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七章 车辆及其零件、附件,但铁道及电车道车辆除外 ! V9 H8 Q2 A6 K2 }5 w6 Z2 c$ r
注释: 一、本章不包括仅可在钢轨上运行的铁道及电车道车辆。 二、本章所称“牵引车、拖拉机”,是指主要为牵引或推动其他车辆、器具或重物的车辆。除了上述主要用途以外,不论其是否还具有装运工具、种子、肥料或其他货品的辅助装置。 用于安装在品目87.01的牵引车或拖拉机上,作为可替换设备的机器或作业工具,即使与牵引车或拖拉机一同报验,不论其是否已安装在车(机)上,仍应归入其各自相应的品目。 三、装有驾驶室的机动车辆底盘,应归入品目87.02至87.04,而不归入品目87.06。 四、品目87.12包括所有儿童两轮车,其他儿童脚踏车归入品目95.03。 % o: D/ R r! }! w2 \: |4 O# G
总 注 释 % |+ t/ i, r* Q
除第十六类所列的某些移动式机器以外,本章包括下列各种车辆(参见品目87.01、87.05及87.16的注释): 一、牵引车、拖拉机(品目87.01)。 二、机动客车(品目87.02或87.03)、货车(品目87.04)或特种机动车(品目87.05)。 三、未装有提升或搬运设备,适用于工厂、仓库、码头或机场短距离运输货物的机动车辆;火车站月台上用的牵引车(品目87.09)。 四、机动的装甲战斗车(品目87.10)。 五、摩托车及边车;脚踏车及残疾人用车,不论是否机动(品目87.11至87.13)。 六、婴孩车(品目87.15)。 七、挂车、半挂车及其他非机动车辆,不论是人力推拉、用畜力拖拉,还是用车辆牵引(品目87.16)。 本章还包括在陆上行驶或兼可在陆上及某些水域(沼泽地带等)行驶的气垫车辆(参见第十七类注释五)。 机动车辆的归类不受将所有零件装配成为一辆完整车辆后所进行的操作的影响,例如:车辆识别码的安装;制动系统的充气及放气;助力转向(动力转向)系统及制冷和空调系统的加注;车头灯的调节;车轮的几何调整(校准)及制动器的调整。这包括按归类总规则二(一)进行的归类。 不完整或未制成的车辆,不论是否已组装, 只要具有完整品或制成品的基本特征,应按相应的完整或制成车辆归类〔参见归类总规则二(一)〕,例如: (一)尚未装有车轮、轮胎及电池的机动车辆。 (二)尚未装有发动机或内部配件的机动车辆。 (三)尚未装有座垫及轮胎的自行车。 除第十七类注释另有规定的以外(参见第十七类总注释),本章也包括可确定为专用于或主要用于本章所列车辆的零件及附件。
7 s/ m" E% t/ g+ h 必须注意,水陆两用的机动车辆应作为本章的机动车辆归类。但经特殊制造也可作为道路车辆使用的飞机,仍应作为航空器归类(品目88.02)。 本章不包括: (一)专供示范而无其他用途的剖面车辆样品及其零件(品目90.23)。 (二)儿童乘骑的带轮玩具及儿童脚踏车(品目95.03)。 (三)冬季运动设备,例如,长雪撬、平底雪撬及类似品(品目95.06)。 (四)装在旋转木马上的车辆及其他作为游乐场娱乐设备用的车辆(品目9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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