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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郭树松
?) }, M$ ^, y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员执业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 146号,以下简称《执业管理办法》)将于2006年6月1日起施行。《执业管理办法》创设了报关员执业前置实习制度。 / f4 w+ q! I z P3 V
《执业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 ;首次申请报关员注册的,应当经过在一个报关单位连续3个月的报关业务实习。此款是作为申请报关员注册条件的特别规定出现的,它仅适用于首次申请报关员注册的申请人。此款规定明确了三点内容:1、需要在申请报关员注册前实习的人员范围,为首次申请报关员注册的人员,即申请人自取得《报关员资格证书》之日起,至本次申请前,从未注册为报关员;2、实习的期间为连续3个月;3、实习的场所是一个报关单位。
4 {7 [2 e: a5 U4 E, ` 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内容为 :首次申请报关员注册的,还应当提交报关单位出具的报关业务实习证明材料。此款是作为申请人申请报关员注册提交的文件材料的特别规定出现的,它也仅适用于首次申请报关员注册的申请人。此款规定也明确了三点内容:1、本款规定的适用范围为首次申请报关员注册的申请人;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包括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六项材料和本款规定的材料;3、实习证明材料需要由报关单位出具。
. w9 A: H8 ~" |( U. B 具体规定 :
. f& u* i. S, | 海关基于对报关员管理的实践经验并参考律师、注册会计师等实习制度,在《执业管理办法》中创设了报关员执业前置实习制度。但是,由于报关员职业的特殊性 ,海关在制定具体规定时,采取了审慎的态度,规定中没有过多涉及报关单位、实习人员以及海关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的内容,而是在实习程序上做出细致、严谨的规范。具体如下: & \' G* [. W7 B1 s; t
海关对实习实行备案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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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内容和实习禁止规定
& l. R7 S) C/ z) c9 G3 q" k 报关单位应当从报关员权利、义务和实际业务操作等方面安排实习内容。
0 J$ d+ t* q- d( c! A 报关单位可以指定本单位一名报关员作为实习人员报关业务实习的辅导员。 + x) w! Y7 q+ \$ x( a9 W+ k
实习人员在报关单位实习期间不能以报关员名义办理报关业务。 ; x+ ? E& a- D2 t
此处需特别注意 3点:
; j4 D; V1 `, h, j2 M% U3 K0 s ■关于实习内容。海关规定实习人员的实习由报关单位自行安排。但是,实习内容应当包含报关员权利、义务和实际业务操作等方面。具体是指《执业管理办法》第 27、28、29、30、31、32条等规定的内容,以及实际报关业务操作练习。 # J2 q- \/ e7 I- a
■关于实习辅导员。按照规定,报关单位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指定实习辅导人员,在此海关不做强制规定,也不干涉报关单位的自主决定的权利。 4 L; _- _. d+ u$ \ B3 P) I
■关于实习人员的禁止性规定。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没有报关员身份,不能从事报关业务,当然也就不能以报关员名义办理报关业务。这个规定有别于律师实习制度,也是报关员执业前置实习制度特殊性所在。
: u) L! P- X7 d8 g' T( Q) J& Z3 @2 v! [ 对实习的限制性规定 2 `1 B; r$ V% D$ z) L9 G7 r
实习人员的实习单位与首次申请注册的单位应当为同一报关单位。 b* N( H6 _, {( }" _
此处需要特别注意的是 :
+ a# D* }; u( E/ { 实习人员实习单位与申请注册的单位应当为同一报关单位,即是在报关单位实习期满,取得实习证明材料后,必须在该报关单位申请报关员注册。否则海关不予受理申请人的报关员注册申请。
, V& e$ O, P6 @& U/ Q 实习终止的规定 b+ t2 \+ a' L4 A
实习期间报关单位或者实习人员要求终止实习的,报关单位应当向海关书面申请终止实习备案,并将海关签注的《实习备案单》原件交回备案海关。 7 q, W8 l9 i1 J6 [( K2 e- o5 g
此处需要说明和注意以下 2点: " o! H/ ]6 I {: @- x" J/ M
■关于实习终止前已经经过的实习期间问题。实习终止前已经经过的实习期间无效,实习人员需要申请报关员注册的,需要由报关单位重新到海关办理实习备案,并重新计算实习期间。
* @" }) L2 f0 h3 X, G) Q6 X ■关于终止实习的提出。实习人员和报关单位双方均可以解除实习关系,终止业已经海关备案的实习。但是,终止实习的手续必须由报关单位向海关书面申请,并将海关签注的《实习备案单》原件交回备案海关,实习人员则不能直接申请海关要求终止实习。
* n, N1 r- [" X% `( R4 t 实习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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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拟实例 :
0 O" M4 k4 Q6 u 报关单位 A于2006年10月20日聘用实习人员甲从事报关业务。甲为首次申请报关员注册人员,按照规定需要经过连续3个月报关业务实习。于是,报关单位A为甲向所在地直属海关办理了实习备案。海关接受备案,在《实习备案单》上签注的日期为2006年11月1日。3个月后,即2007年2月2日,报关单位A为甲出具了实习证明材料,即《实习证明》和《实习备案单》。2月3日,甲持实习证明材料和《执业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材料,向海关提出报关员注册申请。海关接收甲的申请材料,经审查,认为甲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可以当场作出决定并颁发《报关员证》,直接为甲制发《报关员证》。至此,甲经过实习、申请注册成为一名报关员。
- L: s# ^. R1 e- l6 \+ T3 W H2 [ 上述例子中,如果在甲实习 2个月后,实习期满前,甲与报关单位A产生矛盾,要求结束实习,报关单位A亦同意结束实习。此时,应当由报关单位A向备案海关书面申请终止实习,同时交回海关签注的《实习备案单》原件。至此,实习备案终止,实习人员业已经过的实习期间无效。此时,如果报关单位B聘用甲从事报关业务的,则报关单位B需要按照上述报关单位A的做法为甲办理实习备案,并重新计算实习期间。
) Q' w5 ?: @3 P7 h# t 背景资料
7 V& f9 m- ]1 a8 q O 报关员执业前置实习制度是指通过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取得《报关员资格证书》的人员,在首次申请海关报关员注册前,按照海关规定首先在一个报关单位进行报关业务实习连续满 3个月,取得报关单位出具的实习证明材料后,方可按照《执业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报关员注册的制度。海关对报关员执业前置实习实行备案管理。
( V7 c5 u* L D u! @ 首次申请报关员注册的,应当经过在同一报关单位连续 3个月的报关业务实习。 6 Z2 r3 N& P- k, `7 H0 S. [- {. V
首次申请报关员注册的,还应当提交报关单位出具的报关业务实习证明材料。
/ J$ F) `5 P: X1 E 报关单位在实习人员实习前,应当到海关办理实习备案手续。 * j# z; s5 q& B+ v
实习人员的实习单位与首次申请注册的单位应当为同一报关单位。 6 E8 L! K" i! U2 I) N" ?( \
(以上部分仅为节选,如需查阅全文,敬请翻阅第 6期《中国海关》杂志,多谢您对《中国海关》杂志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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