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事业单位采取对所生产或者经营的商品假报出口等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外,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骗取的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不满一万元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处以骗取税款五倍以下的罚款。
( K1 ]" W6 N; K" X" M前款规定以外的单位或个人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外,依照《补充规定》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数额较小,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处以骗取五倍以下的罚款。
, O( _; p* T. P f5 \" {0 b《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第五条规定:! z" A2 @9 L4 a7 a9 ?8 |8 o. @
企业事业单位采取对生产或者经营的商品假报出口等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处骗取税款五倍以下的罚金,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其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6 `, U+ }9 G; V4 L X! p+ c
前款规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按照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并处骗取税款五倍以下的罚金;单位犯本款罪的,除处以罚金外,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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