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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v1 }/ U5 S) C! I; d' n" l5 M2023年10月9日海关总署发布了2023年第127号关于处理主动披露违规行为有关事项的公告。* h e' s' D- t9 \
一、属于主动披露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I1 Q% r0 o# s
从2019年第161号公告开始,接着2022年第54号公告,再到现在的2023年第127号公告。我们可以看出海关对于企业主动披露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不管是从时间上还是从范围上都越来越放宽。) }2 z2 L3 B+ R3 i& |
|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61号 | 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54号 | | 进出口企业、单位主动披露违反海关规定的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 | | (一)在涉税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海关主动披露,主动消除危害后果的; | (一)自涉税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海关主动披露的; | | (二)在涉税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三个月后向海关主动披露,漏缴、少缴税款占应缴纳税款比例10%以下,或者漏缴、少缴税款在人民币50万元以下,且主动消除危害后果的。 | (二)自涉税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六个月后一年以内向海关主动披露,漏缴、少缴税款占应缴纳税款比例30%以下的,或者漏缴、少缴税款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下的。 |
|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27号(关于处理主动披露违规行为有关事项的公告) | | 一、进出口企业、单位主动披露违反海关规定的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 | (一)自涉税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六个月以内向海关主动披露的。 | | (二)自涉税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超过六个月但在两年以内向海关主动披露,漏缴、少缴税款占应缴纳税款比例30%以下的,或者漏缴、少缴税款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下的。 | | (三)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的: % _. k$ ~( P1 e9 b7 V
1. 自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六个月以内向海关主动披露的; + b& @% d, L3 M! |
2. 自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超过六个月但在两年以内向海关主动披露,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且可能多退税款占应退税款的30%以下,或者可能多退税款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下的。 % ^: O4 u/ j2 M
| | | (四)加工贸易企业因工艺改进、使用非保税料件比例申报不准确等原因导致实际单耗低于已申报单耗,且因此产生的剩余料件、半制成品、制成品尚未处置的,或者已通过加工贸易方式复出口的。 | | (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P/ i1 }1 m1 c7 A% H1.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当月最后一日24点前,向海关主动披露且影响统计人民币总值1000万元以下的;
* q. h7 E; F9 U2.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当月最后一日24点后3个自然月内,向海关主动披露且影响统计人民币总值500万元以下的。 1 D& F) U' D; T- [) U; `
| 第十五条 进出口货物的品名、税则号列、数量、规格、价格、贸易方式、原产地、启运地、运抵地、最终目的地或者其他应当申报的项目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的,分别依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t4 U! c; P5 A- D' V2 [" [+ W
(一)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的,予以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6 o4 y* [7 T6 b" e" l4 r | (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处理的。 | 第十五条 进出口货物的品名、税则号列、数量、规格、价格、贸易方式、原产地、启运地、运抵地、最终目的地或者其他应当申报的项目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的,分别依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q! y$ L) X: k4 _# s7 D
(二)影响海关监管秩序的,予以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3 t2 l! u- [) Z; o
| (七)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处理,未影响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管理、出口退税管理、税款征收和许可证件管理的违反海关规定行为的。 | 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货物价值5%以上30%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e; [# l, y8 D$ r! k' `4 P(一)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将海关监管货物开拆、提取、交付、发运、调换、改装、抵押、质押、留置、转让、更换标记、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的; 6 P% U) R9 H3 i4 a5 H$ m0 h
(二)未经海关许可,在海关监管区以外存放海关监管货物的;
7 k) N O I& x/ ]( c* {(三)经营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储存、加工、装配、寄售、展示等业务,有关货物灭失、数量短少或者记录不真实,不能提供正当理由的;
( c" z6 a' W5 \8 @& U# a(四)经营保税货物的运输、储存、加工、装配、寄售、展示等业务,不依照规定办理收存、交付、结转、核销等手续,或者中止、延长、变更、转让有关合同不依照规定向海关办理手续的; 8 W& Q g5 E4 q9 N4 M- P- _2 [; g
(五)未如实向海关申报加工贸易制成品单位耗料量的;
7 v, ~$ ^$ _' l1 @% o/ o(六)未按照规定期限将过境、转运、通运货物运输出境,擅自留在境内的;
; E+ A; ?' `+ X H8 ] s, p8 d(七)未按照规定期限将暂时进出口货物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擅自留在境内或者境外的; 5 t- J) h+ Q/ }5 P3 ?; w0 O9 v! R" f
(八)有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其他行为,致使海关不能或者中断对进出口货物实施监管的。 o, E7 t. L) o! w% p3 Z
| (八)进出口企业、单位违反海关检验检疫业务规定的行为,且能够及时办理海关手续,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但涉及检疫类事项,以及检验类涉及安全、环保、卫生类事项的除外。 | 未经海关允许,将进口食品提离海关指定或者认可的场所的。 ! ~4 p" L. F8 m# W* ^) s1 e
应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 , h* e0 w* ?2 K$ c+ w
1. 提离的食品经检验检疫合格; & p0 x" J4 ~, t: |2 ~- r# k: V' h8 q
2. 违规食品尚未销售、使用。 3 A. W# j6 X H
| 出口未获得备案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生产的食品的。 / ]. b" h- y2 b$ u4 b
应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
% N \* ~ u9 D6 A+ q1. 食品来自于国内食品生产许可企业;
5 v6 g& s+ x4 D: e; T) ?& D2. 食品生产企业在主动披露前,完成备案的; 1 ~+ ^( ^7 ^* A& T8 W
3. 违法食品价值不满人民币1万元的。
N/ k: ]2 W9 Z. [3 i% H |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生产的出口食品未按照规定使用备案种植、养殖场原料的。
8 X3 Q, W$ ~/ L8 x1 t* }应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 3 [) l4 i& U) T; K; _
1. 食品无质量安全问题;
% _# ~- Z" N+ X6 S4 Z3 q9 q3 {2. 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
& e+ X' R- i5 E' Y& H3. 未被境外主管机构通报; / ?" x" u/ H0 e
4. 违法食品价值不满人民币1万元的。
" X8 F9 X4 R+ l | 出境竹木草制品未报检的。
- [3 Z1 Q6 c* T) [( ^; A; x应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
& I# W9 P4 t$ B) e2 d. V1. 违规竹木草制品尚未实际出口;
) C+ Y7 Y9 D x w- h5 c2. 违规竹木草制品能完成补充检验检疫的;
' M+ y% O; K$ W) k; J3. 违规竹木草制品经检验检疫合格的。 , T3 U/ P- o; s ]! K: k
| 出境竹木草制品报检与实际不符的。
7 {& Z& P, ]' C应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 6 Y. g" {6 Y' ?, o8 K* W9 w
1. 违规竹木草制品尚未实际出口; % Z$ p3 T9 e( Z( O
2. 违规竹木草制品能完成补充检验检疫的; E" s3 N- e) I; {2 k8 G# m! ?" v! J
3. 违规竹木草制品经检验检疫合格的。 6 g2 e5 X# n/ j5 f) g8 T
| 代理报检企业、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报检人员未进行合理审查或工作疏忽导致骗取证单的。
! {4 l: F* X/ k应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
; y) L! u4 L" U( J' Q1. 所涉证单尚未使用;
8 g, a4 C6 B' q% H0 M+ }, e1 t8 Q/ N2. 主动向海关退回证单。 1 |; h8 r J- m6 |- L(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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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上面的表格我们可以看出,最新2023年第127号公告中, 1、对(二)涉税违规行为的时间又延长了,从原来的六个月后一年以内延长到超过六个月但在两年以内。 2、新增了(三)-(八)项,明确了影响出口退税管理、加工贸易、海关统计、海关监管秩序、海关监管货物、检验检疫业务情形下的主动披露可以免于处罚的情形。" c7 H7 {+ ]: ]9 d N
1、企业自查并提交《主动披露报告》,随附账簿、单证等材料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网站“互联网+海关”---“企业管理和稽查”---“企业稽查”办理)。 3、海关核实是否属于主动披露的情形。& a% {0 e* l6 d. b
4、海关处置。$ a; T) Z; C& E; r g" _
海关为了引导进出口企业、单位自查自纠、守法自律,提升跨境贸易便利化水平,给与了更多的政策。那么作为进出口企业、单位应该如何进行内部管理让企业更合规呢? 1、定期对进出口活动进行内部审计。要揭示问题,首先需要发现存在的问题。对于AEO高级认证的企业,海关要求必须每年进行进出口活动及持续符合高级认证企业标准的内部审计。经常有企业请萍萍团队做此审计。对于非AEO高级认证企业,虽然不需要进行两项审计,但是萍萍认为对进出口单证及特殊监管方式下货物符合海关监管的内部审计仍然十分重要。 2、定期就海关法律法规及进出口业务专业知识组织培训。要找出可能存在的问题,首先必须具备专门的知识和技能。对于AEO高级认证的企业,每年都需要组织相关的法律法规培训,这是海关的明确要求。而对于非AEO高级认证的企业,同样也必须增强学习,提升企业的整体水平,以避免可能的海关行政处罚。如为了能够准确判断申报价格是否符合海关规定的完税价格,包括是否存在漏报海运附加费等情况,需要了解海关是如何认定完税价格的。再如为了判断商品编码的选择是否正确,我们必须了解海关判断商品编码的依据有哪些,商品归类的六大规则等。 某企业于2023年3月2日向海关提交了《主动披露报告表》,披露其于2023年1月12日向海关申报出口的报关单币制申报错误。申报币制为美元,实际币制应为人民币。海关于2023年3月2日依法受理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总署公告2022年第54号》第一条第(一)项,做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案例中的企业在6个月内发现了问题并且进行了主动披露,所以海关做出了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如果没有这个政策,企业就要面临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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