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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关于“先出区、后报关”有关事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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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3-23 18:37: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为复制推广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试点经验,促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以下简称“特殊区域”)发展,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优化营商环境,海关总署在特殊区域及保税物流中心(B型)(以下简称“中心”)实施“先出区、后报关”监管改革,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称“先出区、后报关”,是指特殊区域及中心内企业对出境货物,可通过信息化系统凭核放单先行办理出特殊区域及中心手续,再向海关报关的业务办理模式。

二、对适用“先出区、后报关”模式的货物,企业应采用全国通关一体化方式通关。

三、本公告所称“信息化系统”,是指金关二期特殊区域管理系统、保税物流管理系统。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8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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