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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号公告解读篇来了!新的保税货物流转管理模式了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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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3-24 10:31: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海关总署发布了关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物流中心(B型)保税货物流转管理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52号,以下简称《公告》),将自2018年7月1日起实施。

新的保税货物流转管理模式和原先的管理模式相比有哪些变化呢?

一、新旧模式对比

(一)简化了办理流程

对海关特殊区域、保税物流中心(B型)间保税货物流转管理采用“核注清单对碰模式”实施管理,取消了原有的流转申报表备案,收、发货登记,集中报关等作业流程,流程更为简化,对提高保税货物流转的效率,降低企业的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具有积极意义和重要作用。

(二)优化了管理模式

对转出、转入企业的申报数据比对(即核注清单比对),采用汇总比对模式进行,不再要求双方企业进行对应拆分和建立“一对一”关系,最大限度适应了双方企业各自的管理实际。

(三)拓展了适用范围

在满足保税货物流转管理业务需求的同时,将设备结转也纳入了流转管理范畴,解决了区域间保税设备结转管理操作问题,满足了部分企业的实际需求。同时,明确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与区外加工贸易企业、其他保税监管场所间的保税货物流转参照该规定办理。为此类业务明确了操作依据。

(四)风险防控进一步强化

《公告》中明确的新的保税货物流转管理流程是基于金关二期系统推广应用的前提下规划设计的,鉴于金关二期系统将对全国所有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物流中心(B型)纳入统一管理,相关保税底账数据、核注清单数据、卡口核放单数据已实现集约管理,并形成完整的管理链条,这对严密保税货物流转管理、强化实际监管意义重大。同时,系统相关的风险预警、处置等管理功能,进一步提升和强化了相关风险防控能力和水平。

二、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物流中心(B型)保税货物流转(设备结转)流程

1

转入、转出企业对保税货物流转(设备结转)情况协商一致后,按照要求报送保税核注清单;

2

转入、转出保税核注清单数据对碰,比对一致并审核通过的,企业进行实际收发货。商品编码比对不一致或法定数量不同的,对转出保税核注清单予以退单,由转入转出双方协商,并根据协商结果对保税核注清单进行相应修改或撤销;

3

实际收发货时企业各自关联核注清单申请核放单进出卡口,货物完全过卡口,若报关的需进口报关单(备案清单)审结或出口报关单(备案清单)结关后,核注清单自动核注各自账册;

4

设备结转完成后,转入企业向主管海关申请调整设备底帐监管年限截止日期。

三、保税核注清单填报要求

转入、转出企业应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23号》要求报送保税核注清单:

    清单类型填报普通清单;


    关联清单编号由转出企业填报对应转入企业的进口保税核注清单编号;


    关联备案编号填写对方手(账)册备案号;


    设备结转时,监管方式应填设备进出区(监管方式代码5300)。

四、其他注意事项

《公告》实施前,转出转入企业尚未启用金关二期保税底账的,过渡期内仍可按照现行有关规定办理相关保税货物流转业务
发表于 2020-3-24 10:31:4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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