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定义: N' V/ S' l0 a3 a/ M( N
(一)“废PET饮料瓶”,是指生产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酯(PET)瓶过程中产生的未经使用的残次品;盛装过矿泉水、纯净水、汽水、果汁、果奶、啤酒等饮料,经过加工处理干净的PET空瓶体(含经过初步剪切或者切割等加工,但未彻底破碎的破损、破裂、割裂瓶体及瓶片);包括联结瓶身的瓶盖和标签;不包括经过彻底破碎处理并加工清洗干净的单层PET饮料瓶碎片(属于目录中的“PET的废碎料及下脚料,不包括废PET饮料瓶砖”)。
' z1 a( B! n8 c4 |. D$ ~8 F2 w" i(二)“废PET饮料瓶砖”,是指前款所述“废PET饮料瓶”经过挤压打捆后形成的瓶砖。
/ w) V( X+ L; V& _% y4 j二、以下类型之一的企业可以申请进口废PET饮料瓶砖配额:- N! O: G5 ^& P' l
(一)进口废物圈区管理区内的再生PET片生产企业;
+ g) S& l1 J" C, D(二)进口废物圈区管理区外的下列企业:1 I. B1 O" M/ ?; q- {$ r4 a
1.再生化纤产品生产企业;
; b( o7 d; v7 T3 T厂区面积不低于25000平米,加工利用场地不低于10000平米,加工利用车间不低于5000平米,不包括露天场所或者不具备防风、防雨、防渗功能的半封闭式厂棚。距离进口口岸一般不得超过250千米。加工能力不低于每年2万吨。加工利用场地地面全部硬底化处理。
: L6 g) V' H1 V" o: @ e2.从事再生PET片生产的国家循环经济试点单位;+ W( n4 U6 f- N- V, A
3.本规定发布前已具备不少于3万吨再生PET片年生产能力且已在2009年取得过不少于1万吨“PET废碎料及下脚料”进口许可证的再生PET片生产企业。
3 P* T; j$ S, O0 U, F厂区面积不低于25000平方米,加工利用场地面积不低于20000平方米。加工利用车间不小于10000平方米。距离进口口岸一般不得超过250千米,加工能力不低于每年3万吨。加工利用场地地面全部硬底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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