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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亚太贸易协定〉项下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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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15 11:13: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法规类型】海关规章【内容类别】关税征收管理类
【文  号】海关总署令第177号【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08-11-3【生效日期】2009-1-1
【效  力】[有效]
【效力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亚太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已于2008年9月27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2001年12月30日海关总署令第94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亚洲及太平洋经济和社会理事会发展中国家成员国关于贸易谈判的第一协定〉项下进口货物原产地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署 长      盛光祖

     二○○八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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