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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解析:对进出境个人邮递物品管理措施调整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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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2-2 13:50: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海关总署日前就调整进出境个人邮递物品管理措施发布公告,从9月1日起,对个人邮寄物品应征进口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含50元)以下的,海关予以免征。此举被有些人认为将增加海外代购成本。近日,记者就此采访了海关总署监管司有关负责人。 1 z# }3 I& b' ?2 Y: h8 o& w
    认为《公告》提高了海外代购成本是混淆了物品和货物的概念 , g. ~# `8 t5 _
    海关总署监管司有关负责人:根据《海关法》的有关规定,我国对进境商品区别为货物、物品等不同监管对象,适用不同的管理要求。物品具有“非贸易性”的特征,进境后不得出售或出租。显然易见,海外代购的商品具有牟利性,它将再次进入贸易领域,所以海外代购的商品不是物品,而是货物。对于货物,无论价值多少,都要照章纳税,这是一贯的。《公告》再次明确“邮运进出口的商业性邮件,应按照货物规定办理通关手续。”一些人认为,《公告》的实施将提高海外代购的成本,我认为这是混淆了物品和货物的概念。& ^# T) b, s! }
    为什么要出台《公告》 $ d- `$ U" ?  U2 l$ T1 W
    海关总署监管司有关负责人:《公告》对邮递进境物品管理措施的调整主要体现在进口税起征点方面,这是由客观形势的变化决定的,兼顾了对个人邮递物品的照顾和对违法走私活动打击的需要。! E$ H; Z+ L% `/ D4 s
    新中国初期,商品匮乏,经邮递渠道进出境物品总量较小,内容单一,主要为个人物品。从照顾侨眷出发,海关根据国家整体政策,对进出境个人邮递物品给予一定幅度的免税优惠。根据形势的发展几经调整,1994年《海关总署关于调整进出境邮件中个人物品的限值和免税额的通知》规定,寄自或寄往港澳地区的个人物品,限值为800元,免税额为400元;寄自或寄往其他地区的个人物品限值为1000元,免税额为500元。" S) z8 V1 ~# T0 ~: Y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国内商品市场极大丰富,相关情况发生了巨大变化,一是大部分进境邮件不再是亲友间馈赠的物品,海关当初制定的优惠政策对照顾侨眷需求的作用已经弱化。二是进出境邮件的性质已向交易性质的商品为主转变。特别是最近一段时间,网购、邮购、海外代购等业务发展迅速。从我们实际监管的情况中发现,一些不法分子企图将所经营的进口货物拆分成多票,伪报为个人物品,利用个人物品免税额优惠规定,通过邮递、快件渠道进境,逃避监管。这种违法行为不仅造成国家税收流失,也逃避了国家对进口货物的管制,使相关商品在缺乏安全、卫生和质量把关的情况下流入国内市场,消费者无法获得应有的保障。
- X. g/ \! n: a$ v- @+ i* [# ?    邮寄进境和旅客携带进境相同物品在征税方面的差异 8 r1 J  [# p$ y/ ^
    海关总署监管司有关负责人: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对邮寄进境和旅客携带进境的个人自用物品,管理政策有所差异,主要表现为:
. @$ W7 s. P3 L! E+ f4 D    首先,进口税起征点不同。( f" e) D( x6 _' m2 y( r
    一是进境居民旅客携带在境外获取的自用物品,总值在5000元人民币(含5000元,下同)以内的;非居民旅客携带拟留在境内的自用物品,总值在2000元人民币(含2000元,下同)以内的,海关予以免税放行,单一品种限自用、合理数量,但烟草制品、酒精制品以及国家规定应当征税的20种商品等另按有关规定办理。, l6 }; h8 ?( \. h
    短期内或当天多次进出境旅客携带进出境物品,以旅途必需为限,不按照上述标准执行。
# }5 T  s8 q9 h- Q* K    二是邮递进境物品应缴进口税超过50元人民币的一律按商品价值全额征税。
5 g8 Q. B  c- B) g8 C    其次,个人物品标准不同。* F3 _2 d% N9 |
    一是进境居民旅客携带超出5000元人民币的自用物品,非居民旅客携带拟留在中国境内的自用物品,超出人民币2000元的,经海关审核确属自用的,海关仅对超出部分的自用物品征税,对不可分割的单件物品,全额征税。
, G0 @$ L) y- H9 v( q) c     二是个人邮递物品受到价值限制,即个人寄自或寄往港、澳、台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800元人民币;寄自或寄往其它国家和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1000元人民币。个人邮寄进出境物品超出规定限值的,应办理退运手续或者按照货物规定办理通关手续。但邮包内仅有一件物品且不可分割的,虽超出规定限值,经海关审核确属个人自用的,可以按照个人物品规定办理通关手续。
# x  q2 T" F' d    行邮税的具体税率及缴纳方法 1 u0 Y; H" n2 J5 ^# o
    海关总署监管司有关负责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条例》(国务院令第392号)第五章规定,进境物品的关税以及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合并为进口税,由海关依法征收。海关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进口税税率表》及海关总署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归类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完税价格表》,对超过海关总署规定数额但仍在合理数量以内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进行归类、确定完税价格和适用税率,征收进口税。
' I1 |$ e8 M! Y2 B1 d    首先,进口税税率。 2 G' C! y8 E, @- T# H& L
    目前,进口税税率共设为四档,分别为10%、20%、30%和50%。
% s- t! t0 u( s) {2 G0 z( Q    适用第一档10%税率的物品主要包括书报、刊物、教育专用电影片、幻灯片、原版录音带、录像带、金、银及其制品、食品、饮料等;
9 h) h% v$ L9 `( a+ H+ W$ T    适用第二档20%税率的物品主要包括纺织品及其制成品、摄像机、摄录一体机、数码相机及其他电器用具、照相机、自行车、手表、钟表(含配件、附件);, X. i; G& G6 |8 F+ A# Y
    适用第三档30%税率的物品为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系指完税价格10000元人民币以上的手表);' ?- _! I% e" {# W/ G' }- |
    适用第四档50%税率的物品为烟、酒、化妆品。
; k) I, t9 @6 C, q8 w, P: J, X    其次,进口税缴纳。1 D: a- h  _0 e3 e8 Q
    进境物品的纳税义务人是指,携带物品进境的入境人员,进境邮递物品的收件人以及以其他方式进口物品的收件人。进境物品的纳税义务人可以自行办理纳税手续,也可以委托他人办理纳税手续。接受委托的人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条例》对纳税义务人的各项规定。* [8 w* B: Y; o& G2 V6 g
    进口税从价计征。进口税的计算公式为:进口税税额=完税价格×进口税税率。) }- i. B% t; @
    进境物品,适用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实施的税率和完税价格。
1 C/ V% k: l8 r3 ?    进口税的减征、免征、补征、追征、退还以及对暂准进境物品征收进口税参照对货物征收进口关税的有关规定执行。
. w2 f5 ?3 v! B4 M0 C+ @    严密监管,打击邮递渠道走私违法活动,确保《公告》顺利实施
- h$ Y- H* p+ y+ D    海关总署监管司有关负责人:我署出台《公告》后,引起社会各界高度关注。我们注意到,有些海外代购商家企图在9月1日《公告》正式实施前利用所谓“合理缓冲期”进行囤积。针对这种情况,我们已经要求各地海关加强邮递、快件渠道进境个人物品的审核,严格区别亲友间馈赠个人物品和商业性邮件,其中对商业性邮件一律要求按照货物办理进口手续。  _3 v' r+ ~  S% X$ m. _6 a
" e/ }( t9 W8 F
    精英网认为,做为执行代购的商家和采取代购方式购买的普通用户都必须要依法办事。通常代购的方式只是钻政策的漏洞谋取个人利益的行为,而购物者则是图贪小便宜的心态。我们试想一下,如果大宗货物都采取“蚂蚁搬家”这样的方式入境,都对关员说是代购就可以避免税赋,那国家的经济安全何在?法律法规的威信何在?!  ?$ D8 r1 F* B% ^" L% }2 [% m, g
    不合法的买卖关系在政策宽松的情况下可以逞强一时但不能逞强一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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