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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认监委调整免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特殊用途进口产品检测处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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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16 10:03: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为保证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权威性、严肃性,保证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相关工作的规范、有效进行,国家认监委对2005年第20号公告进行了修订,并于日前发布公告,公布了调整后的免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特殊用途进口产品检测处理程序。
  对未获得认证且不符合国家认监委2005年第3号公告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条件的进口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产品,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劝其退运,未经检测处理程序的,不得进口;为保证贸易需求,并借鉴国际上的实施经验,对确因特殊用途或因特殊原因而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小批量用于生产和生活消费的进口产品可以按照《免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特殊用途进口产品检测处理程序》进行处理。
  国家认监委2005年第20号公告自2008年12月11日起废止。详细内容可登陆国家认监委网站公文公告栏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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