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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26年第106号(关于实施中国—乌兹别克斯坦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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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5 天前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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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经济和财政部海关委员会关于“经认证的经营者”制度互认的安排》(以下简称《互认安排》)将自2026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根据《互认安排》规定,中国海关、乌兹别克斯坦海关相互认可对方的“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乌兹别克斯坦海关认可中国海关高级认证企业为互认的AEO企业,中国海关认可经乌兹别克斯坦海关AEO制度认证的同时持有海关业务和安全证书的企业为互认的AEO企业。

二、中国海关、乌兹别克斯坦海关在进口货物通关时,向互认的AEO企业提供如下便利措施:适用较低的进口货物查验率;对需要实货检查的货物给予优先检查;指定海关联络员,负责沟通处理项目成员在通关中遇到的问题;在国际贸易中断、恢复后优先通关。

三、中国高级认证企业向乌兹别克斯坦出口货物时,需要将AEO编码(AEOCN+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第9—17位主体标识码,例如AEOCN123456789)告知乌兹别克斯坦进口商,由其按照乌兹别克斯坦海关规定申报,乌兹别克斯坦海关确认中国海关AEO企业身份并给予相关便利措施。

四、中国企业自乌兹别克斯坦AEO企业进口货物时,需要分别在进口报关单“境外发货人”栏目中的“境外发货人编码”一栏和水、空运货运舱单中的“发货人AEO企业编码”一栏填写乌兹别克斯坦AEO企业编码。填写方式为“国别代码(UZB)/9位企业编码/Ⅲ”,例如“UZB/123456789/Ⅲ”。中国海关确认乌兹别克斯坦AEO企业身份并给予相关便利措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6年7月23日

公告下载链接:

海关总署关于实施中国—乌兹别克斯坦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的公告.doc


转载请注明来源“海关发布”

监制/ 陶永

审校/ 包滢晖

编辑/ 代俊

美术编辑/ 卫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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