章罚款未交的);
(5)   根据海关总署指示,不准放行的。
四、海关监管货物禁止擅自处置
在办理进出口通关手续的过程中,有关货物始终牌海关监管的状态之下,未经海关许可,不得开拆、提取、将会、发运、调换、抵押、质押、留置、转让、更换标记、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海关施加的封志,任何人不得开幕词或者损毁。
1、监管货物所处状态
上述禁止擅自处置海关监管下的进出口货物的规定,旨在保证海关对进出口货物实施全面、有效的监督管理。在通关过程中,海关监管的货物主要处于两种状态,一种为进境的货物尚未办理海关手续或出口货物虽已办理海关出口手续但尚未装运出境;另一种为进境货物已办理进口验放手续,但仍处于海关监管之下。后一种状态,主要涉及需实施后续管理的保税、暂准进出口及特定减免税货物。
2、负有海关义务的当事人
上述货物受海关监管的不同状态表明,除收发货人之外,负有海关义务的还包括监管货物的保管者和实际控制者。因此,海关监管的货物无论处于何种状态,收发货人及上述其他负有海关义务的人未经海关许可,不得进行前述开拆、提取、交付等任何形式的处置。
3、海关封志及保护责任
此外,由于“海关施加的封志”是海关根据监管的需要对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及存放场所以及运送器具进行加封。对此,货物收发货人及其他当事人负有保护海关封志完好无损的责任,任何人未经海关许可,不得擅自开启或损毁。如在储存、保管和运输过程中发现封志被开启或损毁时,收发货人或其他当事人应立即向海关报告,并做好现场记录。
五、超期未报,由海关变卖处理
1、超期未报货物的处理方式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超过3个月未向海关申报的,其进口货物由海关提取依法变卖处理。所得价款在扣除运输、装卸、储存等费用和税款后,尚有余款的,自货物依法变卖之日起1年内,经收货人申请,予以发还;其中属于国家对进口有限制性规定,应当提交许可证件而不能提供的,不予发还。逾期无人申请或者不予发还的,上缴国库。
2、变卖处理的法律意义
这是对超期未报关进口货物由海关强制执行的措施。旨在保证国家税收及时入库,促进货物及时提离投入使用,解决进口货物长期滞留口岸的矛盾。对超期未报货物的变卖处理,在法律意义上属强制收货人办理进口纳税手续,督促其履行法定义务的措施。海关以变卖得款强制扣缴了税款,仅是代收货人履行了部分海关可代为执行的义务,因此,并不免除收货人应尽的其他法律义务,如提交许可证件。
发表于 2012-12-19 23:00:5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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