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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海关关于对舱单传输人进行备案登记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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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16 09:59: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72号,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08328日对外公布,并将于200911日起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舱单传输人包括:进出境运输工具负责人、无船承运业务经营人、货运代理企业、船舶代理企业、邮政企业以及快件经营人等舱单电子数据传输义务人,应当按照海关备案的范围在规定时限向海关传输舱单电子数据。同时,《办法》第六条规定,舱单传输人应当向其经营业务所在地直属海关或者经授权的隶属海关备案。为了做好办法实施前的准备工作,经研究,决定从即日起开始对舱单传输人进行备案登记。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备案登记的对象包括:在我关区各口岸进出境的国际航行船舶、航空器负责人及其代理人(船代、航空公司地面代理)、无船承运人、理货公司、货代企业等,监管场所和进出境运输工具的备案登记工作另行通知。
二、登记备案时提交的材料包括:
(一)《备案登记表》(附件);
(二)提(运)单和装货单的样本;
(三)企业印章以及相关业务印章的印模;
(四)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件或者资格证件的复印件;
(五)海关需要的其他文件(工商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同时出示原件供海关验核。
三、备案登记是向海关传输舱单数据的必备条件,未经登记的企业,将无法按照办法的规定向海关传输舱单数据。
四、对已经在其他直属海关备案登记的企业,如在福州关区设有分支机构或开展业务的,只需向我关提交《备案登记表》,并在《备案登记表》上注明异地备案登记的情况。
五、为了便于进行资料录入及数据联网工作,请各有关单位于1228日前将《备案登记表》及其他材料送至福州海关监管通关处。
联系人:余建铭  郑铁秋
联系电话:8708162187081643
联系地址:福州马尾东江滨大道76号福州海关A6





            福州海关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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